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律师的特殊性对西藏高校法学教学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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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在西藏就业,是西藏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西藏高校的法学教学,除了教授学生基本的法律实务技能之外,还应该结合西藏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加强学生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担任法律顾问、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实践技能。
  【关键词】西藏;法学;法律实务技能
  一、西藏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七大以来,西藏地区的律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队伍建设,是律师事业繁荣发展的基础工程。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西藏共有各类律师事务所25家(普通合伙所12家,个人所5家,国资所8家),相比2007年增长67%;执业律师184人,相比2007年增长142%。西藏律师中有博士3人,硕士31人,双学士8人,大学本科120人。①
  西藏不断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被评选为“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央金律师被评为“首届全国十佳律师”;西藏岗底斯律师事务所刘世强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
  (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日益凸显
  相对于其他省区的律师业,西藏地区的律师始终要坚持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旗帜。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讲政治、顾大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为西藏自治区的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2012年西藏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2436件(刑事诉讼辩护270件,民事诉讼代理1083件,行政诉讼代理23件,非诉讼法律事务490件,仲裁业务575件)。其中,调解成功152件,法律援助案件147件,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2473件。担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92家(其中,企业法律顾问160家)。②
  二、西藏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及意义
  人们赋予律师很高的象征意义:律师的地位反映了公民权利受尊重的程度,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状况,也反映了社会文明和开化的进程。
  (一)特殊性
  西藏地区律师,除了承担一般的律师业务外,还有很多重要的作用。例如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担任法律顾问、推进依法行政等。律师能够第一个了解社会的潜在矛盾,将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的解决纳入司法程序,从而将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③
  由于西藏特殊的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西藏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活动。④比如,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及时救助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为群众答疑解惑,教育引导并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合理诉求;将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件、涉诉信访类案件统一纳入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二)意义
  1.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由于律师本身职业的特性,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存在的社会矛盾,特别是不同民族间的一些民事纠纷。如果律师能够顾大局、识大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矛盾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律师带有民族情绪,本来一桩民事纠纷可能会演化成一场民族冲突。⑤因此,律师正确发挥作用能够促进各民族间的理解与团结。
  2.有利于解决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只有宗教活动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运行,才能使宗教既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也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只有寺庙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才能促进宗教和法律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素养。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努力防范矛盾激化,能够防止小矛盾变成大矛盾、简单矛盾演变成复杂矛盾、个案矛盾上升为社会矛盾;通过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促使群众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和平与安定。
  三、西藏律师的特殊性对法学教学的引导
  (一)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法律实务技能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环节,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学会询问当事人、谈判、法律咨询、模拟审判及刑事侦查基本技能,了解公检法司系统的办案过程和工作流程,熟悉法学专业就业口径基本技能。
  对于西藏高校法学教学来说,除了基本的法律实务技能之外,还应该结合西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使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律实务技能融入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西藏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中,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给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对学生来说,掌握法律实务技能是工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根本。法学教育普遍重视“法律是什么”,即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学法为什么”的问题鲜有提及。在多元化的社会大背景下,某种程度上对大学生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部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理想信念缺失或动摇,价值观改变或模糊,学习法律的动机和目的也呈现多元化。在某些学生眼中,法律沦为谋私利的工具,公检法国家公务员成为社会地位的象征。因此,我们在教学中首先要引导学生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民族地区法律工作者。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做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民族团结的维护者、做社会和谐的促进者。最终实现法律工作的“三统一”: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要创新课堂教学实践方法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往的以灌输为主的单一的课堂讲授方法必须改变。
  1.分层次教学法。针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对区内和区外学生分别教学,采取不同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案例。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能提高学生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训练学生自主判断、逻辑思维、临场发挥和用“法言”、“法语”表达思想的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思维习惯。
  3.通过课堂讨论、情景剧、观看法律类的影视作品、DV制作等多种教学方法,使法学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相结合,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四)要丰富课外教学实践形式
  依托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⑥
  1.组织学生外出参观考察不仅可以帮助低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感性地认识法律实务工作的性质、内容、流程等情况,同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参观看守所、监狱等部门,可以对学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考察法院,旁听审判,让学生全程观摩审判过程,熟悉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流程,深刻理解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主要环节,明确已决犯和未决犯各项基本权利等。外出参观考察,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巩固和丰富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2.联合模拟法庭开展各项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可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意识。一次模拟审判,经过确定案例、分配角色、角色准备、模拟审判、庭审总结等多个环节,扩大了学生的参与面。通过现场播放案件视频的方式,生动全面地再现了模拟案件的真实过程,俨然是一次真正的庭审,展示出“正义审判”,让学生看到了庄重严肃的审判实景。联合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举办案件审判进校园活动,让学生受到真实生动的法律事务教育。
  3.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讲座举办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实践教学理念,要不断增强与西藏与内地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有实务经验的专家报告,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案例,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丰富多彩。通过聆听报告,加深了学生对我国司法部门的认识,提高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实际动手能力,坚定了投身法律工作的志向。
  (五)要提高教师法律实务水平
  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自身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尤其是法学实践教学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具有很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法学教师本身就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果一个法学教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和能力,对司法实务没有切身的感受。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很难提出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其对案例的分析和对模拟审判的指导往往是主观的和教条式的。法学专业教师应当走出大学校园,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借此了解我国尤其是西藏的法治建设状况。
  1.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工作。深入地了解社会,了解司法的运作过程,在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自己办案的亲身感受作为例证对法律原理、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纯粹的和空洞的理论教学。
  2.与司法机关合作,由法院聘请法学教师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二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3.高校法学院可以聘请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学校任教。他们走进大学课堂进行教学,不仅有丰富生动的案例,而且又有深刻的理论分析。他们可以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学到法律实践中活的知识。
  注释:
  ①<西藏律师基本情况>,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司法局提供,2013年5月.
  ②张培中.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司法保障[J].人民检察,2012.2.
  ③何平.关于民族地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0(9).
  ④徐梅.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现状调查与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5).
  ⑤赖声洪.民族地区律师肩负的特殊使命[J].中国律师,2008.7.
  ⑥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学生实习实践相关资料,法学院教学办提供,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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