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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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意见。这种阳光化的减刑模式是对今后中国减刑程序规范化建设的一个积极尝试,也是检察机关如何在庭审中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有益探索。为进一步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审判公开和同步监督两个环节,在法院大力推行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的背景下,深入探索在公开审理中检察机关如何定位监督角色及进行法律监督。
   关键词: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1-0247-02
  
   在现时大力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的背景下,深入探索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公开审理的优点及检察机关如何定位监督角色及进行法律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一、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公开庭审的优点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是最高法院提出的减刑工作改革任务之一,意图通过在公开开庭审理分析罪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执行中的悔改表现,并当庭决定或适用不同的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这项改革既需要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也需要服刑人员的理解与接受。这就需要通过减刑公开审理程序来传递,让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公开庭审的优点有:
   1.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审判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司法不公开,就会在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隔膜。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庭审后,检察机关驻监检察人员通过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谈话,了解到他们也认为这种公开、公正、透明的审理方式效果好,为服刑人员正常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充分体现公正司法的理念,扩大了相关公众的司法参与度,给社会各方面监督提供方便,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2.保障罪犯参与。当事人参与是近代司法确立的一项法制原则,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通过参与开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对相关问题进行辩解,表达对自己有利的意见,使他们的陈述权、辩护权和表达权等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也让服刑人员更加深入了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参加过庭审的服刑人员都说这种公开开庭审理减刑的方式好,减少了服刑人员的猜疑,维护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形象,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是积极的。”
   3.开展法制教育。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的检察室把减刑、假释公开审理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听取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对犯罪的认识和人生的悔悟,通过依法、依理、依情适当减刑、依法假释,最大限度地激发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在减刑开庭审理中,服刑人员不仅参加了旁听,有的还作为证人参与了庭审听证,增加了减刑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教育效果十分明显,例如某些通过庭审获得减刑的服刑人员十分感动,流着泪说:“检察院和法院人性化的减刑让我和狱友感受到了公平和公正,我们有信心好好改造,争取早一天出狱!”
   二、减刑、假释工作公开庭审碰到的新问题
   1.公开庭审内容侧重于改造成绩而忽略罪犯的其他表现。目前的公开庭审重在罪犯的服刑改造成绩能否达到减刑假释的标准,从而忽略对罪犯改造表现思想改造,因为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已被司法部的计分考核细则所分解量化包括嘉奖、表扬、积极分子、记功,只要罪犯在监狱改造期间获得一定数量的嘉奖、表扬就可以获得减刑的资格。所以在公开庭审中,执行机关、罪犯和证人等三个主要庭审程序,侧重于对嘉奖、表扬等奖励是否达到减刑所必需的次数,罪犯所获的积极分子、记功是否真实,而忽略对罪犯改造表现思想改造、劳动改造、认罪守纪、教育改造、卫生礼貌等方面,这公开庭审的法制教育作用被弱化。
   2.公开庭审过程流于形式。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工作,特殊在庭审场所设在监狱内部,庭审对象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而监狱与罪犯、监区干警与服刑人员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特殊、场所特定的环境中,无论是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还是在公开庭审上作证的其他罪犯,都很难提出一些与减刑、假释建议不同的意见。而且,由于大多数罪犯的文化程度低,表达能力差,口头陈述和作证发言往往只有几句话,很少能够说明和证明减刑、假释的全部条件。有时,为了追求听证效果,不得不事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如指导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书写陈述材料,指定同监区其他罪犯在听证会上作证,并指导其书写证言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听证会上听到的只能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陈述和证言,公开庭审有演戏走过场的性质。
   3.同步监督尚不到位。公开庭审是与书面审理完全不同的审理模式。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听证,便于人民法院接受专门机关的有效法律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但现有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偏重于监督公开庭审程序,对减刑证据、条件和幅度的监督没有反映出来,监督范围还不够全面。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影响着司法人员公开庭审的积极性,制约着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阻碍着司法公开的贯彻落实。
   三、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如何扮演好监督角色
   在实行公开庭审之后,检察机关在庭审监督中如何扮演好监督角色,避免检察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很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方式,提升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应做好下面关键问题:
   1.明确出庭检察人员在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中的职责。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相比,出庭检察员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有着自身的特点,即庭审时的监督只是形式监督,而对于庭前的实质性审查监督更为重要。一般说来,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如记功、奖励及被评为服刑积极分子情况,是否经过审批,形式上是否合法,与建议书中所列情形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监督。至于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则是庭审监督所不能完成的任务。
   2.对庭审上的减刑、假释材料作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合议庭对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假释材料,无论是采用书面审理或是开庭审理,也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内容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是很难了解的。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检察机关驻监部门必须加大庭前监督力度,积极参与执行机关平时对罪犯考核的日常监督,确保对罪犯每一次奖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根据罪犯的服刑档案,仔细核对罪犯的减刑经历及奖罚次数,是否符合报送条件,确认无误后才能批准执行机关将材料报送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
   3.如何对庭审的审判结果进行事后监督。出庭检察员除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议庭审判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庭审材料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确认裁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通过驻监检察部门,及时回访被减刑、假释人员及执行机关,认真听取他们对裁定结论的意见。如果发现有误,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四、在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应创新对减假保的诉讼监督方式
   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实行两种法律监督模式。一种是继续对书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事后监督,后一种是探索对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同步监督,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要继续抓住减刑假释公开庭审方式改革探索的契机,加大改革力度,努力使该项工作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建立健全机制,制定公开开庭审理细则。在原来总结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与法院、监狱探讨起草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细则》,明确各出庭司法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适用审理案件的种类范围、庭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庭审的程序和要求等,使该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体现公平公开,防止走过场。
   2.建立事前审查、事中参与、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方式。一是强化事前监督,认真开展开庭前的审查和调查。认真开展开庭前的审查和调查,对减刑、假释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被提请减刑的罪犯是否曾经减刑、减刑间隔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执行的刑期是否过半等硬性条件。二是加强事中监督。检察人员通过当庭询问、质证来确认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人员的条件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意见书所列立功或受表扬的事实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陈述权和辩解权。三是做好事后监督。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在庭审中有时认识不能统一,抓好对减刑、假释案件事后监督,更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监督能力的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裁定书审查存在疑问、服刑人员提出异议的,要给予充分重视,及时了解个中原因,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确保检察监督有实效。
   3.加强出庭人员素质培训。检察机关要重视出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素养的培养,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徇私情。减刑、假释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要定时组织开展学习,加强业务指导和岗位练兵,对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回顾和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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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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