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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制止乱收费,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基金(包括专项资金、附加和无偿社会集资,下同)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印制。购买、发放、使用、保管和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