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担责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199106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7月31日,患者张某某因咳嗽痰中带血,入南昌某医院胸外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上细支气管肺泡癌。8月4日,南昌某医院为患者张某某行“左上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未发现癌细胞转移。8月12日,患者腹部突然剧烈疼痛,初步诊断为肠梗阻。随后,医生反复使用肠梗阻禁止性药物,致使患者病情恶化。8月13日,患者出现了感染危项、并发严重的全身感染,直至出现肺部严重感染、肾功能衰竭的病危情况,但医生仍然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患者无奈,于同日下午转至江西某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肠梗阻、存在严重肺部感染、严重的肾功能衰竭。当日23时36分,患者死亡。为此,张某某的妻子高某和女儿张某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南昌某医院、江西某中医院)赔偿原告260441.14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昌某医院辩称,被告南昌某医院对患者张某某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医疗原则。患者在进行手术时已具备手术指征,且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突然出现腹痛症状,被告南昌某医院对此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多次进行会诊。被告南昌某医院并未对患者使用禁用药物,只是用药欠妥而已。此外,患者擅自出院,没有告知被告南昌某医院的相关医生及护士,故患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根据案件事实及鉴定结论,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被告江西某中医院辩称,患者张某某因病入被告处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时病情已非常严重,经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后诊断为肠梗阻、存在严重肺部感染、严重的肾功能衰竭。被告为患者采取相关抢救措施,但患者因病情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患者从入院到死亡仅6个小时,被告在对其的抢救中尽职尽责,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张某某,男,1951年9月8日生,原告高某、张某分别系患者的配偶和女儿。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复医[2012]伤鉴字第111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的死亡与被告南昌某医院为其进行的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与其术后出现的急腹症有关。并认为被告南昌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包括患者出现肠梗阻时未及时予以处理,肠胃减压不及时;在腹疼原因尚在观察期时使用杜冷丁欠妥;怀疑不全性肠梗阻情况下,使用6542注射液欠妥;对患者术后肠功能观察、生命体征记录欠全面;患者肠梗阻原因不明,未引起足够重视。鉴定意见为:目前尚难确定患者确切的死亡原因;被告南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南昌某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医院赔偿两原告192626.6元。被告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追加江西某中医院为被告,并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补充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认为被告江西某中医院对患者诊断正确,对其入院后检查、处理并无过错。被告江西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被告南昌某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医疗损害系指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各方提供的证据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南昌某医院在为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对患者急腹症处理不及时、用药欠妥以及对患者术后观察、记录欠全面等过错,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的后果。而被告江西某中医院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均无过错,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被告南昌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江西某中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酌情考虑被告南昌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张某167429.2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其他文献
2015年1月19日下午1点,河北省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1号楼前,年仅14岁的女孩袁梦从17楼纵身跃下,不治身亡。“我要和爸爸妈妈一起去要回工钱”,这是袁梦生前留下的最后一句话。坠楼的前一天,袁梦刚刚过了14岁生日,她以自己年轻的生命为代价,最终为父母讨回了89万元的工程款。这笔染血的工程款,却成为父母心中永远的痛。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
期刊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它既能决定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数额,也能决定劳动者的解雇保护、假期天数等诸多权益。可据一家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偏偏有近54%的劳动者对自己工作年限的保护心不在焉,而其中又有26%的人最终吃亏在工作年限的“缩水”上。  工作年限“缩水”经济补偿缺失  【案例】高女士虽然是在2006年5月入职到一家公司,但直到2011年
期刊
在一所大学的毕业典礼上,平时总是一脸严肃的老校长忽然说:“今天,大家就要离开学校了,让我们一起来做个游戏吧!名字叫做障碍赛。”  然后,他指挥着学生,在礼堂中间拦上一高一低两根绳子,又在讲台跟前摆上了几把椅子。  这是在学校的最后一天,所以学生们都很踊跃,老校长随机选取了五名学生,并宣布了游戏规则。  游戏是这样的:参赛选手要蒙上眼睛,并先后钻过、跨过这两根绳子,然后从椅子中间穿过去,再走上讲台。
期刊
【案情】原告赖某诉称:2014年4月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一工地劳动时摔伤左肘部,被告带原告到医院门诊就诊,经做DR检查,建议追踪复查,并开具云南白药喷雾剂,原告在家喷了4天药未见好转。4月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骨折,原告于当天开始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8月16日,原告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
期刊
南昌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专业旅行社,于2011年6月取得江西省某旅游风景区的南昌总代理资格,负责在南昌市区域范围内承接全部赴某地参观旅游的旅行团队。在其取得该总代理资格后,江西某国际旅行社青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找到公司寻求合作,双方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约定营业部负责招揽赴某地旅游的游客,再以“确认单”的形式委托公司将这些游客组团实施旅游,双方根据“确认单”进行最终
期刊
2015年10月14日,笔者随同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监狱管理局“去极端化”回访组驱车到图木舒克市周边团场、连队进行“去极端化”现身说法暨大型图片宣传回访。  现身说法效果良好  “监狱系统这次搞的演讲活动,效果非常好。”50团副团长力瓦依丁·艾依提一见到我们就赞不绝口。51团副团长米吉提·吐逊说:“监狱系统组织的这次活动效果太好了,给我们团场、连队真正办了件大事、好事。”  51团“去极端化”办公室
期刊
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一早一晚,甚至是不论何时,人们都喜欢到大大小小的公园游玩、锻炼。可有些人却往往乐极生悲,最终导致人身伤害。那么,就发生在公园里的伤害究竟应当由谁买单呢?  公园未尽职责应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家公园里面有一座小山,距离右侧出口约100米处有一根公园自设的电话线杆,其中一条电话线不知何种原因掉下半个多月,但公园管理处一直没有处理。2014年11月1日晚8时许,当邹晓玲从左侧入口上
期刊
公司拒绝采纳工会建议强行解聘员工为何不能索要赔偿金  吴律师:  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前,我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曾有6次迟到。近日,公司据此作出了将我解聘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了工会。工会出于同情,以事出有因、处理过重为由,建议公司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可公司却我行我素,执意拒绝留我,并再次
期刊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另类惩罚方式屡屡见诸报端,当街自骂、下跪爬行、暴走70公里、喝洗厕水……一招比一招雷人,还冠冕堂皇地打着“激励员工,展现企业文化”的招牌。其实,用人单位绞尽脑汁搞“另类”,无非是想“向管理要效益”,为了“效益”,体罚、威胁、侮辱性的处罚便多了起来,管理也就变得野蛮而不再文明,从而成了一种偏执,丧失了企业文化。  虽说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但处罚伤害到员工做人的尊严甚至身心健
期刊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古祖长、李玉兰夫妇生前育有七个子女,四个儿子分别为古一大(男,已故)、古二大(男,61岁)、古三大(男,60岁)、古四大(男,58岁),三个女儿分别为古五妹(女,57岁)、古六妹(已故)、古七妹(女,55岁)。古一大古二大在外地工作。古祖长有单位所分的房屋一套,后被拆迁得到两套安置房,古祖长、李玉兰在两套拆迁安置房建成前去世,没有留遗嘱。两套房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