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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以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与中小企业共同开展的信用共同体创建为案例,分析了信用共同体在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信用关系过程中所发挥的激励和约束的作用。通过信用共同体这种非正式信用制度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正式信用制度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关系上的不足,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并对我国今后信用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