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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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复杂案件的证明难题,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却存在争议。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现状,被告人上诉背后的真实想法,是否应当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都引发关注。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具有相当大的危险,不可轻易尝试。相对保险的做法是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等一系列措施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空白上诉”;限制被告人上诉权
  一、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对于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其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就是其中之一。
  在无讼法律数据库中,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类型:刑事”、“裁判年份:2019”为关键词进行检索[1],随机对其中的400份二审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其中包含349份裁判文书是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而启动的二审程序[2]。
  (一)被告人上诉事由分析
  审判时间,从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这种没有新的证据,或者仅有一些不重要的量刑情节进行上诉的,被称为“空白上诉”[6]。
  值得注意的是,在梳理裁判文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一审判决书中未写明认罪认罚的具体情节,从而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其认罪认罚的情节,也以“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
  (二)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后抗诉情况分析
  349例案件中有94例检察院同时进行了抗诉。抗诉理由中,既有与普通案件相同的抗诉理由,也有属于认罪认罚案件独有的上诉理由。就认罪认罚案件独特的抗诉理由来说,主要集中在检察院希望通过抗诉对抗被告人不合理的上诉,避免被告人通过上诉获得从宽以外的利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受关注的做法。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逻辑是被告人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提起上诉,是对之前认罪认罚的否认,故一审法院在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下作出的判决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况,因而进行抗诉。
  (三)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分析
  笔者对349份二审裁判文书的结果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43份维持原判,20份撤回上诉或抗诉、原判决生效,61份减轻处罚(其中1份免除刑事处罚),23份加重处罚,2份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可见,大部分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并没有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
  (四)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分析
  被告人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不持异议,“空白上诉”构成上诉的主要部分。根据被告人的上诉事由及二审中的表现进行分析,导致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量刑从宽幅度未达到心理预期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交涉,从而形成量刑建议。但现阶段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不是完全采纳的状态,一旦法院不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出现的一审判决结果便会与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不符。
  2.判决书中无明确的认罪认罚从宽内容
  现阶段的裁判文书没有统一的强制性的模式要求,各地的裁判文书样式千差万别。在不少地区,一审法院进行裁判时,即使在量刑时考虑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因素,也没有在一审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确表述。這就会造成部分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3.被告人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获得更宽缓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因此,抱有侥幸心理的被告人往往会选择上诉争取更宽缓的量刑。在对二审裁判文书梳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一旦发现检察院抗诉,便撤回上诉。从此可见,部分被告人只是希望在对其不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通过上诉争取更加宽缓的量刑。
  4.争取留所服刑
  看守所服刑和监狱服刑的差别较大,看守所相对监狱来说环境相对温和,且不用参加劳动,由此产生留所服刑想法的人不在少数。根据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由于各地看守所和监狱之间路途遥远,看守所会选择某一时间进行集中押送,在押送时不足3个月的也不会押送至监狱。这就会导致一审量刑在6个月左右的被告人有机会通过上诉延长审判期限,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二、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争议现状
  (一)司法工作人员观点
  司法工作人员的代表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不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为了整体上缩短审理周期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速裁程序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7]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评估,课题组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的法官、61%的检察官、62%的警察赞同对刑事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8]
  (二)法学理论界观点
  1.不应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不能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取消二审终审。[9]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现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不高,企图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节约司法资源没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同时取消二审终审制却会带来一系列消极的后果。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将难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二审程序的缺失会导致无法审查一审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二审终审制,且对于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未加以限制,本意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空白上诉”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不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确实会造成一定司法资源的浪费,但保留被告人的上诉权仍是一种最为安全的做法。   2.以一审审判程序为依据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有学者主张,通过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不得上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上诉。同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速裁程序中虽然限制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但被告人可以通过申诉、提出异议的形式表达对案件的不满。[10]这种观点与“繁者更繁,简者更简”的司法改革方向一致,同时只限制轻微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会产生不可挽回的“错误成本”。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轻微刑事案件出现冤假错案也会影响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3.以上诉理由为依据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有学者在参考域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应在法律规定且经法院审查许可的上诉理由范围内,如被告人在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以上诉。[11]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且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趋势。但这种做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4.设立上诉审查制
  陈光中教授等学者提出设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审查程序,赋予被告人有条件的上诉权,可参照现有法律制度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査程序。[12]具体来说,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審开庭前以阅卷的形式审査认罪认罚的事实、证据基础。在有证据证明一审案件事实确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正式开庭审理,否则,应当驳回被告人的上诉。支持这种做法的学者希望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但这种做法也可能对两者都无明显的效果。
  三、被告人上诉的应对策略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产生的司法资源被浪费的问题,可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不应当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造成司法资源滥用的上诉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全面的认识,对一审判决不认可从而上诉;二是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获取更加宽缓的量刑从而上诉;三是通过上诉延缓审判时间,争取留所服刑从而上诉。这三种情形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后两种情形更是被告人恶意通过法律漏洞获取从宽以外的利益,应当通过一定途径进行规制。除此之外,被告人基于其他原因上诉是完全合理的,不构成滥用上诉权,属于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完全合理的。
  (一)强化告知义务
  强化司法人员的告知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不仅要在总体上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而且要细化告知程序、内容,并规定司法人员未进行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告知的程序方面,为了保证告知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值班律师等见证人在场或进行录音录像的形式予以监督。在告知的形式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内容进行充分释明。在告知的内容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只说明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从宽效果,要强调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当司法工作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内容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通过抗诉等策略性的方式对抗恶意上诉人
  相对于给上诉不加刑增设例外条件和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检察院启动抗诉产生的危害结果更小,危险性更低。在认罪认罚后进行上诉的案件中,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的接近三分之一,这一做法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有类似体现[13]。有被告人进行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被告人恶意上诉,检察院即进行抗诉。此举使得被告人无法受到上诉不加刑的庇护,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恶意上诉人,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有部分人对于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出抗诉的正当性存在疑义。笔者认为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具有正当性的。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的作用。被告人提起上诉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之前认罪认罚反悔的可能,一旦被告人对之前的认罪认罚反悔,从宽量刑便缺乏基础,一审判决就存在“量刑畸轻”的可能。由此看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便可以以“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启动抗诉程序。
  (三)强化律师帮助
  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目前我国律师辩护率不高,短时间内无法改变这一现状,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其一是保证值班律师的数量,并逐步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如给予值班律师相应的补贴,并设立相应的考核标准,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其二是明确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职责,并促进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是对辩护律师进行培训,明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殊职责。其一是确定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的特殊说明义务,包括对不利后果的说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误导作出错误决定。其二是加强培训,使辩护律师对相应业务熟练,确保被告人在想要认罪认罚时可以得到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及时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  周新.论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模式[J].法学评论,2019,37(06):182-193.
  [2]  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比较法研究,2019(05):80-101.
  [3]  韩笑.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04):39-48.
  [4]  牟绿叶.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上诉许可制展开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105-121.
  [5]  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比较法研究,2019(03):37-52.
  [6]  黄博儒.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现象探究——以100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01):122-128.   [7]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
  [8]  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法学,2016(10):97-110.
  注释
  [1]  搜索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20:00.
  [2]  400份二审裁判文书中,32份是仅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的二审程序;17份是被告人一审中未认罪认罚,上诉及二审期间认罪认罚;1份是一审期间被告人即对认罪认罚进行反悔,后又提起上诉;1份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上诉。
  [3]  部分案例中存在多个上诉理由,故案件总数相加多于349。
  [4]  在进行统计的400份裁判文书中,有5例被告人以量刑过重进行上诉,但在后续审理过程中承认其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留所服刑。在本表记录中将其计入“量刑过重”出现的次数。
  [5]  部分裁判文书中未记录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仅写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6]  牟绿叶.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上诉许可制展开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105-121.
  [7]  丁国锋:“刑事速裁一审终审呼声渐高”,载《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日,第5版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附件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问卷调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80号。
  [9]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
  [10]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
  [11]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J].法学研究,2016,38(04):79-98.
  [12]  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比较法研究,2019(03):37-52.
  [13]  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08):3-11.
  [14]  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法学,2016(10):97-110.
  [15]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规定:所有情况下,被判刑人均可以对法院的裁判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按相同条件以附带名义提出抗诉。
  作者简介:邵明旭,1996年生人,女,汉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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