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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不能够的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在改革户籍制度、加大教育投入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 受教育权 户籍制度 反教育歧视
一、改革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制约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问题。在很多城市中,本地公立学校只招收拥有本地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对于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或者是直接拒绝其入学就读,或者是要求其缴纳较大数额的择校费后才能允许其入学上课。缴纳巨额的择校费已经成为非户籍地入学的一项不成文规定。但农民工之中很少有人能负担的起这巨额的费用,即便是能够勉强缴纳高额的择校费用,由于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低收入性,他们以后的生活很可能也是步履维艰。因为没有城市户口, 农民工子女最基本的受教育权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子女接受的教育不够全面,在升学问题上不能享有与城市孩子相同的权利,在参加高考时必须返回原籍参加考试等等,甚至于由于自己的农村户口某些农民工子女被歧视,没有归属感,进而导致其厌学逃学等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废除一系列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法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而且和谐的就业市场氛围,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政府应该尽量简化各种证明手续, 只要农民工具有合法的居住身份及固定的居住地点, 就应允许其子女就近入学。尽快出台《户籍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果进行规范,将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和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条件写入法律。
二、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资源短缺
除了城市中的公立学校外,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另一个主要途径是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是针对农民工子女设立的学校,其绝大多数都是私人设立的民办学校。正是由于其民办的性质,学校的资金投入有限,学校从教学质量到校园硬件设施的建设都不能与公立学校相比。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位于城市环境较差的区域,学校周边环境混乱,学生上学距离较远,并且学校的教室均由废旧的厂房民居改造而成安全系数不高,学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学校的教学设备和硬件设施建设不够完善。资金的短缺造成学校建设的不完善,不能达到我国规定的办学标准,许多农民工子弟学校被迫关闭。
我国应当重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在现有户籍制度还未改善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子女数量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个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的流动儿童学校。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其在教育经费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制度,对侵害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政府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建立的民办学校,适当放宽对其办学条件的要求并予以鼓励和扶持,在税费和办学场所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还可以选择部分优秀的公立学校对民办学校结成互助对子,由公立学校向民办学校予以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的共享,并由公立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教师进行培训或抽调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同时针对农民工收入较低且不够稳定的特点,对于其子女的学杂费用尽量予以减免。在切实的生活中保障农民工子女最基本的受教育权。
三、通过立法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不仅在宪法中有规定,而且它也已被具体的部门法如教育法所内化。虽然我国已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对于其保障实施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尽管《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适龄儿童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社会各界也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极为关注,但实际上对于如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立法上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就应该从基本的《义务教育法》入手,明确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其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针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无偿范围。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另一个原因是中国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对于农村人口的歧视。由于长久形成的错误观念和愈加明显的贫富差距,使得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各项权利被漠视和忽略,其子女受教育权的缺失也就成为必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制定《反教育歧视法》,针对我国现今农村城镇人口的不平等待遇,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缺失的现状,从立法上确定其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城乡差别造成的地域歧视予以禁止,从法律意义上排除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歧视,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许多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实施了教育机会平等法,禁止受教育者在经济地位、性别、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并将教育平等权贯穿于就学、升学、教育机会、教育效果等多方面,对促进本国公民平等受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其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促进平等受教育法律的进程。制定《反教育歧视法》,不仅能够给予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以法律的保障,使得农民工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帮助有法可依,而且能够促进农民工群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其注重自己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吴义太,邓有莲.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2]温利虹.保障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对策探讨[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01).
[3]刘潇潇.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之法法理分析[J].法学杂志.
关键词 受教育权 户籍制度 反教育歧视
一、改革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制约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问题。在很多城市中,本地公立学校只招收拥有本地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对于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或者是直接拒绝其入学就读,或者是要求其缴纳较大数额的择校费后才能允许其入学上课。缴纳巨额的择校费已经成为非户籍地入学的一项不成文规定。但农民工之中很少有人能负担的起这巨额的费用,即便是能够勉强缴纳高额的择校费用,由于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低收入性,他们以后的生活很可能也是步履维艰。因为没有城市户口, 农民工子女最基本的受教育权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子女接受的教育不够全面,在升学问题上不能享有与城市孩子相同的权利,在参加高考时必须返回原籍参加考试等等,甚至于由于自己的农村户口某些农民工子女被歧视,没有归属感,进而导致其厌学逃学等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废除一系列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法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而且和谐的就业市场氛围,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政府应该尽量简化各种证明手续, 只要农民工具有合法的居住身份及固定的居住地点, 就应允许其子女就近入学。尽快出台《户籍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果进行规范,将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和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条件写入法律。
二、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资源短缺
除了城市中的公立学校外,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另一个主要途径是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是针对农民工子女设立的学校,其绝大多数都是私人设立的民办学校。正是由于其民办的性质,学校的资金投入有限,学校从教学质量到校园硬件设施的建设都不能与公立学校相比。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位于城市环境较差的区域,学校周边环境混乱,学生上学距离较远,并且学校的教室均由废旧的厂房民居改造而成安全系数不高,学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学校的教学设备和硬件设施建设不够完善。资金的短缺造成学校建设的不完善,不能达到我国规定的办学标准,许多农民工子弟学校被迫关闭。
我国应当重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在现有户籍制度还未改善的情况下,针对农民工子女数量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个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的流动儿童学校。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其在教育经费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制度,对侵害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政府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建立的民办学校,适当放宽对其办学条件的要求并予以鼓励和扶持,在税费和办学场所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还可以选择部分优秀的公立学校对民办学校结成互助对子,由公立学校向民办学校予以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的共享,并由公立学校对民办学校的教师进行培训或抽调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进行教学经验交流。同时针对农民工收入较低且不够稳定的特点,对于其子女的学杂费用尽量予以减免。在切实的生活中保障农民工子女最基本的受教育权。
三、通过立法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不仅在宪法中有规定,而且它也已被具体的部门法如教育法所内化。虽然我国已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对于其保障实施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尽管《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适龄儿童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社会各界也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极为关注,但实际上对于如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立法上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就应该从基本的《义务教育法》入手,明确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其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针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无偿范围。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另一个原因是中国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对于农村人口的歧视。由于长久形成的错误观念和愈加明显的贫富差距,使得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各项权利被漠视和忽略,其子女受教育权的缺失也就成为必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制定《反教育歧视法》,针对我国现今农村城镇人口的不平等待遇,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缺失的现状,从立法上确定其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城乡差别造成的地域歧视予以禁止,从法律意义上排除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歧视,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许多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实施了教育机会平等法,禁止受教育者在经济地位、性别、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并将教育平等权贯穿于就学、升学、教育机会、教育效果等多方面,对促进本国公民平等受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完全有必要借鉴其立法经验,加快制定促进平等受教育法律的进程。制定《反教育歧视法》,不仅能够给予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以法律的保障,使得农民工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帮助有法可依,而且能够促进农民工群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其注重自己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吴义太,邓有莲.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2]温利虹.保障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对策探讨[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01).
[3]刘潇潇.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之法法理分析[J].法学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