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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及监事,负有国资管理法上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实质为国资委代表国家委派的公务代表,具有公私法上双重法律定位。由此,对其监督也当突破现行以公司法为主导的监督模式,将相应的公法性监督机制纳入其监督体系,并注重其公私法上监督机制的协调构建,以实现对其全方位且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