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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法律法规更新频繁,特别在女职工保护、生育保险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及地方各级制定的新法、新规层出不穷,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关于女职工保护、生育保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每家用人单位都会有女职工,自然也会遇到如何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各地陆续推出一系列与女职工切身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单独二胎”政策出台以来,各地纷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贯彻女职工享受产假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却给广大用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产假”待遇之前世今生
【案例】2012年3月28日,任女士产下一名男婴。4月底,任女士得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把原先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调整为98天,当她向单位人事部门电话确认休假期限时,却被告知不能享受98天产假,需要按照原定时间返岗报到。
任女士可以享受的产假究竟是90天还是98天?不同时期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都是多少?要解答上述疑问,需要追根溯源了解一下我国产假方面法律沿革的三个阶段(见表1):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8年8月31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二阶段,自1988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大幅上升;第三阶段,2012年4月28日至今,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女职工的产假进一步延长。
回到任女士的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公布,同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此2012年4月28日以后(包括当日)生产或流产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而任女士于2012年3月28日生育,故应享受90天产假。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变革脉络的分析,有助于HR更好地了解“产假”这一概念,指导实践操作。
“产假”待遇之实务指引
如前所述,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以下就从“假期”和
“收入”两个方面为读者一一介绍:
“计划内”、“计划外”,均可享受产假
【案例】某公司员工小李刚刚生育第二胎,向公司申请产假后,却被公司告知由于其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她这次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因此不可以享受产假。小李感到难以理解,难道所谓“计划外生育”就没有产假吗?
其实,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不能享受产假假期。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这一规定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施行发生了变化,女职工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已不再是其享受产假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自2012年4月28日起,生育的女职工不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的条件,均可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表1中“第三阶段”的产假假期待遇。
“晚育假”各地差异大
【案例】王女士是北京人,2009年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并结婚、生子。近期,在北京娘家休产假的王女士有个疑惑,她听说北京关于晚育的规定和上海不尽相同,那她应该按照哪里的规定享受晚育假呢?她又能享受多久的产假呢?
王女士究竟应按上海还是北京的规定享受晚育假?上海和北京关于晚育假的规定一样吗?如果不一样,又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
与产假假期的一般规定不同的是,晚育假假期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关于晚育假假期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这主要体现在享受条件以及假期期限两方面。
首先是享受条件。各地关于享受晚育假条件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以生育时点确定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浙江等地。
2.以怀孕时点确定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如:广东、湖北、山东、黑龙江等地。
3.生育、怀孕时点兼可型,规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如:江苏、湖南、贵州等地。
4.标新立异型,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同时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同样享受晚育待遇。
其次是假期期限。关于晚育假假期期限的规定各地则各具特色,此处将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四川等地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上海:晚育女职工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北京: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另外,女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广东: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另外,女职工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增加产假35天,男方也可凭证享受10天的看护假。
江苏: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四川: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综上,用人单位需要对于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掌握当地关于女职工晚育假享受条件,以及享受期限等具体规定,这样在计算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限(含晚育假期限)时才能
做到有备无患、心中有底。
产假收入因人而异
每家用人单位都会有女职工,自然也会遇到如何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待遇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各地陆续推出一系列与女职工切身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单独二胎”政策出台以来,各地纷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贯彻女职工享受产假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却给广大用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产假”待遇之前世今生
【案例】2012年3月28日,任女士产下一名男婴。4月底,任女士得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把原先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调整为98天,当她向单位人事部门电话确认休假期限时,却被告知不能享受98天产假,需要按照原定时间返岗报到。
任女士可以享受的产假究竟是90天还是98天?不同时期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都是多少?要解答上述疑问,需要追根溯源了解一下我国产假方面法律沿革的三个阶段(见表1):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8年8月31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二阶段,自1988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大幅上升;第三阶段,2012年4月28日至今,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女职工的产假进一步延长。
回到任女士的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公布,同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此2012年4月28日以后(包括当日)生产或流产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而任女士于2012年3月28日生育,故应享受90天产假。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变革脉络的分析,有助于HR更好地了解“产假”这一概念,指导实践操作。
“产假”待遇之实务指引
如前所述,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以下就从“假期”和
“收入”两个方面为读者一一介绍:
“计划内”、“计划外”,均可享受产假
【案例】某公司员工小李刚刚生育第二胎,向公司申请产假后,却被公司告知由于其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她这次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因此不可以享受产假。小李感到难以理解,难道所谓“计划外生育”就没有产假吗?
其实,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不能享受产假假期。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这一规定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施行发生了变化,女职工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已不再是其享受产假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自2012年4月28日起,生育的女职工不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的条件,均可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表1中“第三阶段”的产假假期待遇。
“晚育假”各地差异大
【案例】王女士是北京人,2009年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并结婚、生子。近期,在北京娘家休产假的王女士有个疑惑,她听说北京关于晚育的规定和上海不尽相同,那她应该按照哪里的规定享受晚育假呢?她又能享受多久的产假呢?
王女士究竟应按上海还是北京的规定享受晚育假?上海和北京关于晚育假的规定一样吗?如果不一样,又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
与产假假期的一般规定不同的是,晚育假假期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关于晚育假假期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这主要体现在享受条件以及假期期限两方面。
首先是享受条件。各地关于享受晚育假条件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以生育时点确定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浙江等地。
2.以怀孕时点确定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如:广东、湖北、山东、黑龙江等地。
3.生育、怀孕时点兼可型,规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如:江苏、湖南、贵州等地。
4.标新立异型,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同时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同样享受晚育待遇。
其次是假期期限。关于晚育假假期期限的规定各地则各具特色,此处将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四川等地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上海:晚育女职工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北京: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另外,女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广东: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另外,女职工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增加产假35天,男方也可凭证享受10天的看护假。
江苏: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四川: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综上,用人单位需要对于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掌握当地关于女职工晚育假享受条件,以及享受期限等具体规定,这样在计算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限(含晚育假期限)时才能
做到有备无患、心中有底。
产假收入因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