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自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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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媒体时代,网民具有自由查询、自由参与、自由表达的权利。网络自由爆发出巨大的力量,人们都在为网络时代这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度而欢呼。本文通过分析新媒体时代网络自由的现状,结合密尔的《论自由》一书,探讨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自由,以此对网络自由做出一些探析。
  关键词:网络自由;相对自由;探析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11-0090-02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公民作为社会个体,其话语权的实现方式有异于传统。公众网络意识的觉醒,网络自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网络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似乎展现出无穷的力量,并深刻的改变着当今社会。
  
  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自由
  
  新媒体技术的进步,网络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瓶颈,打开了双向、多向传播的新局面。
  (一)网民被赋予的权利
  新媒体时代的网民具有查询、发表、讨论等自由。网民在自由的空间里面,享受着自由地浏览、自由地参与、自由地表达的权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它成为现代人自由、平等交流的平台,使公众具有更多的发言权。网民可以通过新闻跟帖、社区论坛等无阻隔的互动形式使自身的观点和意见尽情表达、并得到及时的反馈。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形成群体意见的话题,由于网络平台的介入有了公开展开的可能性。[1]
  每年两会期间都会有上千万网民通过网络参与。自2009年起,温总理已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与网友进行在线的沟通与交流;更活跃的是民众、专家、媒体以及代表之间的网络互动。通过QQ,代表们听取到更丰富的民生热点问题:从物价到房价、从医改到教改、从就业到收入分配不一而足。[2]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也纷纷推出了两会专题,为政府与网民之间搭建互动平台,吸引普通民众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两会中。
   2009年5月 “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事发当晚,当地一知名网络论坛就有人发帖,简单地写出此事的经过。第二天经由报纸发布的事情经过和现场照片,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贴,引发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慨。天涯、猫扑、百度……几乎国内所有的知名论坛,都有了“5•7”事件的内容。继而形成声势浩大的民意潮流,由网络力量带动现实力量最终事件尘埃落定。[3]
  “天价烟局长”、“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邓玉娇案”、“封口费”事件、深圳“猥亵门”、公务员“出国考察门”等,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监督爆发出的巨大力量。而力量的源泉则来自于网民享有查询、发表、讨论、参与、表达等网络自由。
  (二)政府部门对网络的监管
  新媒体技术的进步,带给网民极大的网络自由,似乎用户的网络自由是未加约束的。其实则不然,政府部门对网络自由的监管分为硬性监管和软性监管两种。
  硬性监管指政府对网络实行技术上的监管。BBS被称为自由论坛,但是只要有关部门感到对它的威胁,就可以责令其关闭;一位在电脑网络公司上班的人写道:“我每天的编辑任务就是查看网络论坛里几万网友的言论,是否都符合四项基本原则。”[4]是不是有效是另一回事,这是一种控制的努力。
  2009年的网络“绿坝”事件中的“绿坝”软件具备拦截色情内容、过滤不良网站、控制上网时间、查看上网记录等功能。尽管“绿坝”最终以网民的胜利而告终,但是我们从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出,政府对于网络硬性控制的目的是明确的。[5]
  软性监管是指政府对网络隐形的、或无形的、对话式的、网络舆论引导式的控制方式。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国家对网络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硬性控制转向以软性的对话关系、对策关系为主。如每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通过QQ对话这种方式,政府及时了解人民的心声,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方针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新媒体时代网络自由的探析
  
  (一)网络自由中的涉己自由与涉他自由
  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讲到,“个人的自由对于社会进步、真理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个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6]密尔将个人的行为分为两种——“涉己行为”与“涉他行为”。他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这里的涉己和涉他有一个范围,“涉己行为”的范围就是密尔认为个人自由所应具有的最低限度,在此范围内,国家或社会的干涉都是不正当的,个人是行为的主宰者。而“涉他行为”则落入国家或社会的干涉之列。[6]
  从密尔的观点出发,我们也可以把网络自由可以分为两类:“涉己自由”和“涉他自由”。涉己自由包括网络自由中的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涉他自由包括涉及他人的自由,也即涉及到其它个人或集体的自由。
  涉己自由只影响本人的行为,个人的网络自由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完全享有网络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其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也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在科学研究、理论探讨、社会政治问题讨论时,政府不应该以法律的方式禁止人们发表意见,社会大众也不应该压制不同意见的发表。如一个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一些观点比较激烈,但是这仅是一家之言,在没有攻击第三方的情况下,他享有言论自由,没有一个人或任何组织可以强迫他沉默。
  涉他自由是影响他人的行为,如果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个人应该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如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肆意攻击、恶意谩骂指责时,轻微时,版主或管理者或将言论删除或屏蔽,严重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网民此时的网络自由就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如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北京、河北、内蒙古包头等地将发生大地震的网络传言相继传播开来,在人群中造成极大的恐慌。面对频频爆出的地震传言,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故意传播地震传言都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主观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程度的不同,可能分别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7]如果是利用网络自由之便,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会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只是利用QQ聊天或者是邮件传输只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罪。这里构成或不构成犯罪的尺度范围也是网络自由中的涉己自由与涉他自由的分界线。
  (二)新媒体时代网络自由中的相对自由
  新技术带来了新的表达秩序。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局限性,开辟了双向传播的广阔渠道。在虚拟社区点对点、点对面的信息互动、匿名登录、身份平等、开放性、即时互动等特性都使得网络成为表达公众话语的最佳媒体。在信息公开性方面,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不可抗衡。“每个人都有说话权利”带给网民极大地网络自由,但是从自由的外延来看,自由都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也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8]
  以论坛为例,由管理条例、审帖规则和技术手段等论坛管理方式带来的论坛表达规则,集中体现着网友必须遵从的网络规则。网友只有继续遵从规则,才能让自己的表达合乎规定,才有了相对的表达自由。因此,网民的自由都是合法的、过滤后的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不法言论和行为视情节严重与否而被决定其去留,这里的网络把关人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现实存在的。
  (三)政府部门对网络自由的“监控”
  政府在保证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要给予网民最大的自由度,保持网络环境的纯净,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及时进行疏导,构建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举报,将为数不少的贪污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网络举报,仿佛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利剑。实名制的实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民的言论自由,网民因怕惹祸上身而变得小心翼翼。作为政府部门,要最大限度的保障网民的权利,开放自由的网络话语平台,但是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在“涉己自由”和“涉他自由”上要适当,既不能限制的太死使网络失去生气也不能放得太宽而使网络自由演变为网络暴力。
  (四)网民作为个体要文明上网,遵纪守法,据理发言
  网民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充分行使自己网络自由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会期间,网友通过网络参政、议政,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住房、医保等问题,这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在涉他自由时要把握自由的度,必须明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要据理力争又要适可而止。
  新媒体时代,网民享有极大的网络自由,我们在欢呼自由的同时,更要保持头脑的清醒。作为网民,既要让网络自由为我所用,又要不伤及他人;政府管理部门,既要保障网民正当的网络权利,又要扼制网络暴力和保障纯净的网络环境,进而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参考文献:
  [1] 刘鹏飞.网络话语权规范策略的背景分析[J].新闻世界,2009(6).
  [2] “2010年两会”互联网传播效果报告[J/OL].电子期刊(37).
  [3] 王晓阳,李昕燃.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以“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为例[J].新闻知识,2009(9).
  [4] 灿若.这儿没有权威.网络中国,1997.
  [5] 胡泳.困境与共谋:中国网民权利分析——以“绿坝”事件为例[J].新闻记,2009(11).
  [6]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59.
  [7]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释义编写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9.
  [8] 刘鹏飞.网络话语权规范策略的背景分析[J].新闻世界,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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