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民工工伤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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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工伤司法赔偿救济制度之下,离开了工伤的认定和劳动鉴定基本法律制度,工伤损害赔偿司法救济便无从谈起,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现行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障法》在适用范围、某些规定的合理性、整体操作性等方面急需完善。本文将运用传统的辩证法,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农民工这一类弱势群体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工伤损害赔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事故;维权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工业化进程机械化、自动化的劳动工具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许多农村青年开始进城务工。由于农民工群体基本都没有特殊技能,农民工往往从事的都是体力活,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工期短,不稳定等因素许多用人单位并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工作当中出现意外事故,都没有有效的的保险机制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 我国农民工在工伤事故中维权难的原因
  1、用人单位不作为
  国家必须出台足够向农民工倾斜的法律法规,并同时提供强有力的救济渠道。惟此,农民工才能及时获得补偿。现代法治的内涵之一是,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纸上的权利”只有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现途径,才能走进现实生活。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必须通过一定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资源,壮大维权的力量,才能获得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2、索赔机制有缺陷
  按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一调一裁二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次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最后进人仲裁和诉讼阶段。这样的程序规定,对受伤的农民工而言,成本太高了。
  3、 工伤保险覆盖率低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限制的保障项目[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发挥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共担的作用,分散用人单位的事故风险,避免用人单位推卸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使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治疗,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否则,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救治,不仅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4、转包现象严重
  由于现在很多大工程存在违规发包转包现象,大公司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公司,小公司又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导致农民工不懂得承包方,只接触具体的包工头,所以他们任何一方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都给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造成困难,且对方的主体难以界定,出现纠纷后,有资质的公司往往推卸逃避责任,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解决。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损害赔偿司法救济制度的缺陷
  1、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没有明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拖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加上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从而加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过短,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授予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是,在工伤发生后,很多农民工治疗的时间会超过1年,加上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而且从事行业的危险性极高,很难在一年时间内进行维权,因此1年的时限过短。
  3、要求先进行工伤认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从根本上剥夺了劳动者的权益。目前,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还要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过程对于没有什么文化和经济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农民工而言,显得太长太过繁琐,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成本,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现有的工伤损害赔偿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1、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分散用人单位与职工风险的有效的社会保障项目。各国的实践均已证明,工伤保险是保护文化程度不高从事危险行业较多的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的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充分发挥互助互济分担风险和共担风险的功能。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工作,提高企业的认识,确保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2、改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尽量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对于一般工伤者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来说,涉及案情并不复杂,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也非常清楚,在情况简单明了的情形下,可以视实情需要,跳过中间一些环节,对农民工实行先予赔偿制度,以保障工伤农民工医疗费的尽早落实。待法定程序终结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由工伤者与用人单位清偿。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维权,在现阶段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推广价值。
  3、加大工会对工伤农民工的帮扶维权力度
  工伤权益多发生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由于工伤发生后涉及的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较大甚至特别大,在职工对自己的权益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通过私了的方式以较少的金额把职工打发了事,从而对职工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前劳动争议频发,工会做了相当多的工作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部分地缓冲、化解了劳资双方的冲突。因此,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工会的桥梁作用。
  4、解决执行难问题
  间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执行法》,有关执行的各项规定只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且各地区执行标准不一致。缺少统一的具体执行标准和规定,是我国各类司法案件执行难的根源所在。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执行法》,是解决我国司法案件中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从事的往往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危职业,农民工在工作当中发生危险事故导致工伤的概率相对较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急切需要得到保护。完善工伤损害赔偿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的相关机制和管理体系十分必要,这对维护农民工群里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5、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本身要懂得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的实施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依法从速从快妥善解决。要尽快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的诉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另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老板,在网上公布并敦足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对故意拖欠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黄天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权利救济[J].浙江社会科学,2002(2)
  [2]周慧文.工伤保险风险分类及风险分类表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5(7)
  作者简介:任艳静,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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