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语言权利的法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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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少数群体的存在,少数群体是指那些少数人在人口、民族、人种、宗教上有某些特征的群体,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当今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语言权利是一种普遍性权利,不论是多数民族的成员或少数民族的成员都应享有,通常情况下,少数民族(少数群体)或其成员的语言权利为语言权利的指涉对象。少数人语言权利是围绕选择使用母语(本语言群体的语言)或其他语言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主体在语言选择上的自由,防范国家公权力。
  关键词 少数人 语言权利 法理内涵
  作者简介:高洁,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74
  一、 什么是少数人
  (一) 少数人是一个特指的概念
  少数人指在一国中数量居于少数,但是在民族或族裔、语言、宗教、文化上有自己的特征,能够区别于其他群体,并且有努力保护其特征的意识的群体。少数人完全不指代政治活动中的少数人,例如在政治投票、行政决策中的少数人。也不完全指代德沃金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少数族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同时也不完全指代“土著民”或“原著民”。“土著民”或“原著民”人数很有可能在一个国家中居于人口的多数,例如马来西亚的马来人、南非的祖鲁人等等。
  少数人的主体有种族少数人、族裔少数人、族群少数人、宗教少数人和语言少数人。种族少数人例如黑种人、白种人、黄种人等;族裔少数人如亚裔、非裔人等;族群少数人如我国的少数民族,云南苦聪人、贵州穿青人等等;宗教少数人如印度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等;语言少数人如加拿大讲法语的公民等等。
  (二) 少数人的特性
  少数人有以下特征:一是居住在该国境内并为该国公民;二是与该国保持长期、稳定和持久的联系;三是显示出不同的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特征;四是虽然数量上居于少数,少于该国或该国所在地区的人口的其他部分,但是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五是共同关注并力图保存所有构成其共同特征的文化、传统、宗教和语言,并因而激发出这样的意识。
  《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中的少数人是主要指少数群体中的个体成员,强调个人人权,但是该宣言第3条第一项也规定,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单独以及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形式这些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少数人的权利内容体系
  少数群体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中,如享有自己的文化,使用自己的语言,宗教和信仰自由,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成立自己的社团等权利。除此之外,少数群体还有一些特殊权利,比如生存权、教育权等。
  二、语言权利
  (一)语言权利的概念
  早期的语言权利主要是指使用母语的权利,而今的语言权利指每个人或群体使用语言的权利。广义的语言权利包括所有与语言有关的权利和权力,其法理意义比语言本身大得多。狭义的语言权指法定的纯粹的使用语言的权利,通常应用于政治、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中的语言权利,即语言权利是公民、族群、国家及各种组织表达思想时选择和使用语言文字作为物质手段的权利。权利主体是公民、族群、國家及各种组织,权利客体是使用的语言文字,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权利客体作为物质手段。
  (二)语言权利的分类
  1.基本语言权和普通语言权
  从重要程度看,语言权分为基本语言权和普通语言权。基本语言权就是坎加斯等西方社会语言学家提出的语言人权,是学习、使用母语和至少一门国家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标准语体并以母语接受教育和服务的权利。坎加斯等人还将之亦称为必需的语言权。其对象是母语、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
  普通语言权也即非基本语言权,指基本语言权之外的其他语言权利。坎加斯等亦称之为充实取向的语言权。如学习和使用外语的权利,并非生活所必需,但是掌握了外语,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无疑会带来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利益。非基本语言权对基本语言权起充实作用。
  2.个人语言权和群体语言权
  可以将权利分为两类:个人的和群体的。根据权利之客体可分还是不可分,可以将一个特定权利分为个体权利和群体权利。如果权利客体可分,那么该权利就是个人权利,否则就是群体权利。
  个人语言权,是指个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语言权利。个人语言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每一个人不论其语言群体归属而享有的语言权利,如每一个人都有学习和使用母语的权利,这一类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另一类个人语言权是个人作为某一语言群体的成员,尤其是作为少数语言群体的成员享有的语言权利。群体语言权,是指某种语言群体就本群体之语言的地位、使用、发展、前途和命运等享有的权利。如语言生存或语言安全的权利,如果存在这样的权利,它们必然是群体权利。
  个人语言权和群体语言权的区别在于,个人语言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语言权的利益归属于个人。群体语言权的利益归属于整个语言群体,惠及整个语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个人语言权和群体语言权的又互相联系,就同一个语言群体来说,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补充。
  3.消极的语言权利和积极的语言权利
  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分别以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为核心。他将第一代人权称之为“消极权利”,主要用于对抗公权力的干涉。第二代人权称之为“积极权利”,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权利。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这对概念在研究语言权利时可运用分析,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对丁国家不得否认少数群体的文化。其表述方式是“国家不得”,因此这一条中包含的语言权利是消极权利。《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少数人受教育。这里的权利就是积极权利。判断一种权利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就看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不作为。由于语言权利具有群体权利的属性,单靠国家的消极不作为难以真正保障语言公平,语言权利应更多地具有积极权利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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