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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将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擅自挪作他用.比如:2003年某省政府批准某市农用地转用30亩,该宗地块位于A地,规定用途为学校(教育)用地.2004年,该学校因故未被批准建设,于是市政府便占用这3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在B地建设住宅小区,其理由是总用地指标并不突破省批准的面积.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