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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继续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起启用"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印模附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专用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