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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有被混淆和误用的现象,迫切需要比较法意义上的澄清。在对抗主义程序观盛行的关国,对抗性要素是否充分,是界分行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基准;受形式法治主义观影响,日本采取"是否超越立法授权"的分析路径;受法效意思和行为形式论影响的德国,倾向于用"欠缺法律形式"来界定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了解其不同内涵旨趣和形成机理,对我国的概念建构和展开这一新型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