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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图书的文化属性不同于一般商品,因此图书质检的流程也不同于一般商品质检时都可套用具体的数据指标。在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出版规范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鼓励作者、编辑、设计等相关人员的创新性和主观能动性,达到质检规范与图书风格、作者情感的平衡。
关键词:质量管理 质检规范 图书风格 失衡
出版机构肩负着文化传承和积累的使命,以出版物为媒介对社会起着知识传播、审美导向等重要作用。政府历来重视文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就说:“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出版机构无疑是文化强国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在出版过程中编校质量是基础和前提,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历来重视质检工作,对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出版社对编辑编校质量的考核也越来越严。
从大政方针、基本原则到版式规范、文字规范、数字及标点符号用法、著录格式等细节,各相关文件及工具书都对出版工作进行了规定。大政方针方面如《出版管理条例》,细节方面如《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四版)》(2016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2017年,商务印书馆)、《异形词整理表》(第一批、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现代汉语词典》等,还有新华社公布的报道中的禁用词,新闻出版总署质检中心也发布了《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编校工作有规可依。但是图书以社会效益为中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的文化属性,决定了图书是商品却又不同于一般商品,不可能像质监局那样以具体的数据指标对每一件商品进行质检。在具体的编校工作中,首先,由于语言文字的独特性和知识的不可穷尽性,具体的编校规范必然无法针对每本书的具体情况,穷尽所有的计错标准。其次,以具体的条条框框去套每一本图书的不同特色,也难免会削足适履,弱化风格迁就规范。最后,由于语言文字的约定俗成性和规范标准的与时俱进,标准和工具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于细微调整中,在新旧标准交替之时如何兼顾图书具体情况和作者心理也是编辑必须妥善把握的。
一、质检规范与图书风格、作者情感失衡例析
对于政策和决定着一本书能否出版的原则性问题,作者一般都能理解和接受,这是图书出版的前提,不可动摇。而对于文字用法、具体表述等细节则存在争议。当然,编辑肩负着纯洁祖国语言文字的重任,“编辑不仅要把好书稿的思想内容、学术、艺术质量关,而且也必须把语言文字看成是书稿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把好语言文字关。”但是问题是原则要遵守,也要灵活运用标准。
例如词义方面,《现代汉语词典》自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修订了4版,每次修订对汉语的使用都带来新规范,如2016年9月出版的第七版中对“七月流火”这一词语的解释,“指夏去秋来,天气转凉。现也用来形容天气炎热。”一直以来用“七月流火”表示“天气炎热”是望文生义,不合规范,编辑在编校书稿时也会严格遵循标准,本着纯洁语言的职责,对作者解释,“七月流火”原意是火星七月后逐渐偏西下沉,指天气渐渐转凉,请看《现代汉语词典》第几页。现在突然要将这种新词义纳入规范范畴,对与错的标准在哪里?难道仅仅是规范、字典的认可?不仅编辑无所适从,作者在情感上也转变不过来。虽然“因人们误把‘七月’理解为公历7月、把‘火’理解为火热”,约定俗成接受了“形容天气炎热”的词义,但是对于清楚“七月流火”词源的读者,尤其是语言工作者来说,一时是很难接受的。
例如词语正副条方面,《现代汉语词典》7个版本中一些常用词在正条、副条的安排上的变化,也给编辑带来了困惑。如第7版“看作”“当作”是正条,“看做”“当做”是副条,看作:“当作:不要把人家的忍让看作软弱可欺。也作看做。”但是第6版是把“看做”“当做”作为正条的。另外还有唯一、惟一等词条,也存在这种情况。正条是推荐词形,首选词形,但是如果作者用了副条算不算错?如果两种词形都可用是否要尊重作者用词习惯?
例如特定历史时期词汇方面,“解放”的说法就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调整过程,还有“村长”一词,根据2015年11月新华社发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笔者编辑的一本散文集中,按照规定将“解放”改为“新中国成立”(当时还未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者说这样就抹去了时代痕迹,没有了历史特色。2007年笔者编辑的另外一本散文集,有一篇作者写他们村德高望重的“老村长”(已退休,任职时还是俗称“村长”),笔者按照规范把“村长”改为“村主任”,作者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和笔者解释说,他这篇文章就是乡村特色,他们乡里乡亲从来不会喊村长为“村主任”,他们“老村长”若看到这篇文章会说他不符合实际。编辑的处理方法一般是现在写文章遇到这些词要用规范用法,若是有特定历史时期背景的,要尊重历史和特定情境。但是规范可以套用,情感难以把控,如何照顾到作品风格和作者情感也是编辑要考虑的。同时如果过度执行标准也是不可取的,比如出现台湾、香港等有特殊历史背景的地名时编辑会特别留意,谨防出现政治差错,谨慎是好的,但是对于此类词语有的编辑为求保险过度敏感,甚至发展到只要出现“台湾”“香港”等字眼,前面不管三七二十一必加“中国”二字,就闹出“陕西、河南、广东、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并举的案例,此处加“中国”就有点奇怪了,纯属多余。
再例如版式规范方面,《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四版)》对封面、版权页、页码、标题规范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目录前的内容和目录后的内容页码不连排、标题两个字的中间空两个字位等,但是对于一些未做规定的情况质检该如何把握也有待探讨。笔者所在出版社有本书被抽查质检,这本书书眉采取切出血的设计,翻口处书名被切去三分之一,就如装饰,并不影响阅读,但质检过程中此处被计了一个差错。这样的情况下编辑就比较难把握设计创新和质检规范的度,甚至会囿于套规范、计差错中,畏手畏脚,一切中规中矩合格为上,限制了创新。
根据笔者具体工作以上只讨论了文字、词语、版式等方面内容,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以及专业类如科技、经济类图书的其他方面也有这种问题,此处不一一列举。
二、编辑如何平衡质检规范与图书风格
一边是质检严格的计错标准,一边是作者“改我一字,xxxx”的情感抵触,该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呢?笔者认为,在坚持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硬性规定必须对图书、对编辑等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的基础上,对于有讨论弹性的内容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在词语、表达方式规范方面,根据图书类别预设弹性不同的质检判错标准,如教材教辅、科技经济类、工具书类等图书,严格规范。而有的图书則适当放大标准弹性,把具体表达放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考虑,若无歧义、不影响阅读,没有不适合出版的内容,要尊重作者写作风格。
第二,建立不合格书复审制度,如果一本书被质检为不合格产品,除了编辑申诉外,还可根据书稿性质,组织质检、出版、文字语言相关专家以及如文字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不合格图书进行复评,以防个人囿于自己的理解误判。
第三,最大限度地鼓励作者、编辑、设计等相关人员的创新性和主观能动性,可计错可不计错的不计错。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用到出版物质检上,在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前提下,如果是明文规定的、有规可依的差错绝对从严记错,而并无相应具体规定的则不计错,质检人员不必过度敏感。
综上,质检标准不可能囊括所有图书的具体情况,质检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的质检人员要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对待图书中非原则性的弹性差错,从而实现质检标准、编辑、图书、作者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阮光页.论编辑的“编界”与质检的“罚点”——兼“华东师大版质检补充办法”解读[J].编辑学刊,2016(1).
2.王大学.编辑的修养[M]. 北京:知识出版社,1985.
(作者单位系岭南美术出版社)
关键词:质量管理 质检规范 图书风格 失衡
出版机构肩负着文化传承和积累的使命,以出版物为媒介对社会起着知识传播、审美导向等重要作用。政府历来重视文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就说:“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出版机构无疑是文化强国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在出版过程中编校质量是基础和前提,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历来重视质检工作,对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出版社对编辑编校质量的考核也越来越严。
从大政方针、基本原则到版式规范、文字规范、数字及标点符号用法、著录格式等细节,各相关文件及工具书都对出版工作进行了规定。大政方针方面如《出版管理条例》,细节方面如《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四版)》(2016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2017年,商务印书馆)、《异形词整理表》(第一批、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现代汉语词典》等,还有新华社公布的报道中的禁用词,新闻出版总署质检中心也发布了《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编校工作有规可依。但是图书以社会效益为中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的文化属性,决定了图书是商品却又不同于一般商品,不可能像质监局那样以具体的数据指标对每一件商品进行质检。在具体的编校工作中,首先,由于语言文字的独特性和知识的不可穷尽性,具体的编校规范必然无法针对每本书的具体情况,穷尽所有的计错标准。其次,以具体的条条框框去套每一本图书的不同特色,也难免会削足适履,弱化风格迁就规范。最后,由于语言文字的约定俗成性和规范标准的与时俱进,标准和工具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于细微调整中,在新旧标准交替之时如何兼顾图书具体情况和作者心理也是编辑必须妥善把握的。
一、质检规范与图书风格、作者情感失衡例析
对于政策和决定着一本书能否出版的原则性问题,作者一般都能理解和接受,这是图书出版的前提,不可动摇。而对于文字用法、具体表述等细节则存在争议。当然,编辑肩负着纯洁祖国语言文字的重任,“编辑不仅要把好书稿的思想内容、学术、艺术质量关,而且也必须把语言文字看成是书稿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把好语言文字关。”但是问题是原则要遵守,也要灵活运用标准。
例如词义方面,《现代汉语词典》自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修订了4版,每次修订对汉语的使用都带来新规范,如2016年9月出版的第七版中对“七月流火”这一词语的解释,“指夏去秋来,天气转凉。现也用来形容天气炎热。”一直以来用“七月流火”表示“天气炎热”是望文生义,不合规范,编辑在编校书稿时也会严格遵循标准,本着纯洁语言的职责,对作者解释,“七月流火”原意是火星七月后逐渐偏西下沉,指天气渐渐转凉,请看《现代汉语词典》第几页。现在突然要将这种新词义纳入规范范畴,对与错的标准在哪里?难道仅仅是规范、字典的认可?不仅编辑无所适从,作者在情感上也转变不过来。虽然“因人们误把‘七月’理解为公历7月、把‘火’理解为火热”,约定俗成接受了“形容天气炎热”的词义,但是对于清楚“七月流火”词源的读者,尤其是语言工作者来说,一时是很难接受的。
例如词语正副条方面,《现代汉语词典》7个版本中一些常用词在正条、副条的安排上的变化,也给编辑带来了困惑。如第7版“看作”“当作”是正条,“看做”“当做”是副条,看作:“当作:不要把人家的忍让看作软弱可欺。也作看做。”但是第6版是把“看做”“当做”作为正条的。另外还有唯一、惟一等词条,也存在这种情况。正条是推荐词形,首选词形,但是如果作者用了副条算不算错?如果两种词形都可用是否要尊重作者用词习惯?
例如特定历史时期词汇方面,“解放”的说法就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调整过程,还有“村长”一词,根据2015年11月新华社发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笔者编辑的一本散文集中,按照规定将“解放”改为“新中国成立”(当时还未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者说这样就抹去了时代痕迹,没有了历史特色。2007年笔者编辑的另外一本散文集,有一篇作者写他们村德高望重的“老村长”(已退休,任职时还是俗称“村长”),笔者按照规范把“村长”改为“村主任”,作者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和笔者解释说,他这篇文章就是乡村特色,他们乡里乡亲从来不会喊村长为“村主任”,他们“老村长”若看到这篇文章会说他不符合实际。编辑的处理方法一般是现在写文章遇到这些词要用规范用法,若是有特定历史时期背景的,要尊重历史和特定情境。但是规范可以套用,情感难以把控,如何照顾到作品风格和作者情感也是编辑要考虑的。同时如果过度执行标准也是不可取的,比如出现台湾、香港等有特殊历史背景的地名时编辑会特别留意,谨防出现政治差错,谨慎是好的,但是对于此类词语有的编辑为求保险过度敏感,甚至发展到只要出现“台湾”“香港”等字眼,前面不管三七二十一必加“中国”二字,就闹出“陕西、河南、广东、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并举的案例,此处加“中国”就有点奇怪了,纯属多余。
再例如版式规范方面,《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四版)》对封面、版权页、页码、标题规范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目录前的内容和目录后的内容页码不连排、标题两个字的中间空两个字位等,但是对于一些未做规定的情况质检该如何把握也有待探讨。笔者所在出版社有本书被抽查质检,这本书书眉采取切出血的设计,翻口处书名被切去三分之一,就如装饰,并不影响阅读,但质检过程中此处被计了一个差错。这样的情况下编辑就比较难把握设计创新和质检规范的度,甚至会囿于套规范、计差错中,畏手畏脚,一切中规中矩合格为上,限制了创新。
根据笔者具体工作以上只讨论了文字、词语、版式等方面内容,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以及专业类如科技、经济类图书的其他方面也有这种问题,此处不一一列举。
二、编辑如何平衡质检规范与图书风格
一边是质检严格的计错标准,一边是作者“改我一字,xxxx”的情感抵触,该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呢?笔者认为,在坚持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硬性规定必须对图书、对编辑等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的基础上,对于有讨论弹性的内容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在词语、表达方式规范方面,根据图书类别预设弹性不同的质检判错标准,如教材教辅、科技经济类、工具书类等图书,严格规范。而有的图书則适当放大标准弹性,把具体表达放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考虑,若无歧义、不影响阅读,没有不适合出版的内容,要尊重作者写作风格。
第二,建立不合格书复审制度,如果一本书被质检为不合格产品,除了编辑申诉外,还可根据书稿性质,组织质检、出版、文字语言相关专家以及如文字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不合格图书进行复评,以防个人囿于自己的理解误判。
第三,最大限度地鼓励作者、编辑、设计等相关人员的创新性和主观能动性,可计错可不计错的不计错。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用到出版物质检上,在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前提下,如果是明文规定的、有规可依的差错绝对从严记错,而并无相应具体规定的则不计错,质检人员不必过度敏感。
综上,质检标准不可能囊括所有图书的具体情况,质检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的质检人员要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对待图书中非原则性的弹性差错,从而实现质检标准、编辑、图书、作者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阮光页.论编辑的“编界”与质检的“罚点”——兼“华东师大版质检补充办法”解读[J].编辑学刊,2016(1).
2.王大学.编辑的修养[M]. 北京:知识出版社,1985.
(作者单位系岭南美术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