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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II)已于2006年底率先在G10国实施,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对平静和实施期限尚不足一年,因而试图对它从实证角度进行评介还不具备条件,但是理论分析可以不受实证数据的限制,可以从逻辑的视角进行预测。
资本覆盖风险假定面临挑战
巴塞尔II的特征之一就是允许银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高级资本计量方法依赖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在衡量信用风险时,基于银行对债务人评级的内部评级法(IRB)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
随着风险衡量方法的演进,如果风险的内生性和金融系统的流动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风险敏感的衡量方法将导致身陷危机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市场参与者通常把风险视为外生变量,巴塞尔II鼓励的基于VAR的风险预测模型假定对信用风险的预测与天气预报并无两样。也就是说,银行认为他们基于历史波动性的预期对未来的波动性并无影响,就像天气预报对未来的天气没有影响一樣。
然而这个假定存在缺陷,市场的波动很大程度上受参与者预期的左右,换句话说,市场风险具有内生性。当市场风平浪静时,众多风险规避型市场参与者不同预期相互抵消,这时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并无大碍。但当金融危机到来时,投资者的恐慌预期相互传染,雷同的预期导致市场的单边走势,这时风险内生性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运用类似的风险模型,极可能采取相同的战略以缓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行动不是相互冲消而是相互加强,在股市中表现为“羊群效应”。这种纯粹的外部性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并不予以考虑,但这种对风险的协同放大作用会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现有的风险计量模型并不承认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事实上根据巴塞尔II的建议银行监管的目的正是防范金融危机。因此,巴塞尔II应当承认风险的内生性和系统流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危机时期,市场参与者的同质性会产生破坏作用,使用VaR模型或者相似的风险计量模型变得不合时宜。当市场危机爆发时,风险模型所使用的数据出现结构性中断。市场不再由异质(观点相异)的投资者行为支配,而是由同质投资者所左右。VaR模型的核心假定相关随机过程的静态性被推翻,特别是用于预测风险的数据经历了结构性中断,即不具有连续性。结果导致当金融危机爆发时相关历史数据在评估风险方面立即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历史数据主要是正常情形下变量值的统计,即使历史上有金融危机的统计数据也会通过统计方法将其平滑。毕竟金融危机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危机之间是间断的,这些特征都是风险计量模型的大敌。
人们想知道监管对风险内生性和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促使市场投资者更趋同质性,这导致银行系统的不稳定。研究者认为市场参与者都是异质的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实施VaR模型监管将减少相对风险中性、愿意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的数量。也就是说,风险规避的程度受到监管行为的影响。于是,当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时,风险规避银行必须卖掉风险资产以满足监管制度对资本的要求,结果导致市场流动性比实施监管之前降低,因为一些银行为比它们风险更敏感的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实际上,模拟实验表明,面对市场冲击,在VaR模型的风险监管之下,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降低会进一步加强和扩散。
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实施VaR模型的监管,上述触发市场崩溃的机制就不会产生。因此,我们并不是从本质上反对监管,而是不赞同为了监管目的统一使用VaR模型或相似的方法来衡量风险,因为这将导致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这种风险衡量方法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和对金融系统的流动性的负面影响,结果导致对风险的不准确衡量。
高级风险衡量法的缺陷
巴塞尔II鼓励银行在衡量风险时采用VaR模型的高级衡量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我们认为现行的风险衡量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当前流行的、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基于VaR的风险计量模型假定损失服从椭圆分布(正态分布是其中之一)存在问题。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发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布中都存在肥尾现象,操作风险的分布尤其明显,因此估计超过VaR之外的损失值非常重要。巴塞尔II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对违约损失值进行估计。风险分布的肥尾现象意味着超过VaR的损失值可能很大,极可能对银行生存构成威胁。
其次,VaR模型和相关的风险衡量方法只提供一定置信度下损失分布的点估计(通常选择置信度为99%),然而,银行真正感兴趣的是超过特定阈值之后损失的大小。也就是说,人们想知道超过临界值之后损失分布的尾部形状,小于1%概率发生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比如说,某一资产的VaR值为100万美元,这对预期最大损失为110万美元和1亿美元时的风险衡量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简单的VaR值估计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损失函数尾部分布信息,但是当损失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时这些信息却相当重要。更紧要的是,那些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的小概率事件VaR方法无法预测和防范,而近年事实表明这些事件恰恰是银行系统面临的真正威胁。
第三,所有风险衡量的特征之一就是满足次可加性,对于VaR方法而言,一项投资组合的VaR值将小于各项资产VaR值的总和。次可加性使得VaR模型能够通过加总各组合资产的VaR值给出任何投资组合VaR值的上限。
比较而言,那些服从非椭圆分布的风险值VaR并不满足次可加性,这意味着投资组合的VaR值可能大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而不像我们感觉的投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那样。因此,基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的损失估计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它不再是特定投资组合风险的上限,对不同风险进行加总衡量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除了运用VaR方法衡量非椭圆分布风险固有的问题外,巴塞尔II提出的监管要求还将带来新的担忧。
比如,巴塞尔II建议VaR方法采用99%的置信水平,也就是说,监管者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足以应对每100天发生一次或每年发生2.5次的意外事件。但是,监管资本设立的初衷旨在防止系统性银行破产事件,而这些系统性属于罕见的小概率事件,预期频率不可能高达每年2.5次。于是巴塞尔II在监管宗旨与监管方法出现严重的错配,因为监管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更严重的是,VaR模型的风险预测结果对特定参数非常敏感,比如估计期间,巴塞尔II建议最短的估计期间为1年,而这在实践中却成为上限。但研究表明预期的准确性随着估计期限的延长而提升,例如运用10年的估计期限,因为这可以反映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当前监管当局和银行注重于短期区间风险的衡量,忽略了长期均值所包含的信息。
巴塞尔II资本监管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议的对非正态分布风险计算期限为10天的VaR值计算通过所谓平方根平方来计算,也就是说,先计算出1天的VaR值,然后再乘以10的开方。这种平方根方法只有在极严格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即要求收益满足正态分布,但其波动性(标准差)不随时间变化。显然在风险衡量中这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事实上,依照比例规则来计算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因为根本不存在可以依据的缩放比例。
VaR方法监管依赖于特定的置信度,这为银行规避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能,最终会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在VaR模型中,风险分布的尾部形状并不重要,因而银行可以把有资本要求的风险通过期权等衍生工具转移到没有资本要求的尾部。
采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时导致的问题
巴塞尔II规定的信用风险标准衡量法中不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比如包括主权债权、银行债权和公司债权),而且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务人的评级对银行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从而计算出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值,然后再乘以8%,即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种新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旨在提升资本要求的敏感度,但前提是债务人真正实施了信用评级,同时信用评级结果客观地反映了债务人的风险程度。
根据巴塞尔II的规定,未评级的公司将适用相同的风险权重。信用评级在美国相当普遍,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94%都进行了信用评级,因此可以认为标准法的实施将改善银行资本的配置。但是在欧洲,信用评级并不普遍。极端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DAX3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仅有53%进行了信用评级。显然,信用风险标准法在信用评级并不普遍的情形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然而监管当局希望大多数欧洲银行最终由标准法过渡到内部评级法(IRB),但并不希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采用内部评级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评级公司的债务被赋予的风险权重(100%)比信用等级BB以下(150%)的公司还低,这导致高风险公司通过规避信用评级而实现廉价融资。这种规避评级的行为受到信用评级公司最近推出服务的鼓励,比如穆迪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保密的评级预测,并承诺不对外透露。巴塞尔委员会承认这种评级套利行为的存在,但声称不想强制要求公司进行评级,因为这将增加中小公司的融资成本。但对于那些能承担得起信用评级费用的大型证券发行人,巴塞尔委员会并未解释不要求它们进行信用评级的原因。
另外,运用信用评级确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只有在信用评级在评级机构之间、证券发行人之间和时间上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行性。那些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不注重声誉,为了赚钱,可能为一家公司提供所需要的信用评级。于是监管当局如何保障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一致,避免买卖信用评级行为的出现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纵使信用评级结果公正、可信,也提供了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评估,但信用评级通常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滞后原因在于评级机构对会计数据的依赖、无法对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测和尽量保持信用评级稳定的偏好。大量研究表明同一信用评级的公司之间违约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衡量信用风险的理想方法应当包含市场信息,这将更好地衡量当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参与者对冲这些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利用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发行人风险状况的信息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信用评级只评估单个公司风险而不反映系统性风险这一局限。
总之,信用风险不可能通过信用评级和转换概率完全把握,信用评级涉及的变量随评级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对信用风险需要进行总体评估,才可能对缓释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进行准确的评估。
对操作风险处理的不当之处
所有风险模型技术都要求充足的数据库支持,但对于操作风险来说,这样的数据库尚不存在。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拥有定义严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但高影响事件的低频率特性使操作损失数据库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数据库有所不同。由于数据的极度偏斜,使损失强度过程应得非常复杂,它取决于无数的经济与商业变量。即使拥有一流的数据,要衡量全球范围的操作风险也决非易事。
另外,新協议对操作风险的特征定义的并不清楚。哪些类型的损失应当包括在操作损失之内?有些损失可以立即确定,因为它们的价值是已知的。但其他损失根据定义是不可预测的,比如保险条款中发生但未实现(IBNR)的损失。操作风险如何细分比哪类操作风险应当监管更为重要。如果想要为支柱I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当仔细考虑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多元统计属性。对这些问题,可以吸取精算准备技术,包括损失开发模型、IBRN要求权和相关方法。
更根本地说,监管资本要求中加入操作风险至少我们觉得并不明显。为什么要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管?根据推测,资本充足率监管旨在消除由于银行倒闭传染而引发的系统性破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由市场参与者共同分担,因此由于市场或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银行倒闭会传染开来,因为这个冲击对市场参与者是共同的。操作风险却根本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异质的,因此它传染不大可能。任何操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直接由股东、管理层和特定机构的债券持有人直接承担,一般不会传染到其他机构。而且,风险之所以传染是因为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共同的风险,化解此威胁更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其他金融安全网,比如最后付款人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实施,它将成为银行的反竞争税,使其他非银行机构从中受益。
巴塞尔I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体系,在金融全球化、混业经营化的背景下银行业如何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成为所有国际活跃银行面临的课题,巴塞尔II为实现国际活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力图实现银行业“国际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风险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任何试图用单一指标来化解银行风险的尝试最终都难以取得成功。理论批判无意于挑战巴塞尔协议的权威性,旨在提供分析问题的另一视角。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工作站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
资本覆盖风险假定面临挑战
巴塞尔II的特征之一就是允许银行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有更大的灵活性,高级资本计量方法依赖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在衡量信用风险时,基于银行对债务人评级的内部评级法(IRB)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
随着风险衡量方法的演进,如果风险的内生性和金融系统的流动性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风险敏感的衡量方法将导致身陷危机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市场参与者通常把风险视为外生变量,巴塞尔II鼓励的基于VAR的风险预测模型假定对信用风险的预测与天气预报并无两样。也就是说,银行认为他们基于历史波动性的预期对未来的波动性并无影响,就像天气预报对未来的天气没有影响一樣。
然而这个假定存在缺陷,市场的波动很大程度上受参与者预期的左右,换句话说,市场风险具有内生性。当市场风平浪静时,众多风险规避型市场参与者不同预期相互抵消,这时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并无大碍。但当金融危机到来时,投资者的恐慌预期相互传染,雷同的预期导致市场的单边走势,这时风险内生性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运用类似的风险模型,极可能采取相同的战略以缓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行动不是相互冲消而是相互加强,在股市中表现为“羊群效应”。这种纯粹的外部性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并不予以考虑,但这种对风险的协同放大作用会威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现有的风险计量模型并不承认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事实上根据巴塞尔II的建议银行监管的目的正是防范金融危机。因此,巴塞尔II应当承认风险的内生性和系统流动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危机时期,市场参与者的同质性会产生破坏作用,使用VaR模型或者相似的风险计量模型变得不合时宜。当市场危机爆发时,风险模型所使用的数据出现结构性中断。市场不再由异质(观点相异)的投资者行为支配,而是由同质投资者所左右。VaR模型的核心假定相关随机过程的静态性被推翻,特别是用于预测风险的数据经历了结构性中断,即不具有连续性。结果导致当金融危机爆发时相关历史数据在评估风险方面立即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历史数据主要是正常情形下变量值的统计,即使历史上有金融危机的统计数据也会通过统计方法将其平滑。毕竟金融危机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危机之间是间断的,这些特征都是风险计量模型的大敌。
人们想知道监管对风险内生性和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监管促使市场投资者更趋同质性,这导致银行系统的不稳定。研究者认为市场参与者都是异质的风险规避型投资者,实施VaR模型监管将减少相对风险中性、愿意承担风险的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的数量。也就是说,风险规避的程度受到监管行为的影响。于是,当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时,风险规避银行必须卖掉风险资产以满足监管制度对资本的要求,结果导致市场流动性比实施监管之前降低,因为一些银行为比它们风险更敏感的银行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削弱。实际上,模拟实验表明,面对市场冲击,在VaR模型的风险监管之下,资产价格和流动性的降低会进一步加强和扩散。
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实施VaR模型的监管,上述触发市场崩溃的机制就不会产生。因此,我们并不是从本质上反对监管,而是不赞同为了监管目的统一使用VaR模型或相似的方法来衡量风险,因为这将导致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这种风险衡量方法未认识到风险的内生性和对金融系统的流动性的负面影响,结果导致对风险的不准确衡量。
高级风险衡量法的缺陷
巴塞尔II鼓励银行在衡量风险时采用VaR模型的高级衡量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我们认为现行的风险衡量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当前流行的、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基于VaR的风险计量模型假定损失服从椭圆分布(正态分布是其中之一)存在问题。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发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布中都存在肥尾现象,操作风险的分布尤其明显,因此估计超过VaR之外的损失值非常重要。巴塞尔II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对违约损失值进行估计。风险分布的肥尾现象意味着超过VaR的损失值可能很大,极可能对银行生存构成威胁。
其次,VaR模型和相关的风险衡量方法只提供一定置信度下损失分布的点估计(通常选择置信度为99%),然而,银行真正感兴趣的是超过特定阈值之后损失的大小。也就是说,人们想知道超过临界值之后损失分布的尾部形状,小于1%概率发生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比如说,某一资产的VaR值为100万美元,这对预期最大损失为110万美元和1亿美元时的风险衡量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简单的VaR值估计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损失函数尾部分布信息,但是当损失分布不服从正态分布时这些信息却相当重要。更紧要的是,那些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的小概率事件VaR方法无法预测和防范,而近年事实表明这些事件恰恰是银行系统面临的真正威胁。
第三,所有风险衡量的特征之一就是满足次可加性,对于VaR方法而言,一项投资组合的VaR值将小于各项资产VaR值的总和。次可加性使得VaR模型能够通过加总各组合资产的VaR值给出任何投资组合VaR值的上限。
比较而言,那些服从非椭圆分布的风险值VaR并不满足次可加性,这意味着投资组合的VaR值可能大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而不像我们感觉的投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那样。因此,基于各组合资产的VaR值之和的损失估计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它不再是特定投资组合风险的上限,对不同风险进行加总衡量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除了运用VaR方法衡量非椭圆分布风险固有的问题外,巴塞尔II提出的监管要求还将带来新的担忧。
比如,巴塞尔II建议VaR方法采用99%的置信水平,也就是说,监管者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足以应对每100天发生一次或每年发生2.5次的意外事件。但是,监管资本设立的初衷旨在防止系统性银行破产事件,而这些系统性属于罕见的小概率事件,预期频率不可能高达每年2.5次。于是巴塞尔II在监管宗旨与监管方法出现严重的错配,因为监管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更严重的是,VaR模型的风险预测结果对特定参数非常敏感,比如估计期间,巴塞尔II建议最短的估计期间为1年,而这在实践中却成为上限。但研究表明预期的准确性随着估计期限的延长而提升,例如运用10年的估计期限,因为这可以反映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当前监管当局和银行注重于短期区间风险的衡量,忽略了长期均值所包含的信息。
巴塞尔II资本监管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建议的对非正态分布风险计算期限为10天的VaR值计算通过所谓平方根平方来计算,也就是说,先计算出1天的VaR值,然后再乘以10的开方。这种平方根方法只有在极严格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即要求收益满足正态分布,但其波动性(标准差)不随时间变化。显然在风险衡量中这两个条件都无法满足。事实上,依照比例规则来计算风险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因为根本不存在可以依据的缩放比例。
VaR方法监管依赖于特定的置信度,这为银行规避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能,最终会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在VaR模型中,风险分布的尾部形状并不重要,因而银行可以把有资本要求的风险通过期权等衍生工具转移到没有资本要求的尾部。
采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时导致的问题
巴塞尔II规定的信用风险标准衡量法中不仅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对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比如包括主权债权、银行债权和公司债权),而且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务人的评级对银行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从而计算出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值,然后再乘以8%,即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这种新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旨在提升资本要求的敏感度,但前提是债务人真正实施了信用评级,同时信用评级结果客观地反映了债务人的风险程度。
根据巴塞尔II的规定,未评级的公司将适用相同的风险权重。信用评级在美国相当普遍,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94%都进行了信用评级,因此可以认为标准法的实施将改善银行资本的配置。但是在欧洲,信用评级并不普遍。极端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DAX30指数的样本公司中仅有53%进行了信用评级。显然,信用风险标准法在信用评级并不普遍的情形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然而监管当局希望大多数欧洲银行最终由标准法过渡到内部评级法(IRB),但并不希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采用内部评级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评级公司的债务被赋予的风险权重(100%)比信用等级BB以下(150%)的公司还低,这导致高风险公司通过规避信用评级而实现廉价融资。这种规避评级的行为受到信用评级公司最近推出服务的鼓励,比如穆迪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保密的评级预测,并承诺不对外透露。巴塞尔委员会承认这种评级套利行为的存在,但声称不想强制要求公司进行评级,因为这将增加中小公司的融资成本。但对于那些能承担得起信用评级费用的大型证券发行人,巴塞尔委员会并未解释不要求它们进行信用评级的原因。
另外,运用信用评级确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只有在信用评级在评级机构之间、证券发行人之间和时间上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行性。那些小型信用评级机构不注重声誉,为了赚钱,可能为一家公司提供所需要的信用评级。于是监管当局如何保障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一致,避免买卖信用评级行为的出现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纵使信用评级结果公正、可信,也提供了关于公司风险状况的评估,但信用评级通常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滞后原因在于评级机构对会计数据的依赖、无法对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测和尽量保持信用评级稳定的偏好。大量研究表明同一信用评级的公司之间违约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衡量信用风险的理想方法应当包含市场信息,这将更好地衡量当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参与者对冲这些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利用其他渠道获得的有关发行人风险状况的信息将有助于解决当前信用评级只评估单个公司风险而不反映系统性风险这一局限。
总之,信用风险不可能通过信用评级和转换概率完全把握,信用评级涉及的变量随评级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对信用风险需要进行总体评估,才可能对缓释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进行准确的评估。
对操作风险处理的不当之处
所有风险模型技术都要求充足的数据库支持,但对于操作风险来说,这样的数据库尚不存在。即使是最乐观的估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拥有定义严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但高影响事件的低频率特性使操作损失数据库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数据库有所不同。由于数据的极度偏斜,使损失强度过程应得非常复杂,它取决于无数的经济与商业变量。即使拥有一流的数据,要衡量全球范围的操作风险也决非易事。
另外,新協议对操作风险的特征定义的并不清楚。哪些类型的损失应当包括在操作损失之内?有些损失可以立即确定,因为它们的价值是已知的。但其他损失根据定义是不可预测的,比如保险条款中发生但未实现(IBNR)的损失。操作风险如何细分比哪类操作风险应当监管更为重要。如果想要为支柱I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当仔细考虑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多元统计属性。对这些问题,可以吸取精算准备技术,包括损失开发模型、IBRN要求权和相关方法。
更根本地说,监管资本要求中加入操作风险至少我们觉得并不明显。为什么要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管?根据推测,资本充足率监管旨在消除由于银行倒闭传染而引发的系统性破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由市场参与者共同分担,因此由于市场或信用风险而导致的银行倒闭会传染开来,因为这个冲击对市场参与者是共同的。操作风险却根本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异质的,因此它传染不大可能。任何操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直接由股东、管理层和特定机构的债券持有人直接承担,一般不会传染到其他机构。而且,风险之所以传染是因为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共同的风险,化解此威胁更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其他金融安全网,比如最后付款人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实施,它将成为银行的反竞争税,使其他非银行机构从中受益。
巴塞尔II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体系,在金融全球化、混业经营化的背景下银行业如何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成为所有国际活跃银行面临的课题,巴塞尔II为实现国际活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力图实现银行业“国际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风险管理本身的复杂性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任何试图用单一指标来化解银行风险的尝试最终都难以取得成功。理论批判无意于挑战巴塞尔协议的权威性,旨在提供分析问题的另一视角。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工作站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