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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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区化建设是我国近年来新型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在这一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传统建筑法律保护体系极不完善,法律法规层次普遍较低,并且没有形成长效的资金技术支持机制,传统建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农村的经济发展并不应以牺牲传统文化为代价,在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同时,为了实现传统建筑想的可持续性开发和保护,可以从传统建筑法律保护制度的体系化、认定机制、产权保护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
  关键词 农村社区化 传统建筑 保护价值 法律保护机制
  作者简介:汪静芬,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74-02
  一、 农村社区化的意义及其对传统建筑的冲击
  国外的农村社区的研究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而中国则盛起于费孝通,他在《乡土中国》中阐述了中国的农村社区是一个由“习”出来的规矩约束的礼俗社会的理念。①但显然这仅是从社会学角度所做的定义。本文所讨论的农村社区化,应是指基于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和村民自愿配合之下,从分散的传统自然村落过渡到集居的现代社区的发展变化过程。
  早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党就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政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进一步提出“統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社区化在改变传统村落资源粗放型利用方式、提供更高水平的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农村社会和医疗保障体制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多样化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基于时代发展需要的选择。
  在国家文物局进行的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古建筑类共有263885处,占全国登记文物总量的34.42%,为所有类别中最高;另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共141449处,占登记总量的18.45%②。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建筑都位于偏远城镇或农村山区,随着社区化建设进程地推进,许多传统建筑都处于湮灭的危险之中。
  二、 加强对农村传统建筑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 传统建筑的自身价值
  建筑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物质形态表达文化内涵,以技术手段对历史文明作出阐释。③传统建筑的价值是多方面的:
  1.历史研究价值。建筑是一定时期里地方经济、政治与民俗文化的集中体现,考古学家甚至可以通过研究建筑及其聚落来推测一个民族的发展历史与迁徙情况。④例如福建客家土楼,就是历史上中原百姓为了躲避战火而迁徙到南方定居后所形成的独特建筑,从其造型内含的防御功能就能充分让我们领略到当时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
  2.技术借鉴价值。传统建筑是经过几百几千年的摸索后传承下来的最适合建筑地气候的选择。如在气候宜人、室外活动较多的地区,传统建筑往往有安排室内外过渡的灰空间,典型的如岭南建筑中的骑楼;在湿热地区较多使用木材或竹等轻质材料构筑承重体系,而在寒冷干热地区则结构厚重,典型如四川的干栏式建筑、陕北的窑洞等。
  3.生态价值。中国传统建筑以“天人合一、崇天敬祖”为原则,提倡人是自然中和谐的一部分而非其敌对或征服者。农村民居的选址一般具有比较固定的模式,即村前要有高山,房屋坐北朝南,地形前低后高。从现代观念来分析,依山靠水,既满足了食水、交通、洗濯的需要,又可抵挡寒风。而地势前低后高,又有利于排水,对居住及人体健康有益。⑤
  (二) 加强法律保护的价值
  除传统建筑本身具有不可估量的多方面价值外,加强对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也能产生非常可观的法律和经济效益:
  1.从宪法角度看,公民有获得符合人类健康要求的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无形组成部分,通风、采光以及水源等都会对居住于此的公民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公民有权获得健康适宜的室内和室外环境。而传统建筑对于室内微气候环境的调解非常有效,并且操作简单,便于推广普及。
  2.从物权角度看,我国传统建筑的权利归属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拥有所有权的国家、集体或个人有权对传统建筑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农村中的传统建筑大多属于集体或个人。加强对传统建筑的物权保护制度建设,有利于农民正确认识传统建筑的权利归属,提高保护传统建筑的意识。
  3.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传统建筑中本身及其修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如独特的雕刻和纹饰设计、特殊的材料处理技术、新型修缮技术等。加强传统建筑的产权制度建设,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财产权利制度。而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对保护文化产权,复兴中华民族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 我国农村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搭建起保护传统建筑的完整法律框架。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与《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例如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3年公布《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纵观上述法律,主要对传统建筑的保护主体、保护范围、所有权归属问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传统建筑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层次偏低。我国现有立法中只对传统建筑中的古建筑进行了概念性规定,并没有对建筑类型进行分类专门立法,即没有形成全面的立法体系。此外,从总体立法情况来看,我国传统建筑保护的立法普遍层次不高,在农村社区化进程中,难以与其他法规或规章相抗衡。
  其次,我国对受法律保护的古建筑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文物保护法》中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概之,十分抽象。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对乡土建筑给出了六条识别标准,即群体共享、环境和谐、风格形式与外观的连贯性或使用的统一性、设计与建造传统工艺非正式途径传承、对传统建造系统与工艺的有效应用。这六条标准虽不说概括完全,但在实践应用性上足可为我们借鉴。   再次,没有形成长效的资金技术支持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之中规定,文物保护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并应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然而传统建筑并不一定属于集体所有,也可能是国家所有或个人所有。在农村地区,不管传统建筑事实上是归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村民的传统观念都是应由国家进行管理保护。而对地方政府来说,传统建筑的保护是“投入大,产出小”的“赔钱行业”。
  四、 传统建筑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传统建筑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
  要开展对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立体系化的传统建筑保护的法律制度是首当其冲的要务。而这里的体系化不仅是指受保护对象的体系化分类立法,还指法律层次即法律位阶上的体系化。丰富的立法层次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 传统建筑的认定机制建设
  传统建筑的认定机制是开展传统建筑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传统建筑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进入退出机制都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可以参考国家在2012年颁布的《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对传统建筑制定认定指导标准。再者,对于传统建筑的认定机构的资格,应予以特殊规范。认定机构除需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外,还应保证完全中立的立场进,否则鉴定结果将无效。传统建筑的认定机构应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非为企事业单位性质,而是以具有权威影响力的社会公益组织为宜。
  (三) 传统建筑的产权制度建设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中,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以私权强调知识产权私有的基本属性。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对话语权的掌控及其对国际事务的主导,片面强调对“私人财产权”——具体知识成果的保护,而忽视或刻意回避了对“社会财产权”——文化资源的保护,从而加固和增厚了其將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利益保护屏障。⑥如传统建筑的结构设计、雕刻纹饰、建筑技术等这种难以确定具体发明人的知识成果,都被拒之于法律保护的门外。因此,为了保护我国的传统建筑及其相关知识成果,应建立以传统文化为保护对象的特殊知识产权体系。例如菲律宾的《社群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明确规定了国家承认并对传统知识范围和传统知识群体所有权进行认定,并进行清点记录,以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建立一个注册体系;巴拿马立法议会第20号法律明确规定,以传统为基础并被商业利用的传统知识享有特别知识产权,该权利由本土居民团体持有,通过居民全体大会或者传统的当局代表行使。⑦作为一个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大国,建立以传统知识为保护对象的产权制度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四) 传统建筑的管理制度建设
  对于传统建筑的管理,应坚持多层次、多主体共同管理的原则。“多层次”是指传统建筑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如可以分为“文物”等级和“虽非文物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对于文物等级的传统建筑,自然应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管理保护。对于后者,则可以依据所属主体不同进行分别管理保护。如无主之传统建筑,可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保护;若属于集体所有,则可由地方政府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保护;个人所有的,则可依据个人意愿进行自主管理保护或市场交易。必须注明的是,所有等级在册的传统建筑的交易都应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如不得售往境外等。国家应当允许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传统建筑的管理和保护,借用一些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传统建筑保护的全面覆盖。
  注释:
  张成林.信息化视角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研究.苏州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国家文物局2011年12月公布.
  郭瑞民.豫南民居.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陆元鼎.中国民居建筑.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董雪梅,章军杰.试论文化资源的产权保护.理论学刊.2013(1).
  朱伟编辑.非物质文化资源产权保护的中国路径.瞭望.2013(31).
  参考文献:
  [1] 朱伟编辑.非物质文化资源产权保护的中国路径.瞭望.2013(31).
  [2] 田艳,王若冰.法治视野下的傣族传统建筑保护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1(1).
  [3] 唐德彪,袁尧清.建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世界地理研究.2006(4).
  [4] 单霁翔.乡村类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探索与研究.中国名城.2007.
  [5] 郑伟.中国传统建筑的技术观.华中建筑.2002年第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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