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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针对公司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其中的一个规定是,当审计项目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连续五年为某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后,就必须实行强制轮换。我国也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审计任期的长短与审计质量的高低并非单纯正相关或负相关,其具体关系尚待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