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古时期社会力量替嬗与国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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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是理解中国历史发展趋势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中国中古时期“富民社会”说,对这一核心问题做了颇有新意的探讨。本栏刊出黄纯艳、张锦鹏、杜雪飞、黎志刚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阶层构成、民间社会状况等角度就此新说所做的深入阐释,希望有助于学界了解这一论说,并增进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变迁问题的认识。
  提 要:中国中古时期经历了工商业为代表的财富力量兴起、式微和再兴,以及士族势力的起落。社会力量这一替嬗是社会经济的自然力量和国家的制度设计交互影响的结果。汉武帝新政通过打击和疏导双管齐下,消除了春秋战国以来日益膨胀的工商业力量,但其作为疏导财富力量的不限民名田政策成为士族阶层兴起的滥觞。唐朝在此前历代消解士族努力的基础上,通过科举制等制度将士族吸纳到统治秩序之中,转化为国家统治力量,完成了消解士族的过程。宋代建立了与财富力量共利分利的机制,与财富力量确立了相互依存而非对立争利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处理与社会力量关系的良策就是因势利导。
  关键词:中国中古;财富力量;士族势力;国家应对
  社会转型常伴随着社会力量的嬗变,每次社会转型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新旧社会力量关系的问题。中国古代两次社会转型——春秋战国到西汉前期社会变革和唐宋社会变革也伴随着社会力量的消长。在王朝更替的表象背后,社会力量的消长更深刻地反映着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特性。考察古代社会力量如何在社会经济的自然力量和国家制度设计的交互影响下消长变化,对我们更深入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具有积极意义。
  一、汉武帝新政与新兴社会力量的消长
  春秋战国的社会经济变革使西周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彻底的蜕变。作为社会基本阶层的士、农、工、商都是不同于西周贵族、井田民和奴隶的新兴社会力量。严格来说,“士”是从农、工、商阶层孕育出的被国家吸纳到统治集团中的群体,农、工、商是作为国家统治基础的社会阶层。
  春秋战国的“农”主要指从耕种井田的农民转化来的拥有私有土地的小农。各国通过“初税亩”,“相地衰征”,“作爰田”,“作丘赋”,“初税禾”等等形异实同的制度改变建立了与小农的依存关系,到战国时期,确立了各具形态的税、赋、役的赋役制度。税是以田为征税对象,征收粮食的田税,赋是以口或以户征收的纺织品或货币,役是按丁征收的力役。1国家运行的实物和劳力供给都通过对小农的土地和户口的控制来保障。
  春秋战国的职业工商业者也是西周“工商食官”和“处工就官府”的国有制中蜕变出的新兴阶层。在私有化的浪潮中资源和市场都向社会开放,催生了职业的工商业者。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与工商业者并存和共赢的机制。如郑国的商人与国家有明确的相互认同。商人玄高用自己的财物智退秦师,保全了郑国。郑国执政子产说,郑国与商人“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1齐国利用人求利的天性,农商并重,统治者“势利之在,而民自美安”。2齐国的临淄“甚富而实”,人口达到七万户,“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3西汉初期的“齐临菑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4仍保持了战国齐国的繁荣。商品经济和职业商人的发展蕴含着契约精神和城市经济的可能方向。许倬云说:“中国的发展定向于农业经济并不是历史的必然。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混乱年代中,始终存在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即发展出一种主要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生活,而不是以乡村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当时,庞大而繁荣的市场中心随处可见,赚钱盈利与契约互惠的市民心态非常流行,这两个条件都是重商主义发展的沃土。”5
  秦朝的统一将国家引向了战国秦国重农抑商和法家治国的道路。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范围都远甚于秦国的东方六国商业发展,资源开放和市场开放的传统在秦朝统一后继续延续。商业、冶炼和畜牧等行业仍有众多致富者。《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秦朝以财富著称的人有经营畜牧业的乌氏倮、炼丹砂的巴蜀寡妇清、冶铁和经商的南阳孔氏、经营渔盐和商业的齐人刁间、冶铁的鲁人曹邴氏、赵人卓氏等。他们代表了一个农业以外合法致富的庞大阶层。但是,秦朝在法律上重农抑商,基本赋役制度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田租、口赋和力役制度。这与山泽资源开放和工商业财富兴盛存在矛盾和冲突。对于工商业者而言,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甚至被列为贱民七科谪。对于国家而言,并没有建立将工商业领域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经久制度。这使得工商业者与国家在根本利益上处于对立的状态。
  西汉初期实行黄老之术,资源和市场进一步开放,工商业领域的财富也进一步膨胀,使各个行业都获得致财牟利的机会。“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6司马迁说,一个千户封君租税所得为二十万,而百万家产的商贾;二百蹄马,或千只蹄角牛等的养殖户;千章之林,或千树枣等种植户;千酿酤酒户;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屠牛、贩谷、贩薪、贩船、放贷等一年获利“皆与千户侯等”,甚至贩胭买浆这样微不足道的小行当也积累千金的财富,7而且他们是合法致富的。这股财富力量已经开始了向社会渗透。富商豪强利用经济优势控制社会,“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8被富商豪强用财富所役使。“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经营畜牧业的富翁卜式就是地方的权威,“居人皆从(卜)式”。9但财富力量尚未达到宋代那样成为社会经济关系核心和社会主导力量,并孕育出富民阶层的程度。
  但是,“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10工商业致富者虽然富比封君,被称为“素封”,11但确不能取得合法的社会地位。国家的运行也不能利用这些民间的财富力量。西汉的赋役制度沿袭秦朝,仍然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田税、口赋和力役,不能从工商业者身上获取赋税,只能任由他们“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1也没有稳定的制度利用他们成为国家机器运行的助力。七国之乱时,长安从军的列侯封君们向子钱家借贷,而且子钱家们认为,“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2愿意借贷的无盐氏一岁之中取什倍之息。汉武帝发动开边战争,“县官大空”之时,富商大贾“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3如何使民间财富为国生财,为国转输,西汉初还没有探索出持久有效的办法。   唐代商品经济发展,坊市制逐步崩溃,城市的繁荣,使工商业阶层逐步走出了汉武帝时期以来的历史低谷,获得恢复和发展。见诸史籍的富商大贾数量显著增加。天宝十载,陕州运船失火,烧毁商人船100只。《中国印度见闻录》载黄巢入广州杀蕃商十二万。《新唐书》载,黄巢之乱时邓处讷与连州戍将黄行存“诱工商四五千人据连州”。还有唐将田神功平刘展之乱,在扬州杀蕃商数千人等。特别是城市工商业者数量很大。1而且不乏家资巨万的大富,如邹凤炽、王元宝、王酒胡、裴明礼、何明远、罗会、任令方等都是见称于史籍的巨富。明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列举历代“能自力致富者”的十八位代表,唐代的王元宝、王酒胡、邹凤炽皆名列其中。2商人作为一股社会力量更受社会关注。白居易的《琵琶行》、《盐商妇》、《商人妇》、元稹《估客乐》对商人的描述即可见一斑。均田制瓦解后,不再限制土地的私有化,农业领域的富有阶层不断扩大,出现“多田翁”、“足谷翁”。3如林文勋所概括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自中唐开始,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下,财富力量崛起了。”4这股财富力量是王世贞所说的“能自力致富”的拥有雄厚财富的民间社会力量,而非国家通过财政获得财富权力。他们是商品经济催生的新兴社会力量。
  那么,唐朝国家怎样对待这股新兴的财富力量呢?一方面,唐代对商人法律地位的限制仍没有改变。工商杂色之流仍不得入仕为官。《旧唐书·食货上》及《旧唐书·职官二》载:“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甚至还有“禁工商乘马”的规定。5但事实上这一时期由于农民的分化,工商业的发展,“四民分业”的界限出现模糊以至混杂,工商之家不得入仕的禁令已经被打破,工商业者已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政治舞台。6作为最高统治者,唐朝皇帝对工商业者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唐太宗曾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既是卓越不群,也“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7到唐玄宗时已经说出“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唐禧宗重修安国寺毕,设大斋,还邀请长安商人王酒胡扣新钟,后人称“一布衣乃敢与人主酬酢,遂争雄长”。8
  唐朝中后期已经开始建立与工商业者共利分利的机制。刘晏改革盐法,实行官府“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9的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盐利增至六百万贯,在中央财政中超过户税和青苗钱等税收,一时跃居首位。同时,唐朝对茶叶、酒曲也实行了禁榷和征税。唐朝国家税收已经完成由单一农业税向工商税和农业税并重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是先秦秦汉“食租衣税”模式的巨大变化。宋人汪应辰阐述了这一变化过程:“昔人以为县官当食租衣税,然汉文景之盛或赐民田租之半,或尽除之,或三十税一。昭帝即位一切罢之。至于后世或用或否,唐至德宗用杨炎之说,尽取军兴以来暴敛横赋合而为两税,又用张滂之说,始有茶禁。凡汉唐之所征取榷禁者今皆不能易矣。然刘晏号为善榷盐,其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乃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10刘晏和张滂的盐茶法改革就是将民间商人纳入榷盐的体系,由国家的对立面转化成为国生财的力量。
  三、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利用
  学者们充分肯定了宋代社会商业文明的特点。斯波义信指出,城市化、市场体系形成和农业商品化、经济制度转变所构成的“商业繁荣”已是宋代社会的重要特点。1葛金芳认为,汉唐的立国基础是小农经济,宋代虽仍以农业立国,但已发展出诸多工商业文明的因素,表现出与汉唐异质的社会特点。2在这一背景下,财富力量已经成长为宋代社会经济关系核心的社会力量,即“富民”阶层。3宋代国家的运行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与财富力量关系的问题。宋人沿袭和发展了刘晏对待财富力量的观念和方式,即分利共赢。欧阳修有一段经典的话,代表了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态度取向:“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4马端临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对宋代对待商人等财富力量的观念变迁作了更简洁却更深刻的阐释:“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5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利用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利用财富力量为国生财
  宋朝对待财富力量的基本政策如同欧阳修和马端临所说的,就是通过建立与财富力量的共利分利机制,使其财富能够转化为国家财政。构成这一机制的主要制度就是间接专卖制度和商税制度。由官府垄断经营的直接专卖制度向官商联合的间接专卖制度转变是宋代专卖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事实证明,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具有增加国家专卖收入和强化中央集权两个方面的作用。
  北宋某些时期和地区曾经实行食盐直接专卖,例如淮浙盐在至道二年以后作为支撑漕运的经费曾长期实行官搬官卖的直接专卖,福建和广西盐也曾实行官卖。如马端临所说:“官卖未必能周遍,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于商税。”6盛度等人指出,官购商销与官搬官卖相比有五利,即省官造船,罢役车户,免纲吏侵盗,使钱币通流,岁减盐官等。7而淮浙盐自崇宁初“罢官卖盐以利天下,立法修令,走商贾于道路,惠及百姓,行之二十余年,客人有倍称之息,小民无抑配之害。至于亿万之利”。8国家通过“开合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达到了利用商人增加盐利的目的。到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9
  而对国家来说,将所有经营环节全部让渡给商人的专卖制比官购商销的专卖制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茶叶专卖制度的演变就是如此。北宋前期实行官购商销的交引法,各产茶州县设买茶场,再将茶叶运输到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发卖。张洎说,茶叶行交引法时,官府垄断收购纲运,“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而在买茶场和卖茶榷务山场又“堆贮仓场”,以致“大半陈腐,积年之后又多至焚烧”,10还要支出茶本钱、纲运费、仓廪费等经营成本。蔡京以引榷茶的制度下商人可以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不再直接参与茶叶的收购运输和批发活动,茶利到达了北宋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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