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规范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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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前绝大多数案件都要经过初查,以决定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初查虽然是个既非法律概念又非法定程序的工作,但对立案查办职务犯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根据实践,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规范;研究
  
  实践证明,初查作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是依法查处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起着积极的作用,初查在整个反贪工作中的特殊地位越来越为办案人员所重视。笔者试就初查工作的原则及规范等有关问题谈些体会。
  
  一、初查应坚持的原则
  
  (一)线索专控、严格保密
  保密是初查工作的生命线。保密是指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缩小知情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对案件的保密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案件知情人的范围,以期达到减少泄密的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线索专控不仅体现在对检察院外部人的保密,而且在检察院内部也要注意减少知情人的范围。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的线索,必要时直接向检察长汇报。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案件的侦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体协调配合的结果,这一点在办理大案要案中尤为明显。具体到初查工作,案件的线索要分配落实到办案小组,对于多线索的案件,小组内部也要将初查线索到具体的侦查人员。这样,有利于初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具体办案人员也是压力和动力。总之,初查工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全面分析,周密计划
  初查阶段,案件线索的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线索材料中有很多模糊的东西,而且初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特点对于初查活动的进行也有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在初查前,必须对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最容易突破的地方,运用谋略,制定周密的初查计划。在制定初查计划的过程上,要考虑多种情况发生的可能,作好应对的准备。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初查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抓住时机,快速出击
  案件是动态发展的,这要求侦查人员在“快”字上下工夫。否则很可能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使本可取得的证据无法获得。另外,初查时间拖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就容易给初查对象反侦查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侦查人员要有“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紧迫感,以期做到快速初查,实现及时立案。
  (五)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
  从方式上来讲,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办案人中要制定缜密的初查计划,注意掩护身份、掩盖意图,避免心动初查对象,在初查对象毫不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证据,以求迅速突破案件。由于依法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往往关系复杂,容易造成初查调查难、取证难、办案阻力大。而秘密调查可以从最大限度上克服这些困难。秘密调查的方法很多,如:外围入手、摸清情况;隐瞒身份、暗中调查;秘密查账;监视,化妆调查;内线获取等。但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采用越权手段。当然,公开调查作为一种调查方式也是必要补充,对于单靠秘密调查不能突破的案件,则可以采用公开调查作为辅助手段。
  (六)初查力求全面、细致
  初查的最终结果是决定是否立案,而法定的立案证明标准与其他诉讼阶段对证据要求相对较低。但是,立案不是初查的唯一目的,同样可以达到立案的标准的初查结果,其证据质量的高低可以对后续的案件办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初查时在调查取证上要坚持全面和细致的原则。初查时要全面分析举报材料和已获的线索,但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要尽可能全面收集言词、实物证据、有罪、无罪证据和直接、间接证据材料,避免证据材料单一。“细致”要求在调查取证旧地不能粗线条,要注重问题的不同方面和联系,在证据固定上要注意证据的质量,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总之,全面初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将视线后移,保证证据质量,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七)依法办事,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初查虽然不是法定的侦查程序,但侦查人员也应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包括遵守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也包括内部规定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侦查人员依法办事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着案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着举报人、证人、初查对象等案件相关人员对侦查人员是否信任、是否配合。办案人员在工作中要把保障初查案件相亲人员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的位置。
  
  二、初查工作必需规范
  
  (一)明确初查的目的和任务
  任何程序的设置,工作方法的选择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笔者认为,初查的目的就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围绕这样一个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具体不是查明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除了上述任务外,检察机关在初查中还应着重围绕自身管辖案件的特点,重点查明被查对象的身份,看其是否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查明犯罪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等,如果查明确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及时果断决定立案。
  (二)初查应当有时限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每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初查工作虽然只是对案件在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但是如果不对初查规定一定的时限,极易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如对案件长时间的初查,办案单位在人力、物力的投入过多,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初查虽不能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初查需进行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工作,势必对当事人和被查对象造成一定影响,如果初查时间过长而又无结果,势必给检察机关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对初查规定一定的时限非常重要。
  (三)初查审批应尽量简化
  根据现有做法,凡需要初查的案件一律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规定并不科学,首先初查只是办案部门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的初步审查和调查,是立案前的一些初步工作,并不对案件作实质处理决定。如果所有案件都必须由检察和戒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初查,势必会拖延办案时间和办案周期,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这是很低效的。为了快速准确地打击职务犯罪,应考虑尽可能地简化程序,除对大、要案线索初查需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一般案件的初查决定权应交由办案部门掌握,以提高办案效率。
  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立案,只要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从理论上看,诉讼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我国证据制度中对证据特征的规定,即看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诉讼证据的特征要求,才能说这种证据具有了合法有效性。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是为了正确决定立案与否所做的前期工作,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只要符合诉讼证据的特征要求,就可认定该证据具有合法有效性。要确保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有效:首先,要确保侦查人员在初查活动中搜集到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其次,要确保在初查中获取证据与案件的特征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客观的联系;再次,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为此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初查规定进行取证,坚决防止和限制被查对象人身和财产权的措施在初查阶段的滥用。要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唯此,才能切实保证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才能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作者简介]梁海,钦州市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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