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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美早期电影检查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和两者之间的异同。
[关键词]中国 美国 电影检查制度
“作为电影理论的艺术理论是重要的,它应当成为电影理论研究的核心,但核心毕竟不能等同于整体。电影的立法问题,行政管理问题。制片生产问题,消费市场问题都该纳入电影研究者的视野,成为理论的对象。”在电影文化发展过程中,电影检查制度是电影法学、电影社会学和电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电影的直观性、形象性及其时空发展的无限性,银幕形象较之其他文艺形式更易影响受众,从而也更易引起社会关注。作为社会对电影关注大背景下的产物,电影检查制度对一个国家电影业的兴衰和影片的质量有直接而且重大的影响。电影生产消费大国美国的总票房约占全球56%,在全世界电影市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对比美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可以对中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的研究有不可低估的参考价值。
国民政府于1930年11月3日发布的《电影检查法》,在内容与形式上高度体现了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色彩。其坚持以所谓“三民主义”为核心的高度强化的道德理想,让其所掌控下的电影(特别是国产电影)表现出了一种高度的“净化”状态。《海斯法典》则是绝对伦理化的,类似清教徒教规的一种电影法典。它的颁布是意图使电影业通过“自律”来“遵守正确的道德标准”。对电影道德内容进行控制的仍是海斯办公室而非政府。
本文拟从具体条目、制度体系、实施效果等几个方面试加以具体比较。
一、条目对比
我们不难对比出:为使影片能适应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电影检查法》过分严格地限制电影表现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电影检查法将“违反三民主义”列为一大项,包括8条。类似禁文约占电检法禁规的1/5左右。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电影检查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控制效用的高度重视。而与《海斯法典》的标准不同,它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对“提倡迷信邪说者”的关注。专列为一大项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当时武侠神怪影片流行的背景之下,种种“除暴安良”的侠客形象,对于既存的统治秩序总潜含有某种威胁。而且不利于国民政府一元意识形态地位的稳固。早期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其内容与包括美国《海斯法典》在内的许多国家一样。也有相似的部分,如:限制暴力、限制色情、维护本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安定等基本内容。在另一方面,它的中国之本土特色还主要体现在对道德教化的关注与民族主义情感的注重。“表现我国或民族之不良习气者:表演服用吗啡者等”这条禁令即体现了此点。近代中国国势衰弱,倍受列强凌辱,使国人对自身形象在海外的反映加倍关注,所以在对国内外影片的检查中对“辱华情节”尤为深恶痛绝。这正是该条禁令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所在。
二、制度体系对比
民国政府的《电影检查法》是体现浓重党方色彩的行政法规。1933年9月设立的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直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之下设有剧本审查委员会。其工作范围包括:指导全国电影事业;设计电影宣传工作:审查电影剧本:检查影片:完成中央宣传委员会交付的研究事宜。到1934年3月19日,教育、内政两部又命令电影检查委员会移交于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直属于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前电影检查委员会所掌控之一切事务。从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改组中,我们不难看出: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完全纳入在国民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体制中。为国民政府服务。这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与国家机器密切结合的、覆盖全国的强制性电影检查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统一的、严格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后,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逐渐渗入电影检查,使电影检查在一般意义上的检查之外。更多有政治性的一面。
而《海斯法典》则只能算是行业内部的“自律”制度,与《电影检查法》相比,美国电影没有来自行政和官方手段的禁止或干预,只有来自商业上的对电影的干预。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并不是反对实行电影检查。只不过是他们都认识到:要想用同一条标准来协调制作方(银行、片方、影院)和消费方(具有不同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偏见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海斯法典》的执行机构——法典执行局也只能算是一个没有行政权力的、电影业内部的自律机构。
三、实施效果对比
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生活的不同。早期中国电检史与美国相比有较大的差异。首先作为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国家,推动电影检查制度建立的力量主要来自教育界。而在民国电影检查的初创期,由民间组织进行的或行业自律式的检查,效果甚微。(如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浙江省会电影审查会)在民国电影检查的初创期,国家机器与检查权并未密切结合,但正逐步向国家控制的强制性检查方向发展。在国民党登上政治舞台后。随着其权力的逐渐巩固。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与国家机器密切结合的、覆盖全国的强制性电影检查制度方才最终得以建立。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统一的、严格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后,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逐渐渗入电影检查,使电影检查在一般意义上的检查之外,更多了政治性的一面。随着电影审查制度的不断强化,尤其在三十年代中后期,电影文化运动的队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影创作从题材到内容也有明显转变:正面描写工厂、农村和城市的阶级矛盾和斗争的影片失去拍摄的可能。审查制度也直接损害了电影制片公司。使大公司的出品减少、资金短缺。
而从美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从政府立法进行电检变为行业自律,在推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宗教势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海斯办公室监督着电影从前期至后期的各个阶段的制作过程,从脚本通过到影片制作直到最后放映。任何没有达到海斯办公室标准的电影将无法获得官方的制作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电影放映商,无论是否拥有自己的制作公司。都将无法放映该影片。一部没有许可证的影片基本上是难以推向市场的。如果某家制片厂在某部影片的制作中不够合作,就会被罚款。因为五大主要制片公司:米高梅、华纳、雷电华、派拉蒙、二十世纪福克斯,以及三个稍小的制片公司:环球、哥伦比亚和联合艺术家,均隶属于美国电影协会。总的说来,海斯办公室在30年代行将结束之际,已成功地制服了好莱坞。无论在道德问题和政治或社会问题上,各片厂都对海斯惟命是从。
通过中美电影检查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的比较,可以增进我们对电影作为新兴艺术在中美的传播及其引起的社会反响之认识,增进我们对两国社会政治、文化更为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中国 美国 电影检查制度
“作为电影理论的艺术理论是重要的,它应当成为电影理论研究的核心,但核心毕竟不能等同于整体。电影的立法问题,行政管理问题。制片生产问题,消费市场问题都该纳入电影研究者的视野,成为理论的对象。”在电影文化发展过程中,电影检查制度是电影法学、电影社会学和电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电影的直观性、形象性及其时空发展的无限性,银幕形象较之其他文艺形式更易影响受众,从而也更易引起社会关注。作为社会对电影关注大背景下的产物,电影检查制度对一个国家电影业的兴衰和影片的质量有直接而且重大的影响。电影生产消费大国美国的总票房约占全球56%,在全世界电影市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对比美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可以对中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的研究有不可低估的参考价值。
国民政府于1930年11月3日发布的《电影检查法》,在内容与形式上高度体现了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色彩。其坚持以所谓“三民主义”为核心的高度强化的道德理想,让其所掌控下的电影(特别是国产电影)表现出了一种高度的“净化”状态。《海斯法典》则是绝对伦理化的,类似清教徒教规的一种电影法典。它的颁布是意图使电影业通过“自律”来“遵守正确的道德标准”。对电影道德内容进行控制的仍是海斯办公室而非政府。
本文拟从具体条目、制度体系、实施效果等几个方面试加以具体比较。
一、条目对比
我们不难对比出:为使影片能适应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电影检查法》过分严格地限制电影表现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电影检查法将“违反三民主义”列为一大项,包括8条。类似禁文约占电检法禁规的1/5左右。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电影检查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控制效用的高度重视。而与《海斯法典》的标准不同,它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对“提倡迷信邪说者”的关注。专列为一大项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当时武侠神怪影片流行的背景之下,种种“除暴安良”的侠客形象,对于既存的统治秩序总潜含有某种威胁。而且不利于国民政府一元意识形态地位的稳固。早期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其内容与包括美国《海斯法典》在内的许多国家一样。也有相似的部分,如:限制暴力、限制色情、维护本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安定等基本内容。在另一方面,它的中国之本土特色还主要体现在对道德教化的关注与民族主义情感的注重。“表现我国或民族之不良习气者:表演服用吗啡者等”这条禁令即体现了此点。近代中国国势衰弱,倍受列强凌辱,使国人对自身形象在海外的反映加倍关注,所以在对国内外影片的检查中对“辱华情节”尤为深恶痛绝。这正是该条禁令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所在。
二、制度体系对比
民国政府的《电影检查法》是体现浓重党方色彩的行政法规。1933年9月设立的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直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之下设有剧本审查委员会。其工作范围包括:指导全国电影事业;设计电影宣传工作:审查电影剧本:检查影片:完成中央宣传委员会交付的研究事宜。到1934年3月19日,教育、内政两部又命令电影检查委员会移交于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直属于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前电影检查委员会所掌控之一切事务。从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改组中,我们不难看出: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完全纳入在国民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体制中。为国民政府服务。这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与国家机器密切结合的、覆盖全国的强制性电影检查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统一的、严格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后,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逐渐渗入电影检查,使电影检查在一般意义上的检查之外。更多有政治性的一面。
而《海斯法典》则只能算是行业内部的“自律”制度,与《电影检查法》相比,美国电影没有来自行政和官方手段的禁止或干预,只有来自商业上的对电影的干预。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并不是反对实行电影检查。只不过是他们都认识到:要想用同一条标准来协调制作方(银行、片方、影院)和消费方(具有不同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偏见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海斯法典》的执行机构——法典执行局也只能算是一个没有行政权力的、电影业内部的自律机构。
三、实施效果对比
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生活的不同。早期中国电检史与美国相比有较大的差异。首先作为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国家,推动电影检查制度建立的力量主要来自教育界。而在民国电影检查的初创期,由民间组织进行的或行业自律式的检查,效果甚微。(如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浙江省会电影审查会)在民国电影检查的初创期,国家机器与检查权并未密切结合,但正逐步向国家控制的强制性检查方向发展。在国民党登上政治舞台后。随着其权力的逐渐巩固。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与国家机器密切结合的、覆盖全国的强制性电影检查制度方才最终得以建立。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统一的、严格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后,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逐渐渗入电影检查,使电影检查在一般意义上的检查之外,更多了政治性的一面。随着电影审查制度的不断强化,尤其在三十年代中后期,电影文化运动的队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影创作从题材到内容也有明显转变:正面描写工厂、农村和城市的阶级矛盾和斗争的影片失去拍摄的可能。审查制度也直接损害了电影制片公司。使大公司的出品减少、资金短缺。
而从美国早期电影检查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从政府立法进行电检变为行业自律,在推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宗教势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海斯办公室监督着电影从前期至后期的各个阶段的制作过程,从脚本通过到影片制作直到最后放映。任何没有达到海斯办公室标准的电影将无法获得官方的制作许可证。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电影放映商,无论是否拥有自己的制作公司。都将无法放映该影片。一部没有许可证的影片基本上是难以推向市场的。如果某家制片厂在某部影片的制作中不够合作,就会被罚款。因为五大主要制片公司:米高梅、华纳、雷电华、派拉蒙、二十世纪福克斯,以及三个稍小的制片公司:环球、哥伦比亚和联合艺术家,均隶属于美国电影协会。总的说来,海斯办公室在30年代行将结束之际,已成功地制服了好莱坞。无论在道德问题和政治或社会问题上,各片厂都对海斯惟命是从。
通过中美电影检查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的比较,可以增进我们对电影作为新兴艺术在中美的传播及其引起的社会反响之认识,增进我们对两国社会政治、文化更为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