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新型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往往是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当下热点,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范围。进而概括出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价值评估、关联技术、有效期限等。并提出应对对策,建议企业做好前期审查工作,出资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2-01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赋予的权利。创造者对其成果享有支配权、处分权。将知识产权出资,亦是处分的方式之一。这可以更灵活、更深层次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新兴技术型企业的出现,更促进了知识产权出资这一现象。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出资,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获得利益,也可以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也不在局限与收取许可使用费,而可以进一步开发、充分发挥智力成果的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1.价值上的确定性。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或折合为确定的货币。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可以用具体的货币表示。
2.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由权利人交付公司,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当需对外清偿时,亦可转让给公司的债权人,由债权人加以使用。可转让性包括两个方面:客观上可以转让;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该权利转让。这种转让应是完全的转让。
3.履行出资程序。知识产权因其特征需履行特定的程序。专利权和商标权是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因为单从实际使用的状况无法判断权利归属。著作权的出资,应根据著作权载体的实际交付、授权或许可使用合同等情况确认。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性质。
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知识产权的出资与知识产权的转让,转移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因而实质上,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行为。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其中的工业产权而言,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则较为广泛,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狭义的工业产权出资,即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知识产权比实务、货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通常都需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核,实务现状表明,从申请到获得批准的期限非常长。获得知识产权之后,也可能因存在不符合授予条件,第三人申请撤销的风险。对公司而言,知识产权这一资产的风险较大。
2.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经过有效评估才能确定。不同的人或机构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现实中,对知识产权的估值很难获得公正、一致的认识。
3.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是二十年,外观设计的有效期是十年。著作权也有一定的有效期。知识产权作为资产时,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有效期限对公司的影响。如果该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例过高,公司在后续的发展中面临的风险也高。
4.关联技术、替代技术、后续技术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与某一知识产权相关的关联技术、替代技术的出现,该知识产权后续能否继续开发,都直接影响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资产的价值势必会降低,公司的利润率将下降。
5.知识产权利用的技术咨询、培训。知识产权不同与其他资产,原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远高于公司。该资产的充分发挥需要原所有人的协助。如果公司未能与股东事先作出约定,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6.竞业限制、商业秘密风险。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和技术有关的内容)通常都会涉及商业秘密。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难以做到十全十美,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此外,对公司而言,离职员工亦可能成为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7.权能、权属的转移。权能指行为人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权属指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公司未能审慎地审查,权能、权属二者缺一,将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二)对策。
1.加深对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认识。应对知识产权作为资本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过分排斥这一出资形式,并尽可能有效的发挥其价值、限制其风险。
2.做好前期审查工作。首先,对该知识产权的内容做全面的了解,由出资股东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开发成本、有效期限、关联技术、开发前景等等。进而,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估值过高或过低。
3.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订立知识产权出资协议时,应对相关的风险作出明确规定。首先,要求股东保证该知识产权权利无瑕疵,不存在权属纠纷。其次,约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该知识产权需要进一步开发,应约定成果归属。公司若需要股东提供该知识产权的培训、技术支持等,也应作出约定。
4.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专有性,能给公司带来独特的收益。为了维护这一专有性,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等,防止在使用的过程中,专有性受到破坏,引起公司资产减少。
参考文献:
[1]寇占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8(04)
[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吳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于海强(1992-),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82-01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赋予的权利。创造者对其成果享有支配权、处分权。将知识产权出资,亦是处分的方式之一。这可以更灵活、更深层次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新兴技术型企业的出现,更促进了知识产权出资这一现象。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出资,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获得利益,也可以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也不在局限与收取许可使用费,而可以进一步开发、充分发挥智力成果的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1.价值上的确定性。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或折合为确定的货币。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可以用具体的货币表示。
2.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由权利人交付公司,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当需对外清偿时,亦可转让给公司的债权人,由债权人加以使用。可转让性包括两个方面:客观上可以转让;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该权利转让。这种转让应是完全的转让。
3.履行出资程序。知识产权因其特征需履行特定的程序。专利权和商标权是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因为单从实际使用的状况无法判断权利归属。著作权的出资,应根据著作权载体的实际交付、授权或许可使用合同等情况确认。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性质。
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知识产权的出资与知识产权的转让,转移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因而实质上,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行为。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其中的工业产权而言,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则较为广泛,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狭义的工业产权出资,即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知识产权比实务、货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通常都需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核,实务现状表明,从申请到获得批准的期限非常长。获得知识产权之后,也可能因存在不符合授予条件,第三人申请撤销的风险。对公司而言,知识产权这一资产的风险较大。
2.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经过有效评估才能确定。不同的人或机构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现实中,对知识产权的估值很难获得公正、一致的认识。
3.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是二十年,外观设计的有效期是十年。著作权也有一定的有效期。知识产权作为资产时,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有效期限对公司的影响。如果该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例过高,公司在后续的发展中面临的风险也高。
4.关联技术、替代技术、后续技术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与某一知识产权相关的关联技术、替代技术的出现,该知识产权后续能否继续开发,都直接影响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资产的价值势必会降低,公司的利润率将下降。
5.知识产权利用的技术咨询、培训。知识产权不同与其他资产,原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远高于公司。该资产的充分发挥需要原所有人的协助。如果公司未能与股东事先作出约定,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6.竞业限制、商业秘密风险。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和技术有关的内容)通常都会涉及商业秘密。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难以做到十全十美,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此外,对公司而言,离职员工亦可能成为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7.权能、权属的转移。权能指行为人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权属指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公司未能审慎地审查,权能、权属二者缺一,将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二)对策。
1.加深对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认识。应对知识产权作为资本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过分排斥这一出资形式,并尽可能有效的发挥其价值、限制其风险。
2.做好前期审查工作。首先,对该知识产权的内容做全面的了解,由出资股东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开发成本、有效期限、关联技术、开发前景等等。进而,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估值过高或过低。
3.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订立知识产权出资协议时,应对相关的风险作出明确规定。首先,要求股东保证该知识产权权利无瑕疵,不存在权属纠纷。其次,约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该知识产权需要进一步开发,应约定成果归属。公司若需要股东提供该知识产权的培训、技术支持等,也应作出约定。
4.建立完善的公司制度。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专有性,能给公司带来独特的收益。为了维护这一专有性,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等,防止在使用的过程中,专有性受到破坏,引起公司资产减少。
参考文献:
[1]寇占奎.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8(04)
[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吳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于海强(1992-),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