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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破产立法,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但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