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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配置,特别是监督权的设置与行使的现状不够理想,应该作以调整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只宜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人大应在现有基础上将监督权行使范围扩大,可设立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行使监督权的职能机关.调整国家权力配置,重构和强化监督权是根治腐败打开政治体制改革新局面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