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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确使中山市的勞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这意味着大量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被成功化解在源头。
2008年《中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完成,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推动下,广东省中山市创造的集体协商制度,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逼出来的改革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缘何在中山市出现呢?这得从2008年金融危机说起。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因为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辞职率高……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此外,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所以要逐步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有力保障。
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7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中山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用工荒”,以及工人利益诉求的不断提高,从2011年开始推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中山市的许多企业悄然实施。
如何协商?
早在2011年,中山市总工会制定了《中山市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该市工资集体协商三年目标任务,并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参与本市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建立了一支由各级工会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等340人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中山市目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达7032家,覆盖职工60余万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54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13份,覆盖企业3464家。
2013年3月,中山市总工会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讨会,总结全市各级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措施。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坚持开展集体合同检查月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工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履约率。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据统计,2012年,中山市已建立工会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0867家,覆盖职工836345人;其中,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9864家,覆盖职工706132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使中山市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据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井喷式”增加。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案件数量在珠三角城市中排在中上位置。2011年,中山市法院系统共办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98宗,二审案件1234件;2012年共办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同比下降1000宗左右,但二审案件数基本持平,而且二审调解、撤诉结案率从2011年的60%以上大幅下降到40%左右。上述数据说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确使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这意味着大量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被成功化解在源头。
下一步的着力点
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必须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处罚措施,明确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如果能出台《工资法》,企业不谈也得谈,否则就将受到处罚,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要使行业工会的组织力量尽快强大起来。我们的工会组织,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无论其应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生存空间压小,处境比较尴尬,与劳动者亟须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其次,要增强工会及工会人员的独立性,工会人员要由职工选举产生,且不得在企业兼任其他行政职务。这样使得工会和工会人员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无后顾之忧。
要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作为空间。为劳动者说话,替劳动者代言,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步。这就要求行业工会以极高的责任感,既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衡量企业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更要调查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对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心中有数,在“敢谈”与“会谈”的底气支撑下,为劳动者把好维权关。
要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共同体关系,把企业的发展同职工的利益诉求捆绑在一起,利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实现职工工资增幅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更好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达到劳资双方的互利双赢。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08年《中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关系转型的完成,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推动下,广东省中山市创造的集体协商制度,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逼出来的改革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缘何在中山市出现呢?这得从2008年金融危机说起。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因为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辞职率高……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此外,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所以要逐步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有力保障。
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7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中山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用工荒”,以及工人利益诉求的不断提高,从2011年开始推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中山市的许多企业悄然实施。
如何协商?
早在2011年,中山市总工会制定了《中山市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该市工资集体协商三年目标任务,并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参与本市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建立了一支由各级工会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等340人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中山市目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达7032家,覆盖职工60余万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54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13份,覆盖企业3464家。
2013年3月,中山市总工会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讨会,总结全市各级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措施。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坚持开展集体合同检查月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将工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履约率。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据统计,2012年,中山市已建立工会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0867家,覆盖职工836345人;其中,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9864家,覆盖职工706132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使中山市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据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井喷式”增加。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案件数量在珠三角城市中排在中上位置。2011年,中山市法院系统共办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98宗,二审案件1234件;2012年共办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数同比下降1000宗左右,但二审案件数基本持平,而且二审调解、撤诉结案率从2011年的60%以上大幅下降到40%左右。上述数据说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确使中山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这意味着大量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被成功化解在源头。
下一步的着力点
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必须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处罚措施,明确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如果能出台《工资法》,企业不谈也得谈,否则就将受到处罚,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要使行业工会的组织力量尽快强大起来。我们的工会组织,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无论其应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生存空间压小,处境比较尴尬,与劳动者亟须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其次,要增强工会及工会人员的独立性,工会人员要由职工选举产生,且不得在企业兼任其他行政职务。这样使得工会和工会人员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无后顾之忧。
要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作为空间。为劳动者说话,替劳动者代言,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步。这就要求行业工会以极高的责任感,既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衡量企业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更要调查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对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心中有数,在“敢谈”与“会谈”的底气支撑下,为劳动者把好维权关。
要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共同体关系,把企业的发展同职工的利益诉求捆绑在一起,利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实现职工工资增幅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更好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达到劳资双方的互利双赢。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