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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财预[2015]122号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