合同法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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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业已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合同法学是法学课程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研究合同法教学中该模式的具体实施,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教学 人才培养 合同制度
  作者简介:衡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38-02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趋势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张及招生规模的扩大,我国高等教育逐渐朝着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加之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用人机制的变革,大学生就业难渐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从数据可以看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更是不容乐观。然而,另一方面法律专业人才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反思并革除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之弊病,选择符合时代和市场要求的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成为我们解决上述矛盾的一个重要思路。
  概括而言,法学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严重的闭塞性。集中表现为教育理念、教育过程、教育内容、教育空间及评价机制上的封闭性。第二,主次错位。学生本位主义的教学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在实际教学中无论是课堂授课还是课外指导,仍然存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参与度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第三,实践性的缺乏。法学既是一门理论博大精深的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培养模式下的教学重理论体系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传授,而轻实习、实践、实训。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第四,评价机制单一。传统培养模式下对学生的评价过于集中在对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知识及法律规定掌握程度的考核,欠缺对学生运用法理解决法律纠纷实践能力的评定。实践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应用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符合时代和市场要求的模式。首先,培养目标上。该模式要求学生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又有开阔的知识面和较强的继续学习能力。既遵守法律道德和法律职业精神,又有灵活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其次,培养方式和风格上。该模式突出教学的开放性、实践性,有效落实学生本位主义理念,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再次,培养路径上。该模式改良了教学环节、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式、优化了考核评定机制。
  二、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具体实施
  (一)实施的原则
  合同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集中体现了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法理精神。合同法学理论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版块,总论部分涉及合同的概述、订立、效力、履行、变更、救济等方面,分论部分突出15种有名合同的具体法律规定。该模式的具体实施必须依托合同法学知识体系,遵循合同法教学规律,否则便只能成为舍本逐末的功利之举。
  (二)实施的过程和方法
  第一,课前环节。一方面,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的和要求修订、完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整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另一方面,引导学生阅读经典论著、搜集典型案例、关注司法实务,提前开启学习程序。第二,课堂环节。课堂环节是该模式具体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本环节中应着重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针对授课对象的专业、专业方向、已有知识结构和法律思维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任务;其次,营造开放、活跃的课堂氛围,部分让渡课堂控制权,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再次,系统运用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专题教学、实训教学、讨论教学等综合性、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在案例教学方面,选择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复合性、新颖性、认同性且难易程度适当的案例,以所授具体法律知识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在认定事实、选择适用法律、作出判断的过程中掌握分析方法、明确研究路径、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在问题教学方面,重点在于设定开放性问题,引导学生自觉主动的分析、思索与判断。促使学生在质疑、解疑、释疑的过程中习得知识、掌握方法。在专题教学方面,根据理论体系和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合同法学理论框架中剥离构建相对独立的子体系即专题,针对该专题的核心、重点、疑点、难点进行详略得当的教学。在实训教学方面,可采用习题训练法、实务训练法和法律诊所法,突出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在讨论教学方面,务必导引好讨论的方向和节奏,避免出现脱离主题、违背立法意图和法治精神的情况。第三,课后环节。一方面,给学生推荐书目,布置阅读和写作任务。同时,引导学生通过传媒、网络等平台关心社会热点、理论前沿及司法实务。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进行社会调查、走访法律工作者和案件当事人、组建维权中心、举办法学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提升学生的法律工作能力。第四,考核环节。考核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的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讲考核的重点及方式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式。因此,应坚持“知能并重、智德并重、理论与实际并重”的原则丰富考核形式,优化考核机制。
  (三)实施的保障和依托
  为保障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开展,需要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相关组织及个人等各参与主体均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其中,学校的保障作用具有奠基石意义。一般而言,学校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切实根据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和人才培养规律制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展开指明方向、夯实基础。其次,对内加大投入,对外争取、整合社会资源。因为不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课外实训,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所倡导的教学方法因其开放性和创新性均需要大量资源的投入。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进行社会调查、建立实训基地、走访法律工作者和案件当事人、组建维权中心、举办法学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教学内容的实现较之传统培养模式而言不仅需要更多的物质投入,而且还涉及更多的社会关系。而这些都超出了教师的能力和职责范畴,学校必须义不容辞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尤其是在争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教育教学合力方面更是如此。再次,做好师资保障。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其知识层次、能力水平、教学理念、工作环境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所以,学校一方面要在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上做好保障,另一方面又要为教师提供敢于工作、善于创新的环境及机制。
  (四)实施的效果评价
  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合同法教学中具体实施的效果评价可从下列五个方面进行:第一,教育教学本身是否实现了立体、交叉、全方位的开放及其实现程度;第二,课堂教学局限性与教学要求广泛性之间的固有矛盾是否得以有效缓解;第三,实习、实践、就业基地的建设及功能发挥情况;第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第五,毕业生就业情况、职业发展情况及用人单位评价认可情况。
  总之,在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下,依托合同法学知识体系、遵循合同法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的环节、过程、方法等方面落实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对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促进实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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