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正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从事媒体工作的记者,无疑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记者的主要工作是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其中信息采集的主要方式是采访。然而近年来,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频频遭遇采访对象、管理部门的拒绝、辱骂、甚至暴力阻扰、扣押等。这些冲突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记者新闻采访权的再一次关注。
关键词 采访权 冲突 拒绝采访 强制力
作者简介:郑淑玲,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85-02
新闻采访权作为一项源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民主权利,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本文从2010年发生的备受关注的两会期间市长李鸿忠抢女记者录音笔事件、吉林水灾记者采访被扣、伊春空难记者采访被拘、贵阳女司机郭丽扇记者耳光等冲突事件入手,侧重从该权利的滥用和受阻两方面,系统地阐述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属性和内容,及对如何缓和冲突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随着批评报道力度的加大,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与被采访者之间频繁发生冲突。拒绝采访、辱骂记者、甚至暴力殴打记者,一起又一起的冲突事件,使新闻界和社会震惊。维护记者正当权益——采访权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也未对采访权有明文规定,这使得采访权在来源、内涵、性质等方面产生各种歧义,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记者正当行使采访权,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记者滥用采访权。
一、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权源及其内涵
对于上述观点,我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采访权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权利。权利和权力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记者显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权利的产生并非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人权,而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如收税。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记者享有采访的权力;第三,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是不可以放弃的,并且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现实中那些受到法律制裁的被采访对象,并不是因为拒绝采访,妨碍公务,而是由于殴打等暴力行为。
其次,采访权从权源上讲是从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延伸出来的。所谓言论自由就是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出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对于言论自由中的“寻求”,即人们积极获取信息的权利当然给与保护,采访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方式,因此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记者也当然享有言论自由。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那么记者享有采访权,公民也享有采访权(本文讨论的是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之处在于,记者的采访带有职务性质,其在采访报道工作中,以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渗透性强、影响力大的独具优势,充分满足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需求。
最后,采访权的意义在于实现知情权。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网上搜索、查阅书籍、实地考察等等,其中最常见、最方便的方式就是采访。公民和记者都具有采访权,但是两者之间的采访目的并不相同。记者的采访不是为了实现个人或者特定人的知情权,而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二、采访权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台,也没有明文规定采访权,记者的权利主要靠下面三个方面保护:《宪法》有关条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由于没有颁布实行专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新闻法》,使媒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媒体采访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正常采访遭粗暴干预;另一方面,媒体的活动还不够规范,一些记者无法无天,如故意编造、道听途说、偏信材料,不加核实、偷拍偷录、强制采访等。近年来,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频频遭遇采访对象、管理部门的拒绝、辱骂、甚至暴力阻扰、扣押等,这些冲突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于采访权的关注。
三、冲突事件中采访权的两种误区
绝大部分的冲突事件发生在负面新闻采访中。一方面负面新闻比正面新闻更具有刺激性,更加容易产生轰动效应,因此记者热衷报道负面新闻;另一方面负面新闻会损害负面人物的利益或声誉,因此采访对象会想尽办法阻扰采访。
采访冲突归根结底是“要采访与拒绝采访”的冲突。要缓和两者之间的采访冲突,就必须弄清楚采访是否具有强制力?被访者是否可以拒绝采访?
(一)采访是否有强制力
随着媒体监督力的加强,有人错误认为媒体手中拥有的是一种“公众权力”。记者拥有采访权,不仅因为他们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们被党和人民赋予其引导舆论、舆论监督、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权”或“职责”。因此,有一种误解,认为记者采访活动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职权。采访对象面对记者,就必须接受采访,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知情权,侵犯记者采访权。我认为采访不具有强制力有两点理由:
第一,采访权是一种权利,具有可限制性。前文已经论述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一种权利。所谓权利,即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但是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权利并非孤立的自我,它总是与他人、社会、国家相联系。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到限制的话,那么与之相冲突的权利必定受到侵犯,最终所有人的权利都不可能实现。
第二,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实现舆论监督的采访行为也不具有强制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人们总是说“怕记者”,怕的不是被抓、被罚,怕的其实就是舆论的力量。因为行为人的恶行一经媒体曝光,就会引起公众的声讨,必将被推向道德审判的法庭。我们之所以会错误认为舆论监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硬性监督,主要因为被媒体曝光的事件,总能较快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事实上,媒体并没有直接解决问题,只是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不得拒绝采访是否可行
1.“如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的出台 2009年2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月25日起,全国范围内将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与2003年版记者证不同,新版记者证除保障新闻记者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的优先外,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确保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得到保障。据报道,朱司长解释说,这句话的含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这一新政出台主要是鉴于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并暴力干涉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甚至殴打、扣留记者、毁坏采访器材、删除采访资料等恶性事件。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不得拒绝采访”的实施难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不得拒绝采访”这一政策的出台,其出发点是善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使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不得拒绝采访”这一政策的缺乏现实可行性。
四、冲突事件给记者采访活动的启示
新闻记者担负着报道事实,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守望者,是国家的良心。缺少了品德的记者,他的新闻作品是平淡无味,粗制滥造,充满虚假、暴力及其色情。而目前我国记者正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道德滑坡。陈力丹教授在对人民网“你眼中的媒体”调查结果分析中,关于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未能踢,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占36%,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32%,一般的占31%。
如何使记者在自由与责任的冲突中找到平衡,我认为有三点:
(一)加强记者自身素质
21世纪,媒体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自身素质的竞争。当前记者队伍中存在着一些道德素质败坏的现象,导致了人们对整个新闻记者认识的扭曲。如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就王立军的讲话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记者现在是我们国家一大公害”,“我们现在受到最大的伤害是来自记者,来自不负责任的媒体”。正是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激化了双方冲突。因此,新闻记者是社会的教育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应该对自身素质坚持更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现新闻,捕捉信息,客观公正地报导事实真相,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新闻记者的“公信力”,有利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二)尊重采访对象
有一句俗话叫做,“尊重别人,等于尊重自己”。记者若想在采访中获得支持配合,就必须学会尊重你的采访对象。尊重首先是一种态度,记者面对不同的采访对象,既不能持居高临下或者阿谀奉迎,也不能唯唯诺诺或者一味附和。尊重采访对象最基本的要求是认真倾听,客观报道。记者不能仅仅考虑采访的目的和效果,从而忽视甚至扭曲采访对象的真实意愿。在当今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尊重采访对象实际上体现记者自身良好的素质,职业操守。
(三)提高采访技能
人们常说采访是一门艺术,其实一点也不夸张。为什么有些记者能够挖掘到重大的、鲜活的新闻事件?而有些记者没有素材,只能够胡编乱造?其实这就考验了每一名记者的采访功底。要提高采访技巧有三点:
首先,记者必须掌握足够的新闻线索,做好采访准备。其次,记者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场合。最后,记者应根据不同的采访对象、采访场合及不同的采访目的,采取不同的提问方法。面对“抗拒型”采访对象,记者既不能轻易放弃,又不能过于冷漠,可以通过旁敲侧击,由浅到深,慢慢接近,消除对方的戒备心理。学会主动营造和谐的采访氛围,采用恰当的提问方式引导对方,与采访对象产生心灵的共鸣,这样才能让采访对象想要说、有话说。
五、结论
采访作为新闻记者取得新闻素材的主要途径,没有经过采访的作品,难以写真,写深。新闻采访如此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新闻法的缺失,导致记者采访权没有得到合理的限制和保护。新闻采访权受侵和滥用的现状要得到解决,必须辅以完善的法制建设、较高的民主法律意识、政府和人们的支持等,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但也出现了许多可喜的进步。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保护和限制采访权的规定,如昆明立法保护采访权,凡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相信法治与自律相结合,定能取得骄人成绩。
参考文献:
魏永征.记者同被采访个人的平等关系.二说记者的采访权.新闻三昧.2000(3).
杨立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检察日报.2000.
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
关键词 采访权 冲突 拒绝采访 强制力
作者简介:郑淑玲,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85-02
新闻采访权作为一项源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民主权利,目前我国对此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本文从2010年发生的备受关注的两会期间市长李鸿忠抢女记者录音笔事件、吉林水灾记者采访被扣、伊春空难记者采访被拘、贵阳女司机郭丽扇记者耳光等冲突事件入手,侧重从该权利的滥用和受阻两方面,系统地阐述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属性和内容,及对如何缓和冲突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随着批评报道力度的加大,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与被采访者之间频繁发生冲突。拒绝采访、辱骂记者、甚至暴力殴打记者,一起又一起的冲突事件,使新闻界和社会震惊。维护记者正当权益——采访权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也未对采访权有明文规定,这使得采访权在来源、内涵、性质等方面产生各种歧义,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记者正当行使采访权,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记者滥用采访权。
一、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权源及其内涵
对于上述观点,我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采访权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权利。权利和权力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记者显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权利的产生并非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人权,而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如收税。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记者享有采访的权力;第三,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是不可以放弃的,并且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现实中那些受到法律制裁的被采访对象,并不是因为拒绝采访,妨碍公务,而是由于殴打等暴力行为。
其次,采访权从权源上讲是从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延伸出来的。所谓言论自由就是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出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对于言论自由中的“寻求”,即人们积极获取信息的权利当然给与保护,采访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方式,因此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记者也当然享有言论自由。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那么记者享有采访权,公民也享有采访权(本文讨论的是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之处在于,记者的采访带有职务性质,其在采访报道工作中,以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渗透性强、影响力大的独具优势,充分满足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需求。
最后,采访权的意义在于实现知情权。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网上搜索、查阅书籍、实地考察等等,其中最常见、最方便的方式就是采访。公民和记者都具有采访权,但是两者之间的采访目的并不相同。记者的采访不是为了实现个人或者特定人的知情权,而是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二、采访权的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台,也没有明文规定采访权,记者的权利主要靠下面三个方面保护:《宪法》有关条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由于没有颁布实行专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新闻法》,使媒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媒体采访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正常采访遭粗暴干预;另一方面,媒体的活动还不够规范,一些记者无法无天,如故意编造、道听途说、偏信材料,不加核实、偷拍偷录、强制采访等。近年来,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频频遭遇采访对象、管理部门的拒绝、辱骂、甚至暴力阻扰、扣押等,这些冲突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于采访权的关注。
三、冲突事件中采访权的两种误区
绝大部分的冲突事件发生在负面新闻采访中。一方面负面新闻比正面新闻更具有刺激性,更加容易产生轰动效应,因此记者热衷报道负面新闻;另一方面负面新闻会损害负面人物的利益或声誉,因此采访对象会想尽办法阻扰采访。
采访冲突归根结底是“要采访与拒绝采访”的冲突。要缓和两者之间的采访冲突,就必须弄清楚采访是否具有强制力?被访者是否可以拒绝采访?
(一)采访是否有强制力
随着媒体监督力的加强,有人错误认为媒体手中拥有的是一种“公众权力”。记者拥有采访权,不仅因为他们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更重要的是他们被党和人民赋予其引导舆论、舆论监督、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权”或“职责”。因此,有一种误解,认为记者采访活动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职权。采访对象面对记者,就必须接受采访,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知情权,侵犯记者采访权。我认为采访不具有强制力有两点理由:
第一,采访权是一种权利,具有可限制性。前文已经论述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一种权利。所谓权利,即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但是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权利并非孤立的自我,它总是与他人、社会、国家相联系。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到限制的话,那么与之相冲突的权利必定受到侵犯,最终所有人的权利都不可能实现。
第二,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实现舆论监督的采访行为也不具有强制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人们总是说“怕记者”,怕的不是被抓、被罚,怕的其实就是舆论的力量。因为行为人的恶行一经媒体曝光,就会引起公众的声讨,必将被推向道德审判的法庭。我们之所以会错误认为舆论监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硬性监督,主要因为被媒体曝光的事件,总能较快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事实上,媒体并没有直接解决问题,只是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不得拒绝采访是否可行
1.“如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的出台 2009年2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月25日起,全国范围内将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与2003年版记者证不同,新版记者证除保障新闻记者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的优先外,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确保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得到保障。据报道,朱司长解释说,这句话的含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这一新政出台主要是鉴于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并暴力干涉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甚至殴打、扣留记者、毁坏采访器材、删除采访资料等恶性事件。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不得拒绝采访”的实施难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不得拒绝采访”这一政策的出台,其出发点是善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使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不得拒绝采访”这一政策的缺乏现实可行性。
四、冲突事件给记者采访活动的启示
新闻记者担负着报道事实,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守望者,是国家的良心。缺少了品德的记者,他的新闻作品是平淡无味,粗制滥造,充满虚假、暴力及其色情。而目前我国记者正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道德滑坡。陈力丹教授在对人民网“你眼中的媒体”调查结果分析中,关于记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未能踢,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占36%,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32%,一般的占31%。
如何使记者在自由与责任的冲突中找到平衡,我认为有三点:
(一)加强记者自身素质
21世纪,媒体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自身素质的竞争。当前记者队伍中存在着一些道德素质败坏的现象,导致了人们对整个新闻记者认识的扭曲。如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就王立军的讲话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记者现在是我们国家一大公害”,“我们现在受到最大的伤害是来自记者,来自不负责任的媒体”。正是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激化了双方冲突。因此,新闻记者是社会的教育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应该对自身素质坚持更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现新闻,捕捉信息,客观公正地报导事实真相,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新闻记者的“公信力”,有利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二)尊重采访对象
有一句俗话叫做,“尊重别人,等于尊重自己”。记者若想在采访中获得支持配合,就必须学会尊重你的采访对象。尊重首先是一种态度,记者面对不同的采访对象,既不能持居高临下或者阿谀奉迎,也不能唯唯诺诺或者一味附和。尊重采访对象最基本的要求是认真倾听,客观报道。记者不能仅仅考虑采访的目的和效果,从而忽视甚至扭曲采访对象的真实意愿。在当今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尊重采访对象实际上体现记者自身良好的素质,职业操守。
(三)提高采访技能
人们常说采访是一门艺术,其实一点也不夸张。为什么有些记者能够挖掘到重大的、鲜活的新闻事件?而有些记者没有素材,只能够胡编乱造?其实这就考验了每一名记者的采访功底。要提高采访技巧有三点:
首先,记者必须掌握足够的新闻线索,做好采访准备。其次,记者必须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场合。最后,记者应根据不同的采访对象、采访场合及不同的采访目的,采取不同的提问方法。面对“抗拒型”采访对象,记者既不能轻易放弃,又不能过于冷漠,可以通过旁敲侧击,由浅到深,慢慢接近,消除对方的戒备心理。学会主动营造和谐的采访氛围,采用恰当的提问方式引导对方,与采访对象产生心灵的共鸣,这样才能让采访对象想要说、有话说。
五、结论
采访作为新闻记者取得新闻素材的主要途径,没有经过采访的作品,难以写真,写深。新闻采访如此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新闻法的缺失,导致记者采访权没有得到合理的限制和保护。新闻采访权受侵和滥用的现状要得到解决,必须辅以完善的法制建设、较高的民主法律意识、政府和人们的支持等,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但也出现了许多可喜的进步。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保护和限制采访权的规定,如昆明立法保护采访权,凡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相信法治与自律相结合,定能取得骄人成绩。
参考文献:
魏永征.记者同被采访个人的平等关系.二说记者的采访权.新闻三昧.2000(3).
杨立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护.检察日报.2000.
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