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体系下基层人员行为失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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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3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一起蓬勃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经历多次变革、洗礼之后,形成了现有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为基础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我们亦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摸索、前进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仍存在很多不和谐状况,如“关系保、人情保”问题,如“保障性住房分配失允”问题等等。本文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层出现的不和谐状况出发,就社会保障体系下社区工作人员行为失范问题的成因与解决办法,做了一些浅层次研究。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区人员 行为失范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15-02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题频出,在电脑上打开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人情保或关系保”,相关的搜索结果都有十几万条,可见问题之普遍,受关注程度之高。而另一问题“保障房摇号作弊”也同样被热议和关注。基于这些问题,同样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各地均纷纷出台各类措施以此打击和防止类似的保障失允现象。分析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打击和防止社会保障系统中失允现象的相关规定及各类突击式的核查行动,总结其共性有:1.加大申请人资格审查。2.加强程序监督。3.加重对申请人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4.追究机构经办人的失范责任。根据上述几种措施,按照正常逻辑,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问题情况的发生,但抛开申请人利益相关联的前三条办法,从第四条对经办人失范行为角度分析,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基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如此频繁地出现行为失范的现象呢?
  一、事权责任与个人回报的不对等
  从内因分析,就我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的用人状况来看,大多地区的社区工作者的个人薪酬待遇均处较低水平,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2010年上海市杨浦区公开招聘部分社会工作者公告》[1]中,有关社区工作者的个人待遇部分,原文如下:
  第四条、录用及待遇
  1.录用人员实行人才派遣。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2.录用人员收入标准:约2500元/月(税前)。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一定数额奖金。
  按照该《招聘公告》入职后的社区工作者,每月税前收入构成为2500元/月 年终奖。而当地的消费水平则是,上海市杨浦区的租房均价为:一房一厅1600元/月。[2]按照收入对比当地的消费水平,杨浦区的社会工作者在入职后,能够操持好个人生活已经相当难得,当他面对少数不端低保申请人所带来的事权利益,怎么会不动心呢?按照亚当·斯密的“理性人”假设学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当基层社区工作者发现自己承担工作责任与物质回报不成正比的时候,其利用手中事权换取一定经济利益就变成了可能。
  二、用人机制不健全使其随波逐流
  从《2010年上海市杨浦区公开招聘部分社会工作者公告》[1]的另外一个角度看,用人机制的不健全也是造成基层社区人员行为失范的主要因素,如《招聘公告》中“录用人员实行人才派遣。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简单调研多省的社会工作者的用人办法,一般大多数城镇的用人办法均是采用约期为一到两年一签的“合同制”方式,合同到期后,要么选择解聘要么再次续签,只有少数地方会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表现落实“行政事业编制”。根据梅约的“社会人”假设理论分析,影响人生产积极性的因素,除物质外,还有社会、心理因素;[3]当“合同制”的社会工作者的自我社会定位,仅仅是一个有今天没明天、毫无奔头的打工者时,在失去职业稳定性与职业上升空间之后,在其日常工作中,职业操守的自我约束力将明显下降。
  三、监督机制缺失致使其有机可乘
  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内现有的监督机制而言,光是凭借公共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平衡,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种内部监督体系带有较强的时效性、权威性,但应用在基层社区工作中,面对繁复、海量的日常事务,内部监督更明显体现在应急式的、随即式的检查。就长效来讲,在缺少立法的前提下,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目前最需要加强的两个方面。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任何基层社区工作者,都无法逆转和回避,其所在社区民众对于其工作效率、态度、操守的评价,虽然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在权威性、时效性上远远低于公共组织的内部监督,但公民参与和舆论监督在广泛性、全面性等方面都拥有巨大优势。
  四、惩处力度弱造成机会成本过低
  近期安徽省有这样一则新闻:“砀山县日前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人情保’‘关系保’,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截至目前,该县已有1名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受到通报批评,1名民政办主任和1名村委会主任受到党政纪处分,1名低保员被解聘。”[4]该文中,其他参与人的处理结果姑且不论,单从低保员解聘了事的结果看,明显对其失范行为的惩处过轻。虽然,在普通雇佣行为中,因工作失误提前解除被雇佣者的劳动合同,是对于普通员工工作失误的最大惩罚,但基于社会保障工作特殊性,基层工作者一旦出现失范行为,其社会影响和行为后果将远远超出其他行业普通工作失误。虽然上述新闻,因具体情况未详细描述,而存在实际情况或许并不严重的可能,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因基层社会工作者行为失范而造成国家损失后,在追究其职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之外,理应还要追偿其行为失范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甚至加倍补偿。
  五、技术条件简陋使检查成本过高
  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安徽省砀山县的新闻,为什么仅仅是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为什么不能天天开展,日日检查?这样的阶段性检查,岂不是造成基层行为失范人员“风紧收手,风松伸手”?就其根本,还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缺少基本的技术支撑,没有一套可以实时检测基层社会工作者工作结果是否规范的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下,除了部分刚性要求之外,很多准入条件都存在模糊两可的情况,因为缺少如“个人信用体系”这样的对个人消费、纳税、财产情况详细记录的有力工具,才使得隐匿个人财产状况成为可能。”[5]同时也正是缺少这样的技术条件和检测工具,才无法对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结果做到实时评测,对发现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失范行为造成技术性困难。
  六、内外双治才能标本兼顾
  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工作基层出现的不和谐问题,我国各地方城镇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但从治理手段和治理途径来看,大多数还仅仅是处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应急式阶段。在缺少社会保障全国性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法有明文”的情况下,让基层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再透明,让公民参与再参与,才能使监督机制、舆论机制、公民参与机制不流于形式。只有在全社会对于社区基层人员失范行为零容忍、零原谅的基础之上,才能对不端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才能把失范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样肃清外部环境的办法,也仅仅是治理基层社会保障工作者失范行为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学者宋培林关于“文化人”的假设学说,“人不仅具有物质性、社会性、自我实现性,而且具有道德性,价值倾向性,人是物质性与道德性的统一体。人们在追求物质需要的同时,能够承担对组织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并且能够以道德自律的方式进行自我管理。”[6]因此在社区基层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中,满足其一定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角色需要,是治理其失范行为内因产生的根本途径。只有改善基层社会工作者薪酬条件,完善基层社会保障工作的用人机制,才能拉升其自我定位,发挥其文化人本性。
  七、结论
  任何一种制度都离不开其基层执行人员,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础操作人——社会工作者,他们的公共伦理水准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成败。基层社会工作者行为失范问题,凸显了我们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内部管理设计的缺失。在弥补制度缺失的时候,只有通过外部环境施压与内部条件释放的双重治理手段,才能达到长效、和谐、根本的治理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yingjiesheng.com/job-000-772-207.html.
  [2]http://shanghai.koubei.com.
  [3]徐碧琳,陈颖.组织行为与非正式组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6,P133.
  [4]安徽日报.2010-11-22.
  [5]王路平.个人信用体系薄弱造成社会保障执行对象失准.2010-12-20.
  [6]徐碧琳,陈颖.组织行为与非正式组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6,P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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