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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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遭受性侵的现象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开封地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总结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以期对如何惩治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
  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特点 原因
  基金项目:此文为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惩治与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邱爱玲,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职业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及司法实务;张姗川,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及司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77
  2011年至2015年,开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133案149人,占全部性侵类案件的29.7%。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寻求科学有效的惩治和预防对策,我们对五年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深入调研。
  一、开封地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情况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2款(该款已被刑法修正案九删去)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该罪名已被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从统计数据来看,开封市检察机关五年来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33案149人,其中,强奸案103人,占69.13%;猥亵儿童案38人,占25.5%;组织容留卖淫案8人,占5.37%。但由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隐蔽性很高,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受害人选择私了而不愿报案,我们有理由相信还有相当一部分犯罪黑数未被发现。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人的特点
  1.犯罪人文化程度较低。在五年来查办的133案的149名犯罪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47人,占31.54%;初中文化程度的84人,占56.37%;高中文化程度的8人,占5.3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人,占6.71%。由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尤为淡薄,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如,在强奸智障女案件中,犯罪人虽承认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错误的认为智障女没有反抗就不构成强奸罪;而在强奸幼女案件中,较多犯罪人错误地认为仅仅生殖器接触不能称之为强奸。还有的犯罪人认为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如夏某(17岁)与被害人周某(13岁)在网上认识,经常通过QQ聊天,后在一年间,二人在夏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直到周某怀孕而案发。
  2.职业分布方面,以农民及无业居多。其中农民120人,占80.54%。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人的职业方面,教师9人,占6.04%。很多教师利用担任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的有利条件,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性侵。被害人处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也不敢告知他人或报警,致使被告人频频作案。如某县某乡某小学一位56岁的语文老师,在一段时间内对班级1名7岁的女学生,以教育学生为由,多次在上课期间到被害人跟前,一只手拿住课本做掩护,另一只手插进被害人衣服进行猥亵,直到最后一次被害人说疼才停止。回家后被害人母亲问疼的原因才案发,造成被害人处女膜破裂,尿道外口及阴蒂红肿。
  3.从年龄分布看,犯罪人年龄呈现两极分化的倾向。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28个,占18.79%;40岁以上犯罪人46人,占30.87%,其中30.43%(14人)为60岁以上犯罪人14人。其中年龄最小者仅14岁,年龄最大者为79岁。
  (二)受害人的特点
  1.被害人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被害人的年龄以不满14周岁的在校女童居多,且有低龄化趋势。最小的年龄仅3岁。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性防卫能力都比较差,有些问成年人性知识的缺乏也是遭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在不了解性行为性质及后果的情况下被诱骗、哄骗与侵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某县办理的潘某某猥亵儿童案,三名被害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分别为4岁、3岁和5岁。被害人秦某甲的母亲看到潘某某逗被害人玩,并未在意,从而没有去阻止。之后潘某某胆子越来越大,多次对三名被害人进行猥亵。潘某某因猥亵儿童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被害人多为留守儿童。在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留守儿童有42人,占总数的30%。“留守儿童”至农村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大多数留守儿童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还有一部分留守儿童与亲戚一起生活,这些儿童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孤儿”或者“单亲孩子”。由于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老年人往往不能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使未成年人缺乏全面的保护和管理。而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许多留守儿童出现了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于与人交往、胆小、焦虑、自卑、缺乏安全感等特点。导致一些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不敢反抗、报案。如,张某某强奸案,被害人李某某不满6周岁,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其跟随奶奶生活,缺乏全面的监护条件,给犯罪人张某某以可乘之机。张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和本村西边坟地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3.男童受性侵现象不容忽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市办理的133件性侵未成年案件中,有2案被害人为男童。就性侵犯罪而言,我国的立法思想是重点保护妇女及儿童的权益,但现实生活中也有大量已满14未满18岁的男性受到了性侵犯,这也是一个不同忽视的问题。如某区院办理的付某猥亵儿童案,付某在某小区内,冒充警察将被害人丁某某(7岁,男)骗至该小区地下车库和某一无人居住的住房内,采用揉搓丁某某生殖器及胸部、腹部,让丁某某揉搓自己的生殖器直至射精等方式对丁某某实施猥亵。几天后,付某再次来到该小区被小区保安认出,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还有某区办理的李某猥亵儿童案,被害人杨某某(15岁,男)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自称是李峰阳的被告人李某。之后,李某谎称是李峰阳的父亲来开封找杨某某,在某快捷宾馆的房间内,采用抚摸等方式对杨某某进行猥亵。几天后,李某又在另一宾馆房间内,对杨某某采用口交、肛交等方式进行了猥亵。
  (三)其他特点
  1.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来看,熟人作案居多。在我市办理的133个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为陌生人作案,其余均为邻居、朋友、网友、同事、师生甚至是监护人等熟人作案,占96.24%。如,某区办理的申某某猥亵儿童案,因申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共同租住在同一院落中,申某某趁被害人父母不在家,在其租住的房内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在赵某强奸案中,被害人苗某某与赵某等五人在一台球厅内喝酒,赵某等五人不断向苗某某劝酒,趁苗某某醉酒之际,赵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在这些案件中,一方面因为熟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行为人观察并发泄生理欲望的潜在目标,另一方面也便于犯罪行为人掌握被害人的生活习惯,加之被害人容易放松警惕,更易于接近、易于得逞。如黄某强奸案,被告人黄某系被害人继父,被告人趁其妻不在家期间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继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达两年之久,导致被害人怀孕后引产,给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2.从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来看,多为封闭环境或相对偏僻的场所,以农村居多。这些地区,尤其是农村里面的乡村小道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未成年人往往在村内街道随意玩耍,或跟随同村人到邻村玩耍,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高某强奸案中,高某在开车办事途中遇到在村内玩耍的被害人刘某某(未满14岁),高某以带刘某去其姥姥家为由将刘某某诱骗上车后,将车开到一偏僻处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3.作案手段隐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年龄小,认知能力差或是性意识淡薄,或受引诱、受威胁,往往不知或不敢告知家长,若不是被当场发现或者造成一定后果,往往无从案发。喝多家长即使知道后也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选择私了而不报案。如某县办理的赵某某强奸案,赵某某自2010年以来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强奸,但李某某始终不敢告诉家长。2012年7月,赵某某在该乡派出所西北方向坟地对李某某进行强奸时,才被该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强奸、猥亵类案件本身证据少,由于被害人报案不及时,造成取证困难,比如案发现场被破坏,物证无法提取,对被害人身体检查不及时等,影响案件的侦破及诉讼效果。如燕某强奸案,燕某领着孙女在本村付某(5岁)家玩耍时,欲对付某实施强奸,因害怕家人发现未得逞。事发后经人调解,燕某给付被害人5000元赔偿金,付某家人未告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巡查时发现线索才导致案发。
  4.造成后果严重。性侵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很大,尤其是容易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甚至“三次伤害”。除身体上遭受的伤害外,该类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大。如某县办理的马某某强奸案,马某某在本村玉米地里采取暴力手段将未成年被害人戚某某强奸,戚某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后在家中服毒自杀。
  此外,办理的高某强奸案中,高某在某洗浴中心4楼房间内,欲与被害人袁某发生性关系,因袁某反抗未得逞。后袁某在趁高某出来拿避孕套之际从房间窗户处跳楼,导致袁某下肢瘫痪,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5.犯罪手段多样。该类犯罪行为人均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方式实施奸淫。对10岁以下的幼女多采用利用方式,以给少量钱财,买糖果等物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如犯罪嫌疑人赫某采用以拾钱为名欺哄的手段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方强奸(被害人4岁)。
  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采用暴力、胁迫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得逞。如深夜11时许,犯罪行为人时某伙同他人开一辆机动三轮车,在某县广场将被害人周某、彭某,强行拉到一村庄东地,对二人进行威胁后,动手对二人强制猥亵,被害人彭某从行进的车上跳下致右腿骨折。
  对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则多是利用这些女性精神上存在的缺陷而多次对她们实施奸淫。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如前所述,由于大多数犯罪行为人文化水平低,87.91%的犯罪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简单,缺乏法律意识。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在农村,由于很多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根本不知道对孩子的抚触等亲密行为构成犯罪,有的根本就没有听说过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在他们看来,抠摸、抚触等猥亵儿童的行为最多是不道德的,不可能是犯罪,这是这样的思维助长了其犯罪心理。在其性欲望产生时,由于自控力差,再加上没有正常渠道进行解决,从而将罪恶之手伸向身边的未成年人。如办理的潘某某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提讯潘某某时,其对犯罪事實供述的很清楚,但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二)被害人性意识淡薄
  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与成年人相比,在生理及心理上具有其独特性。如,未成年人身体各器官正处于发育阶段,比较脆弱;心理上,对成年人的依赖性较强,性意识模糊。加之认识能力低下,辨别是非及美丑的能力及意识不强,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以及被害现象认识不足。即使身处危险境地,也不能有效摆脱。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些特点更易于对年龄较小的被害人下手。如某县办理的杨某某强奸案,杨某某以“喝水”为名将被害人骗到其家中,又用5角钱哄骗被害人,欲对其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哭闹而未能得逞。
  (三)家庭监护不到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占30%为留守儿童,此外还存在孤儿、单亲家庭的情况。这些家庭不能很好的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张某猥亵儿童案,被害人为单亲家庭,自幼跟随其父亲生活,作为父亲无法在生活上给予女儿像母亲一样的关注与照料也是导致被害人受侵害的一个主要因素。   此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监管不力的情况。家长对孩子缺乏及时关注,忽视了对子女的看护和教育。如办理的朱某强奸案中,被告人年仅19岁,把被害人带回家同居多日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家人在了解到被害人可能是不满14岁的幼女后仍然不管不问。再如王某、李某强奸及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其与家人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后再KTV娱乐场所做公关。导致这类案件的发生,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特别是在农村,由于杂事多、农活忙,往往无暇顾及孩子。一些儿童,甚至是痴呆女童,白天黑夜自由放任在农村街道转悠,使一些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被害人王某轻度发育迟滞,司法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其父母均为智障人,王某经常被同村单身男人以小恩小惠带至家中性侵而无人监管。
  (四)学校教育失衡,管理疏漏
  管理和教育孩子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学校教育与管理是否得当至关重要。而当前很多乡镇学校由于受资金、人员的限制,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在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品德教育、思想教育方面不太重视。加之管理疏漏,极易出现一些道德败坏的教师猥亵、强奸学生的案件。如程某猥亵儿童案,程某在其担任班主任、任课教师期间,多次在教师宿舍、女生寝室等地方,以辅导功课、改卷子、考试、检查寝室为由,对该班多名女生以抚摸胸部的方式进行了多次猥亵。
  同时,部分寄宿制学校老师监护不力,对学生出校门管理不严,学生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轻松出校门。如被害人刘某系某县一初级中学寄宿制学生,以回家拿被子为由给老师请假(实际到街上网吧上网)老师在未认真核实,也未给其家长联系的情况下准予刘某请假。后刘某在网吧玩到凌晨2点,被嫌疑人游某带至棉花地奸淫。
  (五)性教育缺乏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家长及学校没有对孩子很好的开展性教育。老师家长羞于谈性,青少年缺乏性知识,对性侵方面的方位更是无从谈起。使得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害时不知如何自救,部分被害人在遭受到侵害后不能辨认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得或者羞于向家长表达。有的受害人明知自己受到了性侵害,也明白行为的性质,但碍于“面子”、“名声”而忍气吞声,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如办理的孙某强奸案中,孙某在被害人所住旅馆实施性侵,但由于被害人存在害羞、怕丢人的心理而没有大声呼救。再如办理的黄某强奸案、张某猥亵儿童案,被害人都是由于害怕或者害羞等原因没有及时告知家长而导致长期多次被性侵。
  (六)从社会因素来看,基層综治工作不到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环境
  社会治安是基层综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综治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很多村委、街道、社区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山林、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这些地方治安条件较差,监控有盲点,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如嫌疑人王某就是两次把被害人骗至村桥的河沟草地上对其实施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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