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角度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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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今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人们的物质生活也日趋丰富,各国的离婚率却一直在上升。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这个基础如果不牢固,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现象引起社会学家们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经济学家的目光。西方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们从经济学的视角,引入成本-收益、最大化、边际效益递减等相关概念,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以及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给出了建议。而在我国,目前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讨论还处在初级阶段,仅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研究,婚姻家庭问题还没有引起经济学领域学者们的充分关注,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理论成果也非常有限。基于这种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婚姻。
  关键词:犯罪客体 对比视角 犯罪构成 完善 重构
  《Marriage Contracts》这篇文章作者用接近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对离婚问题进行了考察。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的学者们认为,现代家庭法产生了一个动机结构,在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上鼓励投机行为、便利有计划的欺骗。因而,除了离婚率上升带来的财政影响外,有人担心一部设计糟糕的离婚法律可能会破坏稳定婚姻所依赖的相互信任。如果立法不当,法律本身会刺激离婚并产生大量的悲剧。经济研究方法极谨慎地对待此类问题,它聚焦于各种与可选法律制度相联系的动机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设计导致的与立法初衷相反的后果。这些聚焦为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找出根源,可能会对立法机关在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有所帮助。
  一、婚姻的性质
  婚姻的本质在于它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长期契约。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劳埃德·R 科恩认为尽管从宗教、文化、生物学、心理学和哲学的角度来看,婚姻不仅仅是契约,但从婚姻誓言的角度来看,婚姻具有明显的契约的本质。一个男人承诺成为一个女人的丈夫,一个女人承诺做一个男人的妻子,他们彼此承诺,不管艰难困苦,他们将在"互敬互爱"、 "互相尊重"、"彼此珍惜"的精神下履行各自的婚姻义务,共度余生。由于依赖这些保证和誓言,配偶各方才对婚姻进行投资,牺牲了现在或是将来的兴趣,放弃了其他选择。承诺在一定的精神下履行义务不仅仅是一种激励,它也是契约的本质要求,尤其在婚姻契约中,精神层面的要素起着重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婚姻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找对象到结婚是从寻求市场、考察需求、认同交换条件到签订契约的过程。贝克尔说"上帝目光所及,均可交易"爱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于经济基础,它的运作也就必然遵循着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爱情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会对经济行为作出反应,没有任何付出是不需要回报的。婚姻是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一种交易。
  二 、婚姻的经济分析
  (一)婚姻的选择和离婚。对于婚姻分析,贝克尔提出了两个假设:婚姻选择具有偏好性以及存在婚姻市场。他认为,婚姻市场中通过比较成本和收益,当事人选择使自己获益最大的结婚对象,而长时间婚配寻觅过程意味着寻觅成本的增加和婚姻获益期的缩减。其中,结婚成本分为两类,一是交易费用,如寻找配偶、了解对方、领取执照、举办婚礼等;二是机会成本,指结婚对象不同选择存在收益损失。而婚姻收入则包括了广泛的范围,诸如膳食质量、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子女、声望、娱乐、情义、爱情、健康等。婚姻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决定了婚配对象的选择,因为理性的经济人会算计婚姻的最高收入。同时,贝克尔指出婚姻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完全性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当婚前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婚后信息的充分累积 使婚姻当事人计算出其原有的婚姻选择并没有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时,便倾向于离婚。但是贝克尔又指出,当事人并没有因不满足婚姻收益而离婚,原因在于离婚成本太高,超出了再婚利益。
  可能在我国婚姻是一种契约的观念还不太能被传统的婚姻观念所接受,但是在笔者看来,我国世俗的婚姻大多仍然十分讲究门当户对,而门当户对的标准主要是个人以及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直接或者间接物质性因素的综合指数,可见婚姻还是有关系到经济利益的。
  根据经济学理论,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这也包括婚姻当事人在内。是否结婚、与何人结婚及何时结婚、是否离婚及何时离婚等等问题的选择,都是婚姻当事人权衡利害后作出的决策。只要是自主婚姻,任何理智正常的成年男女之所以会做出与特定的对象结婚或者与现任的配偶离婚的决策,是因为在婚姻当事人看来这种选择在约束条例下能够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由于各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利益的内容是千差万别的,有的主要是着意于财富、有的则偏重于情感,而在多数情形下,婚姻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兼而有之,既包括社会地位 、情感寄托、肉体欲望满足、养育后代等间接性财产利益,同时也涵盖家庭财富、规模经济、资金融通等直接性财产利益。在社会日益市场化的时代,人们对待婚姻的这种态度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恰是一种理性的表现。因为,不但婚姻当事人婚后的家庭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基础而且夫妻双方的爱情维系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物质的支撑。"贫贱夫妻百日衰"这句古话,讲的正是这个道理。我们固然不能认为爱情和金钱等值婚姻与物质同价,但却不能奢望婚姻能够普遍地建立在重感情轻物质甚至只有爱情无物质的基础上。而且,若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逻辑贯彻到底,那么,即便是以爱情为主要尺度的婚姻,当事人所追求的也不过是一种预期效用的获得,而效用不一定是金钱或者直接的物质性利益,它也包涵心理满足等非物质性收益在内。由此可见,只有在当事人对婚姻的预期收益超过格守独身或继续寻找更适合的配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他或她才会选择婚姻,或者说进入婚姻市场,而如果当事人对离婚的预期收益超过离异所产生的 损失时,他或她便会选择终止婚姻,或者说退出婚姻市场。由此可以推论,只有当事人预期的婚姻收益超过独身或得到的婚姻收益超过预期的离婚收益时,他们才会愿意成立婚姻或者存续婚姻。   (二)因法律条文规定而产生离婚的机会主义。婚姻失败有很多原因,并且相当复杂。作者在书中将婚姻失败的原因归为三类,第一,可能婚姻开始就是一个错误,因为双方没有得到足够信息,并不相互了解或得到了错误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双方对婚姻的期待本来就不同,但开始却没有发现,而一旦人们得到了真实的信息,真相大白,婚姻便陷入困境。第三,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的想法可能出现变化,价值观和生活目标产生分歧,这也会导致离婚。第三,离婚原因在现实中更为普遍的是,即一方或双方不能坚守最初的承诺。第三种原因还可以细分,即使一个人坚信夫妻会白头偕老,而且会从这种终身的关系中得到收益,她的行为也不一定会始终与这一目标一致。而Antony W. Dnes在文章中提到了因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产生有关婚姻以及离婚的诱因,主要是绿草效果和黑寡妇效果,所谓的绿草效果指的是:如果在法律条文上没有要求 给付完整的补偿金给失去利益的那方,通常在经济上较具能力的配偶,可能会有诱因想要与收入较低或是有些年纪的配偶离婚;这种情况,通常都发生在一个富有的男方遗弃贫穷的或不再年轻的女方。黑寡妇效果指的则是:若离婚时必须支付的金额只以经济上是否独立为依据,而?考虑加诸在另一方的成本,则可能会产生一个经济上不独立的配偶,?断的以结婚、离婚的方式获取补偿金;而此种情形,通常会发生在女方将男方的财富挥霍待尽后,便要求与男方离婚。
  三、美国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美国的离婚制度经历了过错离婚制度到现在的无过错离婚制度。在过错离婚制时代,无过错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对方从事了通奸、残忍、遗弃等行为就能成功离婚,并且在离婚时,过错方要给予无过错方经济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来说,处于弱势的一方因为无过错而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在美国现在实行的无过错离婚制时代,这种损害补偿不再存在,弱势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给予,只是按照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基于离婚时双方的经济情况给予经济条件稍差的一方些许的照顾,也就是说离婚时更看重的不再是过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付出,而是现在和将来双方生活的困难程度。这就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成本的一方在离婚时将承受更多的沉淀成本,那么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来讲,为了避免将来自己承担太多的沉淀成本,对自己最有利的做法就是对未来持悲观的预期,以便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付出太多,换句话说,从结婚那天开始就做好了离婚的打算。这种悲观的预期导致的后果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为了更好的经营家庭而做出很大的付出,那最后很自然的,离婚成了他们必然的选择,最初的预期成了现实。因此,我认为在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或许过错离婚制比无过错离婚制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也更公平。
  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在过错离婚制时代,无过错的一方会有优先选择子女抚养权的权利。在无过错离婚制时代,子女抚养权更多的被赋予给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的一方,这种环境包括更优越的物质环境,也包括对孩子身心成长有益的文化环境。
  我认为,无过错离婚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更具合理性,更符合孩子的利益。在过错离婚制下,孩子更多的是在无过错方的抚养下长大,而这个无过错方只是婚姻中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的,并不代表他们对于孩子的态度以及关爱程度,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这个人或许不是一个好丈夫或者好妻子,但却是个很好的父亲或者母亲。而无过错离婚制更多的站在了孩子的立场为他们的利益考虑,这样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和将来自身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减少社会的运行成本,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结论
  当我们习惯用法学或伦理学来分析研究婚姻时,可能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近年来西方国家的学者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婚姻问题,并提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建议。虽然不管实行怎样的法律,有些婚姻仍然会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说,法律对于婚姻的保护和一些规定都是有助于促进夫妻双方为了婚姻的长久而努力。我们可以从全新的经济学角度研究婚姻,对婚姻法及时作出调整,将会更好的促进人们生活的幸福,家庭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迟明:《离婚问题的经济学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2]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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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宗沭均(1989-),女,江苏无锡人,澳门科技大学201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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