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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政关系问题一直倍受理论界的重视。在我国,党政关系先后历经了"寓党于政"、"以党代政"、"党政分开"三个阶段。党政分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抉择。
关键词:党政分开;党政关系;党;政府
党政关系是中国政治中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关系,也是中国政治中最复杂和最难解的政治关系,这是理论界的共识。将党政关系理解为党与政府的关系,也是党的十三大所阐述的党政关系的本义笔者认为,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改革,既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相互否定,而是相辅相成的。
一、我国党政关系的发展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党政关系的发展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
(一)"寓党于政"
"寓党于政"主要是指党不直接管理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同志的负责和党的组织来实现的。"寓党于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在组织上,政权机关没有义务服从党委,政权机关对党委不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二)"以党代政"
"以党代政"主要是指党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党组织实际扮演了国家机构或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从1957 年的反右斗争一直延续到1978 年底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属于"以党代政"的阶段。
(三)"党政分开"
"党政分开"的模式,是为了消除长期以来"党政一体化"制度所形成的诟病和弊端而提出来的。所谓党政分开,就是把党的领导职能和国家政权机关的管理职能分开。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党组织要掌握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出反映人民意志和要求的切实可行的政治主张,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其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二是及时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依据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来保证决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国家机关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力,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二、党政分开的主要内容及其方面
党政分开的思路是党总结党政分工的思路和实践之后提出的。在当时,党政分开主要被阐释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党政分开首先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党的领导即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2)各级党组织要从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
(3)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干部实行分类管理;
(4)在法律、政纪、党纪的相互联系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处理法律和政纪方面的案件,而应集中力量管好党纪。
党政分开的改革主要是解决"党国同构"和"党政一体"所带来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其改革的方向是,党的各级组织有先有后、渐进有序地从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国家组织中分离出来,从"全能"的、"革命"的党走向现代的、法治的执政党。党政分开的本质是职能以及权责的分开。如果可以比喻的话,分离出来的党组织,更像是进行领导和决策的董事会,而不是进行直接经营的管理班子。因此,要严格界定党组织和国家组织的权力及责任。
三、党政分开的途径:全面推进党政关系规范化
党政分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抉择。积极探索实现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途径,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的发展问题,并推动党政关系的健康和稳步发展。
(一)明确党和政府的职责
政党和政府是不同性质的组织,这是政治学的基本常识。因此,要遵循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的规律性,"党"、"政"在职能和载体上一定要分开。党不是国家机关,它不能使用立法、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政府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组织,是可以使用立法、行政手段实施强制管制的实体组织。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重在执行党和人大的意志。
(二)区分党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
党权应当是政治权,不是行政权,因而必须在正确区分政党与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明确二者行使权力的方式。党与政权机关性质不同, 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要善于使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作为政治领导核心的党要时刻把握住政治导向,对执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要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的基本途径实现党政分工
法制化、制度化是实现党政分开的基本途径。制度缺陷是造成党政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我国宪法在确立国家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即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并没有与执政党这个国家权力主体的执政行为相协调,从而使国家体制失去了规范国家权力主体者的作用,党的领导便逐步脱离国家体制。首先,法制化是理顺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理顺党政关系、建构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党政关系新模式,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推进。其次,应该深入思考和探索组织规律,积累党和国家各机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之间的良性政治习惯和惯例。法律不能无所不包, 也不该无所不包。
(四)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于"总揽全局、统筹各方", 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看,处理党政分开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党的执政的角度来看,处理党政关系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实现"依法治国"原则。党应该着重于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从大局着手,立足于宏观调控,集中精力办好大事,更好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表现出来并上升为国家意志。
四、结语
应当说,党政分开的改革取得了一定得成效,但远没有到位。在某些领域甚至不尽如人意。从广义看,党政分开不应局限于"国家机器领域",而应包括党群、党教、党事、党企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也应大胆的试点。我们期望,更多的基层能够把"党政合一"的机构及人员配置式改革与"党政分开"的职权分离式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 聂高民,李逸舟,王仲田.党政分开理论探讨[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2] 张荣华,沈浩.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路径探索[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5).
[3] 师艳玲.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必然性及其实现途径[J].攀登( 双月刊),2011(1).
作者简介:
王首丽(1990-),女,福建福州人,漳州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学士,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关键词:党政分开;党政关系;党;政府
党政关系是中国政治中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关系,也是中国政治中最复杂和最难解的政治关系,这是理论界的共识。将党政关系理解为党与政府的关系,也是党的十三大所阐述的党政关系的本义笔者认为,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改革,既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相互否定,而是相辅相成的。
一、我国党政关系的发展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党政关系的发展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
(一)"寓党于政"
"寓党于政"主要是指党不直接管理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同志的负责和党的组织来实现的。"寓党于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在组织上,政权机关没有义务服从党委,政权机关对党委不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二)"以党代政"
"以党代政"主要是指党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党组织实际扮演了国家机构或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从1957 年的反右斗争一直延续到1978 年底召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属于"以党代政"的阶段。
(三)"党政分开"
"党政分开"的模式,是为了消除长期以来"党政一体化"制度所形成的诟病和弊端而提出来的。所谓党政分开,就是把党的领导职能和国家政权机关的管理职能分开。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党组织要掌握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出反映人民意志和要求的切实可行的政治主张,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其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二是及时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并依据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来保证决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国家机关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力,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二、党政分开的主要内容及其方面
党政分开的思路是党总结党政分工的思路和实践之后提出的。在当时,党政分开主要被阐释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党政分开首先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党的领导即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2)各级党组织要从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
(3)在干部人事制度上,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干部实行分类管理;
(4)在法律、政纪、党纪的相互联系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处理法律和政纪方面的案件,而应集中力量管好党纪。
党政分开的改革主要是解决"党国同构"和"党政一体"所带来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其改革的方向是,党的各级组织有先有后、渐进有序地从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国家组织中分离出来,从"全能"的、"革命"的党走向现代的、法治的执政党。党政分开的本质是职能以及权责的分开。如果可以比喻的话,分离出来的党组织,更像是进行领导和决策的董事会,而不是进行直接经营的管理班子。因此,要严格界定党组织和国家组织的权力及责任。
三、党政分开的途径:全面推进党政关系规范化
党政分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抉择。积极探索实现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途径,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的发展问题,并推动党政关系的健康和稳步发展。
(一)明确党和政府的职责
政党和政府是不同性质的组织,这是政治学的基本常识。因此,要遵循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的规律性,"党"、"政"在职能和载体上一定要分开。党不是国家机关,它不能使用立法、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政府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组织,是可以使用立法、行政手段实施强制管制的实体组织。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重在执行党和人大的意志。
(二)区分党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
党权应当是政治权,不是行政权,因而必须在正确区分政党与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明确二者行使权力的方式。党与政权机关性质不同, 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要善于使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作为政治领导核心的党要时刻把握住政治导向,对执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要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的基本途径实现党政分工
法制化、制度化是实现党政分开的基本途径。制度缺陷是造成党政关系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我国宪法在确立国家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即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并没有与执政党这个国家权力主体的执政行为相协调,从而使国家体制失去了规范国家权力主体者的作用,党的领导便逐步脱离国家体制。首先,法制化是理顺党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理顺党政关系、建构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党政关系新模式,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推进。其次,应该深入思考和探索组织规律,积累党和国家各机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之间的良性政治习惯和惯例。法律不能无所不包, 也不该无所不包。
(四)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于"总揽全局、统筹各方", 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从党的领导的角度来看,处理党政分开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党的执政的角度来看,处理党政关系的关键是要在制度上实现"依法治国"原则。党应该着重于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从大局着手,立足于宏观调控,集中精力办好大事,更好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表现出来并上升为国家意志。
四、结语
应当说,党政分开的改革取得了一定得成效,但远没有到位。在某些领域甚至不尽如人意。从广义看,党政分开不应局限于"国家机器领域",而应包括党群、党教、党事、党企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也应大胆的试点。我们期望,更多的基层能够把"党政合一"的机构及人员配置式改革与"党政分开"的职权分离式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 聂高民,李逸舟,王仲田.党政分开理论探讨[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2] 张荣华,沈浩.实现党政关系规范化的路径探索[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5).
[3] 师艳玲.我国党政关系规范化的必然性及其实现途径[J].攀登( 双月刊),2011(1).
作者简介:
王首丽(1990-),女,福建福州人,漳州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学士,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