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

来源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dyww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但是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形式逻辑学中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实务中的司法三段论是融入了法律实质内容,并且其推导出的结论是具有有效性、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虽然当今的法学家对此有争议。本文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三段论推理及其评价。通过相关研究我们知道,三段论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能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并且法律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对于实际的论证活动依然是个比较重要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75-02
  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①
  一、经典的三段论法律推理模式
  “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三段论应是广义上的三段论,是陈述某些事物的论证(一种理性),它不同于假定的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在论证到亚里士多德的“三个词项、两个前提”式的三段论定义时,最常用的经典的例子便是:
  所有的人都会死,
  苏格拉底是人,
  因此,苏格拉底会死。
  这便是后人所称的barbara(全称肯定),即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公式。由此可以看出,三段论推理是根据两个前提所表明的中项M与大项P和小项S之间的关系,通过中项M的媒介作用,从而推导出明确的小项S与大项P之间关系的结论。从推理的过程看,三段论推理通过人工构造的形式语言与建立的演算系统,从前提到结论给人以“必然地得出”的印象。②但是如上文提到的,在法律领域,法律人对它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议,甚至是误解。所以需要首先对此种误解予以解释,这便不得不对逻辑进行探讨。
  二、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
  从古希腊到近代,在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探索过程中揭示了科学研究方法的两个主要方面,即逻辑结构和经验观察。一般认为,逻辑是指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指某种特别的理论和观点,指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指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每一门科学都是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逻辑是一门以思维方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方法科学。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即推理在法律上的运用,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同时,逻辑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也是法律人思维中惯用的方法之一。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实务上,裁判或是任何结论都是通过这一逻辑方法论证出来的。在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是讲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运用逻辑方法适用在个案上,而这个证成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运用演绎逻辑(即三段论)的过程,当然这是从整体上看。这就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必须具体化才能适用在具体的案件上,并得出相应的有法律效果(结论)。“是故由三段论法所获得的结论中关于法律效果的部分,必须被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把其法律效果中之抽象部分相应之具体事实代进去,例如:将人、时、地这些具体的事实代入法律效果中与之相应的部位。”③这样司法三段论便成为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个有利的逻辑证成方法,同时在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意义。
  推理是一种思维形态,是由一个或几个具体命题推断出另一个命题。推理由称作前提和结论的命题构成,二者之间必须具有逻辑关系,即推理跟命题一样,也是具有具体内容,又有逻辑形式特征。典型格式是:所以s都是p,所以,有的p是s。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律中的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④博登海默的形式推理被定义为:演绎方法(通常被用来解决法律问题)、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推断出法律适用的各种结论。这便是构建三段论前提的方式,即逻辑在司法中的运用。
  作为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学,发展到今天又是有好多分支的。由于现代逻辑对推理的形式化特征的重视,而辩证逻辑无法提供形式化的具体特性,于是乎,现在逻辑学界并不把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学方法论的内容,只是把它当作广义的科学方法论中的一部分。
  三、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司法三段论不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相关法律实质内容,在法律和事实间整合的应用。在法学中的运用就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进行建构时的一种循环。卡尔·恩吉施的比喻更恰当一些,认为是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目光的流连往返”。而这个“流连往返”的过程是在用法律规范建构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的过程,同时在寻找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时也在考察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关系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的,用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去调整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便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这也是法律规范与生俱来的必然特性。这也说明了法律三段论跟实际的法律思维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从法律规范到案件事实的线性推理过程。具体来说,法律规范是对多样化的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调整,所以在建构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律人便必须将法律规范一层层地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具体化。同样,在构建小前提的思维过程中,法律人同样需要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抽象化、一般化以符合法律规范。所以,如有些学者所言,法律规范在成为大前提的过程是演绎逻辑过程,案件事实成为小前提的过程是归纳逻辑过程,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构建是演绎和归纳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涵摄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为“将具体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下,并据此得出结论”,由此,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来回穿梭”,这也形成了当今法学界对法律适用的基本观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概念间的涵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应是以价值判断为中心的类比结果。如上所述,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它融汇了各种逻辑推理中的精华且至今一直起作用的演绎推理。三段论要解决的真正问题就是预设前提,尤其是小前提的预设。在当今法学界,后现代法学强有力的发展趋势,必将会对形式三段论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法学界,我们都可以从其相关研究看到这样类似的意识观点。
  霍姆斯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的生命定位于经验,可以说他在讲三段论时更注重的是法律的社会实效,而非法律逻辑本身的正确与否。这也从这一角度折射出了社会法学固有的基本特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⑤也成为现今众所周知的法律谚语。但是,当今美国法学家布鲁尔对霍姆斯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后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认为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有害的,是一种误导。“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⑥或许该看法对美国法学理论界和事务界产生的消极影响有所夸大,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霍姆斯的观点的确有其负面影响。要知道,法律适用的思维是一个从案件事实开始的“诠释循环”的过程,是目光在规范与案件之间往复“流转”的过程,是法律适用者与法律规则之间“视域融合”的过程,是法律适用者的法律意识与社会的“常识、常理、常情”对话交流的过程,是法律内的判断过程,是一个“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过程,是“带着前见又改变前见”的过程。
  正如布鲁尔所指出的,在评价演绎逻辑在法律推理中起的作用的论证过程中,其实霍姆斯对兰德尔进行批判时把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推理在法律证成中突出了工具性价值。他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中充满着经验,而经验又要受逻辑的检验。”这也是他所论证的观点。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所经常运用的三段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三段论。所以要认识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知道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是如何论证他的三段论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三段论是运用命题变形法进行推理,也就是把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放进大小前提中进行推理以得出法律判决和结论,所以,相对而言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是比较复杂的。它和当今普遍适用的司法三段论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个“推论式”,而是一个“合取式”。具体适用到法学领域中来就是: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并不能推论出来法律判决或者其他结论,这是一个内外部证成所要解决的。要知道其早就包涵在司法三段论的前提之中了,它不需要证成,只要构建正确的三段论的格式并且其大小前提所包涵的内容是恰当的,便能推断出对的结论。也就是说,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成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司法文书结论的错误是发生在建构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内外部证成、运用法律解释等进行了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便是主观性的,这便会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三段论不能保证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合理性和必然性,这便是荀子所说的“在人不在法”。司法三段论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操作性。
  注 释:
  ①②焦宝乾.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J].求是学刊,2008(1).
  ③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⑤霍姆斯.普通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⑥马聪.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姜黎梅)
其他文献
摘 要:无法超越的俄狄浦斯情结构成了内德·凯利心理活动的主线,并由此展示了作者彼得·凯里在表现人性上的深度。小说中的俄狄浦斯情结主要体现在内德·凯利与母亲、父亲、母亲的情人之间微妙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在推动主要情节上发挥的决定性作用。精神分析的俄狄浦斯情结,应当说是一个对文学批评影响极为深远的方式。  关键词:俄狄浦斯情结;彼得·凯里;《凯利帮真史》;精神分析  中图分类号:I106.2 文献标识码
期刊
摘 要:法律和文学是两个古老而独立的学科,“法律与文学”开辟了这两个学科研究的新视角,它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关于法律的文学”等四个分支。本文从这两个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内容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期刊
摘 要:生活是作文的生命线,没有生活,作文就是海市蜃楼,虚幻而且短命。生活是无处不在的,决定写作成败的,不是你有没有生活,而是你能不能感受、表现属于自己的那份生命化的生活,如果没有言语生命的体验和渗透,再怎么去“贴近”生活也是枉然。对于写作来说,更需要贴近的是自我的心灵世界,对生活要有一种独特的感悟力、创造力,否则,生活再丰富,也不真正属于你,写出来的文章也会枯燥乏味、苍白贫血。生命需要相互感应,
期刊
摘 要:高校的世界近代史教学工作者必须围绕历史学的科学性、艺术性的内涵,把握世界近代史的现代化史、整体史的本质,借助自己广博的人文学科背景知识和理论素养,高屋建瓴,取舍世界近代史学科的教学内容,并通过充分了解自己的教学对象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将教学内容有效地传输给学生。  关键词:高校;世界近代史;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
期刊
摘 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思想创构类文本写作目的的梳理,整理出贯穿于其各个时期中一直围绕的问题是“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而这既是马克思各种文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在不同理论语境下贯穿马克思主义现实实践的各阶段,从本质看马克思毕生思考的主要问题是一个政治哲学命题。  关键词:马克思;思想创构类文本;写作目的;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
期刊
摘 要:卢梭是一位极具创见性的思想家,他所写的《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但也饱受争议。为了协调自由与权威的关系,卢梭提出了“公意”理论,以公共意志来规范个人意志。他从高度理想化的角度思考“公意”并试图论证其可以实现的形式,但因其思想投入实践所必需的重要条件——伟大的立法者难以寻找,以及重要的外界环境——纯朴风尚难以恢复,以及“公意”概念本身的模糊不清和难以制度化,使得卢梭的思想充满了理想化色彩,在现
期刊
摘 要:塞缪尔·亨廷顿作为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他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更是对政治学界有很深的影响。他的这本书是当代西方研究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的代表作品,本书以实证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本文通过对这本书的解读,思考了我国政治善治如何实现及所面临的问题,并进行了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治理;善治;制度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
期刊
摘 要:本文以后殖民主义文化批评的相关理论,探讨了《灵感女孩》中奥利维亚和李邝的身份认同,阐释了谭恩美对东方主义二元对立的解构和建构。  关键词:《灵感女孩》;身份认同;东方主义  中图分类号:I1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160-03  一、引言  谭恩美(Amy Tan)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华裔女作家,其作品主要以描写母女关系、中西文化冲突见长。处女
期刊
摘 要: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补充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化“人的全面发展”内涵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对共产主义形成全新的认识,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本文试从存在论视域、认识论视域对人的全面发展内涵做出新的探索,以期对这些方面研究的深入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存在论;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期刊
摘 要: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被认为是判断不动产归属的理论基石,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和权利推定效力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这是现今民法的价值观念、物文主义主导下财产恒重立法思想对婚姻法领域侵蚀的体现。但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应受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原则的制约。本文通过民法和婚姻法两种视阈分析婚房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厘清民法与婚姻法在判定夫妻财产归属时的关系,提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