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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合同的有效与生效是否应加以区分,大多数学者主张不加区分,以至于在许多论著或教材中常常出现“有效”与“生效”在表述上混用。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虽都属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两者的含义大有不同,将两者加以区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两者主要构建、判断标准和法律效力做详细论述。
[关键词]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 区分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含义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拘束力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废止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合同审查和干预,当法律给予其肯定性评价时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至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否已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则要看具体的合同类型,大部分有效成立的合同,一经法律认可可能同时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从而发生合同履行效力,但有些合同虽已有效成立,但离法律效果的产生或合同的生效尚有一定距离。
二、合同有效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三个条件应当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鉴于合同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解释规则,该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当然为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
而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则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第1款是针对大多数的常态合同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构成要件出现了重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如此,有些合同能否生效还要取决于一些其他条件,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合同不生效。这就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阐明的要义。此外,《合同法》第45、46条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都属于此类特殊类型的合同。
三、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判断标准和法律效力不同
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作为合同效力的评价结果,在我国分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未定诸种情形。已成立的合同若具备了《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为有效。对于有效合同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照该条的规定,具备了有效要件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此种规定值得商榷。如果依法成立合同尚不具备生效要件,如附始期的合同期限尚未到来,而要求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无疑于当事人强行提前履行合同而使合同提前生效,显然与《合同法》立法本质相悖,故该规定只能针对一般常态合同;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王泽鉴先生所讲述的“契约之约束力,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合同有效的法律效力只是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需要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否生效实际上是在一个被法律认可的有效的合同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际发生法律效力或履行效力,其着眼点在于判断一个有效合同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判断的结果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不生效与合同的未生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有效的时间不一致的特殊类型的合同主要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该款的规定,实际上已明确了将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义务。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都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重要概念,它们各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合同的有效是对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法律评价,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对一个有效合同状态事实的判断。合同的有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合同的生效则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合同有效和生效有递进的关系,但两者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又至少存在两种区别:(一)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二)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具体区分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的关系,这样才能具体稳定社会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流通,能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铁十五局集团)
[关键词]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 区分
一、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含义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拘束力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废止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体现个人意志的合同审查和干预,当法律给予其肯定性评价时合同有效,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至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否已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则要看具体的合同类型,大部分有效成立的合同,一经法律认可可能同时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从而发生合同履行效力,但有些合同虽已有效成立,但离法律效果的产生或合同的生效尚有一定距离。
二、合同有效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三个条件应当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鉴于合同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解释规则,该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当然为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
而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则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第1款是针对大多数的常态合同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构成要件出现了重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如此,有些合同能否生效还要取决于一些其他条件,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合同不生效。这就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阐明的要义。此外,《合同法》第45、46条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都属于此类特殊类型的合同。
三、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的判断标准和法律效力不同
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作为合同效力的评价结果,在我国分为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未定诸种情形。已成立的合同若具备了《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为有效。对于有效合同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按照该条的规定,具备了有效要件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此种规定值得商榷。如果依法成立合同尚不具备生效要件,如附始期的合同期限尚未到来,而要求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无疑于当事人强行提前履行合同而使合同提前生效,显然与《合同法》立法本质相悖,故该规定只能针对一般常态合同;二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王泽鉴先生所讲述的“契约之约束力,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合同有效的法律效力只是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需要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否生效实际上是在一个被法律认可的有效的合同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际发生法律效力或履行效力,其着眼点在于判断一个有效合同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判断的结果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不生效与合同的未生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有效的时间不一致的特殊类型的合同主要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该款的规定,实际上已明确了将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义务。
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都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重要概念,它们各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合同的有效是对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法律评价,而合同的生效则是对一个有效合同状态事实的判断。合同的有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合同的生效则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合同有效和生效有递进的关系,但两者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形态又至少存在两种区别:(一)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生效不仅包括合同有效要件,而且还应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或期限成就这一要件。(二)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而合同生效,不仅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而且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完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具体区分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的关系,这样才能具体稳定社会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流通,能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铁十五局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