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传统上,我们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这样的分类也成为了法律体系化的基础。20世纪,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西方社会的法学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还存在争议,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第二种,认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第三种,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密切但有区别。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呢?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既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保障劳动关系的良好运行。第二,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在劳动法中,首先确定一系列劳动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两者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第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系统,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许多程序性的关系,他们分别与劳动关系的特定内容或运行环节相对应,是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所以劳动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兼而有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一切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障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第二,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自古以来,人们都有对于平等的追求,但事实上,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三,社会保障法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手段。和其它任何法律一样,社会保障法也只有以国家强制性做保障,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保证其正常实施。
二、产生背景
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传统的农业社会已成为过去时,转而进入了工业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业生产中,充斥着资本家和工人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就是随着这样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而社会保障法正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
在当时的社会,自由主义和中商主义盛行。原来以种地为生的农民和以手艺为生的手工业者纷纷涌入城市,成为了资本家工厂中的劳动者,而在工业劳动中更容易出现劳动风险。最初,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后,基本上都是通过自己的家庭和朋友以及一些劳动者互济组织等方式这来自己处理。但是,很明显这些方式根本不能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一旦劳动者遭受了工作意外,他所在家庭的生存状况就会变的极端恶劣。久而久之,劳工问题变成了一个极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经济弱势的劳动者都不能享受法律中规定的雇佣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的权利。直到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工人在劳动中享受应有权利的法律,开启了现代劳工立法的第一页。
这股风也吹向了其他欧洲各国,德国等国家纷纷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工时、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也规定了雇者的具体责任。20世纪以来,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其内容被不断的充实。社会保障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物质生活,还包括他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发展的需要。
三、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所以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同样,从背景也容易看出,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而非毫不相关。它们的相同点在于,首先,两者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其次,两者的产生都有国家的干预;最后,两者都关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做为社会保障法重心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所以说两者相互交叉。在我国法律中,社会保险法的发展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大都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相关主体不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 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公民(劳动者),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的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作者单位: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既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保障劳动关系的良好运行。第二,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在劳动法中,首先确定一系列劳动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两者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第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系统,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许多程序性的关系,他们分别与劳动关系的特定内容或运行环节相对应,是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所以劳动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兼而有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一切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社会保障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第二,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自古以来,人们都有对于平等的追求,但事实上,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做到的。
第三,社会保障法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手段。和其它任何法律一样,社会保障法也只有以国家强制性做保障,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保证其正常实施。
二、产生背景
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传统的农业社会已成为过去时,转而进入了工业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业生产中,充斥着资本家和工人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就是随着这样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而社会保障法正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
在当时的社会,自由主义和中商主义盛行。原来以种地为生的农民和以手艺为生的手工业者纷纷涌入城市,成为了资本家工厂中的劳动者,而在工业劳动中更容易出现劳动风险。最初,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后,基本上都是通过自己的家庭和朋友以及一些劳动者互济组织等方式这来自己处理。但是,很明显这些方式根本不能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一旦劳动者遭受了工作意外,他所在家庭的生存状况就会变的极端恶劣。久而久之,劳工问题变成了一个极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经济弱势的劳动者都不能享受法律中规定的雇佣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的权利。直到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工人在劳动中享受应有权利的法律,开启了现代劳工立法的第一页。
这股风也吹向了其他欧洲各国,德国等国家纷纷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工时、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也规定了雇者的具体责任。20世纪以来,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其内容被不断的充实。社会保障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物质生活,还包括他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发展的需要。
三、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所以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同样,从背景也容易看出,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而非毫不相关。它们的相同点在于,首先,两者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其次,两者的产生都有国家的干预;最后,两者都关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做为社会保障法重心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所以说两者相互交叉。在我国法律中,社会保险法的发展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大都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相关主体不同。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 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公民(劳动者),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的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作者单位: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