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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为与隐名出资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中的规定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周延,并不能与《公司法》做到很好的衔接。隐名股东的存在给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产生了隐含的风险,在处理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应在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其他股东、公司、第三人等不同主体做出区分的前提下,借助间接代理制度,更好的保护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