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基本现状及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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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技术侦查措施基本现状及制度完善问题研究——以警察圈套为例”(项目编号:13C232);江苏大学2014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新刑诉法施行过程中的技术侦查措施基本现状及制度完善问题研究——以警察圈套为例”(项目编号:201410299198W)研究成果。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侦查人员的技术侦查措施也不断发展,各种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以“警察圈套”为例,阐述我国警察圈套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律规制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提出缺陷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技术侦查措施;警察圈套;基本现状;制度完善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理论
  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技术性实施的侦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技术)侦查措施。狭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特指秘密(技术)侦查措施是因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要而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授权的、法定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一些经过特别审批手续而秘密采取的侦查方法。
  警察圈套是指侦查人员在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的基础上,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罪证,由侦查机关或他们的线人精心设计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或方法。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和警察圈套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警察圈套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其中的一种,都是通过法律授权的常规途径以外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同时都为以后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责提供了有力证据。
  二、警察圈套理论概述
  警察圈套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个概念。警察圈套(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警察、司法人员和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
  我国国内对警察圈套也有多种解释,大致有三种表述方法。其一:诱惑圈套,具体是指警察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察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其二:警察圈套就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其三:警察圈套指侦查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刑事犯罪线索,精心布置,设立圈套,利用诱饵引出罪行,而后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也有观点认为,警察圈套就是“警方利用欺骗的方法和手段,在警方所能控制的环境下诱惑他人作出犯罪的行为”。欺骗性是警察圈套的基本特征,那么诱导性就是警察圈套的突出特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圈套,诱导其进行犯罪活动。
  三、我国警察圈套的基本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对警察圈套的相关立法规定十分有限,就“技术侦查措施”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式取得证据。作为一种侦查行为的警察圈套早已存在于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特别是近年来,为打击走私、毒品、贩卖枪支弹药、假币等犯罪的需要,更是广泛地应用。由上述我国警察圈套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状况并分析1993年至2002年近十年的数据可知,警察圈套在我国犯罪侦查实践中早已存在,但是在警察圈套的相关立法方面,立法规定十分有限。没有警察圈套的适用范围、条件与启动程序规制、警察圈套无罪辩护制度、警察圈套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被告人和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等关键问题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法条规定来对警察圈套进行规制,不可知否的是,警察圈套的相关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我国警察圈套制度的完善
  (一)警察圈套适用范围的完善
  如贩卖毒品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就会产生很大的危害性。
  (二)警察圈套启动程序的完善
  侦查人员觉得有必要启动警察圈套时,应当向检察院递交申请书,检察院经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责任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检察院在侦查机关行使警察圈套侦查案件时,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警察圈套证据的效力规则
  侦查人员作为案件的侦查者,同时也是证据材料的收集者,让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将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查明。同时,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对于证明警察圈套的合法性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庭审辩论时,证人和被告的当庭辩论更有助于案件细节的查明以及侦查人员的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四)明确被告人和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来说,所涉案件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案件,那么侦查人员采取的警察圈套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合法的。就普通案件而言,被告人对诱惑下的犯罪行为不应该负法律责任。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审查侦查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达到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警察圈套过限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主要是对司法官员可能滥用侦查权的一种限制。
  (五)建立和完善警察圈套的无罪辩护制度
  律师从程序和证据的角度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中程序的角度表明侦查人员程序的违法性。还可以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角度来证明警察圈套下的证据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是违法的,当然也不能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那么无罪辩护的程序就可以启动。
  (六)违法警察圈套的国家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为违法的警察圈套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提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对警察圈套制度的发展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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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肖贺(1988.12—),男,河北保定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张志强(1996.06—),男,江西瑞金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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