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的银行行业在完全开放以前,银行信用也被视为国家信用的一部分,存款人在银行存款,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那么政府将一以贯之的承担所有后果。所谓破产,就是针对经营失败、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采取强制法律措施使其退出市场,从而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破产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能够促使企业提高危机意识,从而让经营维持良性状态;另一方面也可使社会生产力从总体上得到提高。商业银行也属于市场竞争主体之一,那么其不可避免的应当与企业一样承担破产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62-01
作者简介:黄旭,男,汉族,河南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经济学。
一、绪论
(一)课题的研究背景
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为金融产品,属于特殊资产负债类型的企业,商业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就是存款人的存款,当然,银行保管的存款也支撑着我国资本市场。我国的银行行业在完全开放以前,属于垄断性行业,且以公有制为主体,这种经济体制使得银行出于封闭状态,无需面对市场化带来的种种危机,譬如破产。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也随之日渐深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商业银行遭遇现实提出的市场退出问题,无论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求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进行资源配置的要求,商业银行都有必要建立破产制度以维持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有序性和公平性。
(二)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银行存在着与普通企业的区别之处,即其直接关系着以存款人为主的公众利益,以前那种以商业银行信用之危机为国家信用之危机,以国家之力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已经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了,建立高效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已是大势所趋,唯有如此才能维持金融行业的良性循环。从这一立法目标上来看,其选择过程就是多方利益的对抗过程。建立银行破产法,旨在使各方的利益更加明确,在保障银行体系有效、稳定运转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寻找到最优状态,使其达到平衡,从而使整个银行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实施,并不断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一焦点首先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基础的存款人权益保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在眉睫了。
二、我国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各主体权利界限不明确
一般而言,我国的企业破产均以司法机关为主导,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却表明,关键机关才是银行破产的主导,即所谓的监管型破产。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其信用危机爆发时,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决定对其进行关闭清算,这种行为就实际来看属于一种行政清算;债权债务方面由工商银行托管,依行业内的清算方案及债务清偿计划实施清偿。
(二)对接管制度法律规定不具体
所谓接管,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问题的银行进行的经营管理权控制,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手段来限制问题银行风险资产继续增长,通过资产出售或者资产置换等形式对问题银行的流动性进行改善,借助接管组织的信誉实现对外融资的强化,从而整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最终实现恢复问题银行正常经营的目的。众所周知,接管时机对于救助结果至关重要,接管进行的时间越早、越主动,重组时面临的困难就越少,成本就越低;反之,重组时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成本就会越高,效率也会随之降低,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就会扩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制衡机制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商业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却处于尴尬的位置。首先就法院本身的救济途径来看,其救济途径比较被动,无法主动对问题银行采取接管,司法介入具有滞后性;其次就商业银行的特点来看,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及权力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机关毫无经验的介入反而会导致接管程序进行缓慢。这也就是实践中司法机关从来没有介入商业银行破产过程的原因所在。
(二)完善对商业银行接管条件的规定
目前理论界有些观点认为,接管商业银行的理由还应当包括商业银行及其职工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行为,如洗钱犯罪、违法拆借、违法房贷、违法办理存款业务、违法开具不符合事实的金融票据、违规担保、反映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告作假等。但是本文认为这种划分并不妥当,就我国而言,只要商业银行出现被接管的情况,就有可能在社会上引起恐慌,稍稍在公关上处理不妥当便会引起挤兑的情况,对社会安定极其不利,所以决定接管需要慎重,以上的违法、违规活动虽然反映出不遵守银行经营规则的情况,也对银行和存款人带来了损害,但并非只有接管这一条出路可以解除危机,其他补救措施和惩罚措施一样可以帮助银行解除危机。
四、结语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利益交织关系,商业银行深处其中也不例外,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负责,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安定造成破坏。清偿能力强、运转良好的银行,具备很好的能力分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确保利益主体之间不冲突的共存下去;但是清偿能力弱、运转不畅的银行则往往得到相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M].北京:法律出版,2010.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62-01
作者简介:黄旭,男,汉族,河南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经济学。
一、绪论
(一)课题的研究背景
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为金融产品,属于特殊资产负债类型的企业,商业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就是存款人的存款,当然,银行保管的存款也支撑着我国资本市场。我国的银行行业在完全开放以前,属于垄断性行业,且以公有制为主体,这种经济体制使得银行出于封闭状态,无需面对市场化带来的种种危机,譬如破产。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也随之日渐深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商业银行遭遇现实提出的市场退出问题,无论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求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进行资源配置的要求,商业银行都有必要建立破产制度以维持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有序性和公平性。
(二)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银行存在着与普通企业的区别之处,即其直接关系着以存款人为主的公众利益,以前那种以商业银行信用之危机为国家信用之危机,以国家之力确保存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已经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了,建立高效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已是大势所趋,唯有如此才能维持金融行业的良性循环。从这一立法目标上来看,其选择过程就是多方利益的对抗过程。建立银行破产法,旨在使各方的利益更加明确,在保障银行体系有效、稳定运转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寻找到最优状态,使其达到平衡,从而使整个银行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实施,并不断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一焦点首先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基础的存款人权益保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在眉睫了。
二、我国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各主体权利界限不明确
一般而言,我国的企业破产均以司法机关为主导,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却表明,关键机关才是银行破产的主导,即所谓的监管型破产。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其信用危机爆发时,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决定对其进行关闭清算,这种行为就实际来看属于一种行政清算;债权债务方面由工商银行托管,依行业内的清算方案及债务清偿计划实施清偿。
(二)对接管制度法律规定不具体
所谓接管,就是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问题的银行进行的经营管理权控制,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手段来限制问题银行风险资产继续增长,通过资产出售或者资产置换等形式对问题银行的流动性进行改善,借助接管组织的信誉实现对外融资的强化,从而整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最终实现恢复问题银行正常经营的目的。众所周知,接管时机对于救助结果至关重要,接管进行的时间越早、越主动,重组时面临的困难就越少,成本就越低;反之,重组时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成本就会越高,效率也会随之降低,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就会扩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制衡机制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商业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却处于尴尬的位置。首先就法院本身的救济途径来看,其救济途径比较被动,无法主动对问题银行采取接管,司法介入具有滞后性;其次就商业银行的特点来看,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及权力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机关毫无经验的介入反而会导致接管程序进行缓慢。这也就是实践中司法机关从来没有介入商业银行破产过程的原因所在。
(二)完善对商业银行接管条件的规定
目前理论界有些观点认为,接管商业银行的理由还应当包括商业银行及其职工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行为,如洗钱犯罪、违法拆借、违法房贷、违法办理存款业务、违法开具不符合事实的金融票据、违规担保、反映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告作假等。但是本文认为这种划分并不妥当,就我国而言,只要商业银行出现被接管的情况,就有可能在社会上引起恐慌,稍稍在公关上处理不妥当便会引起挤兑的情况,对社会安定极其不利,所以决定接管需要慎重,以上的违法、违规活动虽然反映出不遵守银行经营规则的情况,也对银行和存款人带来了损害,但并非只有接管这一条出路可以解除危机,其他补救措施和惩罚措施一样可以帮助银行解除危机。
四、结语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利益交织关系,商业银行深处其中也不例外,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负责,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安定造成破坏。清偿能力强、运转良好的银行,具备很好的能力分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确保利益主体之间不冲突的共存下去;但是清偿能力弱、运转不畅的银行则往往得到相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M].北京:法律出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