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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虽然不是合同的订立程序,但它对研究要约以及合同成立极具意义.要约邀请与要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它却有着自身独立的属性和重要作用.对商店陈列待售商品、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我国合同法笼统规定为要约邀请的行为,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不尽相同,在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中也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