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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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体商标显著性之争
  
  2010年的商标事件中,立体商标的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3月8日,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于2002年10月申请的第3330291号瓶型立体商标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产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
  与可口可乐不同的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的第G650537号瓶型立体商标在我国取得注册后,却被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第G650537号商标作为国内调味品行业的常用包装,缺乏显著性,如果被雀巢公司独占使用将损害整个调味品行业的利益。商评委2010年7月19日做出裁定认为,第G650537号商标经雀巢公司长时间使用,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
  除此之外,知名巧克力生产商费列罗公司也有如此遭遇,该公司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被开平市可味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巧合的是,第G783985号此前欲在国内注册时,即被商评委裁定缺乏显著性,不予核准注册。2007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决该商标作为费列罗巧克力特有的包装已具有显著性。该判例曾引发国内商标业界对立体商标注册和保护标准的探讨。之后,商评委重裁该案,第G783985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此番可味公司提撤销申请,理由还是第G783985号商标缺乏显著性。但商评委此次认为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可味公司理由未获认可。
  点评: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引入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至今,国内被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屈指可数,我国目前对于立体商标保护的准备还不是很充分。
  
  2 “红牛”遭“牛虻”缠身
  
  自2005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市场中先后出现多种冠以“红牛”显著文字标识的铁罐装、塑料瓶装饮料产品,如“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营养液饮料”……持续近5年的不断演化变形、超过150次的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裁定和司法判决之后,这些“牛虻”终在2010年9月26日捱到了灭亡的一天。
  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红牛”针对韦廷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提起的撤销争议行政诉讼案获得两级人民法院支持后,商评委“商评字(2008)第05523号重审第390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的做出,使山寨红牛认为可以将自己庇护在“合法光环”下的、原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的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丧失了法律效力。
  此前,对于众多“牛虻”的存在,“红牛”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诸多维权行动。同时因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商标的存在,韦廷建亦曾向我国部分省份的市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品牌提出商标侵权之诉,其认为“红牛”生产的维生素功能性饮料上使用“红牛”商标涉嫌侵犯其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并未有生效判决认定“红牛”存在侵权事实。
  点评:“傍名牌”现象在中国一直以来都十分棘手,在二三线城市常会看到如“依卡璐”、“海飞姿”等傍名牌产品,成为企业挥之不去的烦恼。
  
  3 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www.7t7t.com),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王佳豪均未经许可。2009年3月至6月,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获取广告费用12837.05元。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佳豪有自首及悔罪表现,判处王佳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
  点评:网络盗版音乐已将唱片业推向深渊,从四大国际唱片起诉百度、到国内知名音乐人高声疾呼,大家都已看到网络盗版所带来的严重伤害。
  
  4 云药“痛舒胶囊”成功维权
  
  2010年底,江苏某企业“痛舒片”侵犯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痛舒胶囊”专利权案件,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判后,终以云南省药物研究所专利权人胜诉告终。
  正值云南药物研究所大力推广“痛舒胶囊”时,江苏某企业生产了与“痛舒胶囊”专利所保护的配方成分完全相同的“痛舒片”,并公开销售,给云南省药物研究所造成巨大损失。云南省药物研究所于2009年3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云南省药物研究所一审胜诉,同年8月昆明中院判决被告江苏某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药品“痛舒片”,赔偿药物所经济损失。后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次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20 10年终审判决仍维持原判。至此,云南省药物研究所利用法律武器,终于成功维权,成为云药产业维权的典型案例。
  点评:专利保护有效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或是必须共同使用;药品的研发过程如何保护,这些既复杂又专业的问题至今不仅困扰着研发企业,同时也困扰着监管部门。
  
  5 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
  
  2010年10月,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经审理后,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李强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于芬认为,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点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博客、微博已成普通大众发表个人文章、对事件进行点评的平台,随即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数字时代新的焦点。
  
  6 “开心网”尘埃落定
  
  2010年10月26日,历时一年半的“真假开心网”官司一审公开宣判,千橡被判不得再使用“开心网”名称,但仍可沿用kaixin.com域名,千橡还同时被判向开心网(kaixinool.com)赔偿40万元。开心网此前提出的1000万元索赔请求及公开道歉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08年3月,开心网上线运营。凭借“朋友买卖”、“争车 位”等产品迅速占领白领市场。2008年10月14日,千橡用早已购得的kaixin.com域名,推出了另一个开心网,除网站名称一模一样外,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也几乎与开心网完全相同。2009年5月,开心网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千橡公司不正当竞争。2009年10月该案首次庭审,千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随后经过八个月的管辖权审议后,北京市二中院于今年6月30日二次开庭,并进入庭后调解阶段。
  法院认为,开心人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com)中,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系在同业竞争中,使用开心人公司提供的知名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特有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中国互联网的抄袭乱像已成顽疾,有人说“赔的可怜”,但终究赔了,此案的判决,正本溯源,算是一个引领行业风向标的例子。业内可以竞争,但要正当竞争。
  
  7 黄从霖及被告单位销售伪劣产品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等地租用仓库,雇用被告人罗响、车树贤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将假烟以船运方式运送至英国等国家和地区销售。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黄从霖、丁乒参与中转假烟价值15361.8786万元;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涉案价值14916.9286万元;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经手涉案价值分别为11916.016万元、8780.866万元、769.7 16万元;鼎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红艳经手涉案价值1725.8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经手涉案价值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从霖、丁乒有期徒刑各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2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70万元至2万元不等。黄从霖等九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点评:在中国,刑事处罚对于打击造假者是最有效的,企业普遍认为,一个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给造假者造成较大的影响,有效的遏制侵权现象。
  
  8 “潍柴”商标之争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在2009年底首次对簿公堂,潍柴控股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潍柴工贸列为第二被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柴工贸则向潍坊中院提出反诉,请求该院认定潍柴控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有“潍柴”字样的企业字号。2010年5月17日,商评委就潍柴工贸此前申请的两件“潍柴”商标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两件“潍柴”商标均被裁定予以核准注册。10月13日,两起“潍柴”商标行政案开庭。11月18日,北京一中院就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此前的裁定被判决撤销,并需就两案重作裁定。12月7日,随着山东省高院的一纸裁定,两家“潍柴”在山东省内的纠纷就此了结。此前,潍坊中院一审判决,潍柴工贸停止使用“潍柴”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潍柴”、“WEICHAI”商标,赔偿潍柴控股经济损失50万元,并驳回了潍柴工贸的反诉请求。
  点评:两家“潍柴”同处鲁地,对于使用“潍柴”商标或者字号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历史背景,是否使用之初就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现在已经难以追溯。
  
  9 “解百纳”重回商评委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行政诉讼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公司等企业的上诉请求,判令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
  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但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引起了中粮公司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中粮公司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为由联合向商评委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针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分别做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中粮公司等单位撤销请求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此前做出的相关裁定。一中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案重新做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做出裁定。
  点评:历时八年,经历商标复审、商评委终裁等几大环节,“解百纳”之争并未尘埃落定。73年的使用,是否在30多家企业一哄而上时,“解百纳”就成为全行业的公共财富?
  
  10 堀茂侵犯商业秘密案
  
  1994年10月,日本三国株式会社与四川西光工业(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等产品。1999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堀茂(日本籍)、周勇、刘发刚、沈倩在成都三国公司分别任总经理及技术部、生产部相关职务和翻译,可以接触到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2004年9月,堀茂被调回日本前,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设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2004年9月至12月,沈倩、周勇、刘发刚先后从成都三国公司辞职,参与科美公司的筹备,并于科美公司成立后在该公司任职。2005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其间,堀茂将在成都三国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勇,并通过沈倩要求刘发刚等人将偷拍的二次空气阀照片及相关零件邮寄到科美公司,科美公司据此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堀茂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沈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堀茂等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点评:2009年“力拓”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曾引起轰动,而在2010年,中国首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出台,将更有效的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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