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中“法律义务”内涵探究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nh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特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中,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都普遍强调只能限于法律义务,而不包括道德义务,在此对法律义务的内涵进行了层层递进的深入探究。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内涵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可以说,在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领域,所有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因此,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居最重要的地位。
  作为义务的来源指的是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其作为义务可以由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明确推知,因此,理论界不存在争论。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论大都是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而展开。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经过刑法理论学界与实务界判例的确认,法律义务、契约义务、先行行为义务并称为作为义务的三大来源。这种作为义务形式的三来源说成为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后来的德国刑法学界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以三来源说为基础,学说与判例又扩大了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将交易上的诚信义务、自愿承担的义务、场所及危险物的持有等也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在学说上仍然存在着争议。
  人们对法律义务的理解并不一致,持严格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说的学者往往将作为义务只限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只能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而有的则对法律义务作了扩大化的理解,将超法规的基于道德或者习惯产生的义务都视为法律义务。这势必引发了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义务是否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根据德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依法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一般认为,在解释上不以明文的法规为限,还包括一般的法律原则在内,只是纯粹的道德义务不在其列。①实际上,德国学说与判例均承认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密切的生活关系、自愿接受等。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也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是先行行为以及来源于岗位职责条例形式的职务和义务上的要求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来源仍然得到了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承认。可见,对于法律义务的理解,应该区分狭义意义和广义意义。狭义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仅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分则里有专门的构成要件,其中的作为义务是由分则条文的规定明确推知的,因此,可以说它的作为义务是刑法分则条文里明确规定,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广义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应该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义务。比如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范围之外的义务应严格限定在基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推导出的作为义务。
  有学者在论述法律义务时,一方面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应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在其后的论述中,又将职务和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逐一罗列,前后自相矛盾,缺乏逻辑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论者没有将法律义务内容进行狭义与广义的区分。
  对于纯粹的道德、伦理义务一般认为是不包括在法律义务中的,比如路人未救助公共场所一个突发疾病的重病人,从我国刑法理论上讲,这无论如何不能引起积极救助的义务。但是在德国刑法中第323条c规定:“行为人在发生不幸事故或者公共的危险或者紧急危难时,根据状况能够期待他人进行救助,特别是不存在显著的自己的危险和不侵害其他重要的义务,却不予救助的,处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当国家将这些原本法律之外的义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化,这类纯粹道德和伦理上的义务就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从而成为法律义务的一部分。而在没有将这些义务法律化的国家,这些源自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范畴的义务依然要与广义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明确区分。因此,并不存在道德义务、伦理义务是否可以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问题,问题在于国家法律在怎样的范围、怎样的程度,以怎样的标准来遴选确定属于法律义务的部分。
  狭义的法律义务是否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
  狭义的法律义务,在刑法学理论中,指的是作为义务来源形式里的第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是否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或是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呢?事实上,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的。对此,刑法学界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其他法律规范中的义务不能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根据。我国的李金明博士也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在刑法尚未做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②
  第二种观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诸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规定的义务。日韩都有学者认为,民法上侵权人的保护义务、亲属之间的抚养义务都属于根据法令的义务,而且根据公法也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如根据警官职务执行法产生的警官保护措施义务。
  第三种观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由法律、法令和各种法规所规定的,并且为刑法所认可和要求的作为义务。③依照该说,法律规定的义务,究其原始来源而言,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违反非刑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过刑法认可或者要求的,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以上诸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作为义务限制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纯正不作为犯自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由于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成立要件,更没有规定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如何从刑法的规定中去寻找义务来源呢?这样,坚持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只能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没有意义的。第三种观点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为很多学者所拥护。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一方面肯定了义务来源的多样性,便于司法机关认定形态复杂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作为义务扩大化,强调作为义务必须为刑法认可和要求。但是在刑法中没有对作为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种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义务是否为“刑法认可和要求”?
  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刑法的法律性质上讲,刑法调整的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刑法就会介入其间。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基于刑法的特殊地位,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在最终的实现上都要借助于刑法的实施。对其他部门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的违反,一般情况下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等。但是当这种违反一般部门法规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所认可的严重程度,就需要发动刑法规范的力量进行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也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义务。即作为义务既包括刑法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非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无需由刑法认可和要求。
  对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内容的理解
  对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内容的理解,是应严格限制在字面意义上还是可以做适当扩张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第二十条第一款“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一义务内容应当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却未规定互相救助的义务。那么,对于该条规定可否做扩张解释呢?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作严格解释,即构成不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能是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包括依法律精神推导出来的义务。
  笔者认为,婚姻法里规定夫妻间相互抚养的义务,而关于“抚养”一词的解释,决不能仅限于物质上的共享和精神的抚慰,因为物质上的共享和精神上的抚慰都是以被抚养者生命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在被抚养人发生生命危险时,都不予以救助的话,那就根本谈不上抚养义务了,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者分别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0~172页。
  ②李金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
  ③肖中华:“海峡两岸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之比较研究”,《刑法论从》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11页。
  
其他文献
【摘要】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对当地文化、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世博会对上海市旅游业的影响示意图,引入经济效益指数、名誉效益指数和环境污染指数。利用相关数据量化三大指数,定义旅游影响力指数,确定了世博会对上海市旅游业的影响力。    【关键词】世博会影响力指数旅游业    世博会对上海市旅游业发展影响图  从辩证法的角度,影响包括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世博会对上海市旅游业影
记得1985年深秋时节,我们一行数人,在劉世德老师的带领下,应邀来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商议创办一份古典文学刊物相关事宜。为了区别于中华书局《文史知识》且凸显此刊物的特点,刊名确定为《古典文学知识》。与会者就刊物的主旨、基本栏目的设计、各栏目的分工,尤其对创刊号的组稿审稿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这可能应该算是《古典文学知识》第一次编委会吧。  物换星移,不知不觉间三十多年过去了!当年赴会者均已迈入古稀
[摘要]全国高等教育面临挑战。学生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存在认识的片面性、僵化性和功利性等误区。如何突出重围,加强地方本科院校学生价值取向的引导是十分急切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价值取向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扬州大学的合并重组为标志,在全国高等院校兴起了新一轮的合并高潮,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地方本科院校的合并或扩建。据统计,目前,全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注重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鲜明揭示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科学阐释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有效提出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的内在逻辑和基本理论。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习近平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你是它灰色的儿子你不要羡慕光明”  人民路和解放路路口的建筑和交通都糟透了。这里本来在建地下通道,建到一半停工了。工人们大概已去云游,留下一地水泥黄沙砖块,还有些不知什么用途的破铁皮,刚下过雨,路面一塌糊涂。他开着车,被迫从边上一个极其狭窄的地方开过去。偏生这里还有个很火的河南拉面,这会儿正是人多的时候,人们卯着劲儿往店里扎,完全无视了他,他只好一点点往前挪。他感到有个东西在车子的底盘上狠狠地刮
摘要 在美国战略中心“转向”和世界地区主义榜样力量下降的情况下,“东亚合作”已退化到没有或者缺少地区主义的地步。对于经历了中华秩序、日本秩序、美国秩序的东亚来说,地区主义是仅有的相对公平、合理、正义、新型的地区秩序。“东亚合作”不能仅仅依靠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而应寻求地区合作不断增长的基本社会力量。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让这些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各种层次和形式的地区合作维持下去,而不是让他们自生自
【作者简介】  孔繁斌,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研究方向: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政府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理论等。  主要著作:《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政治学基础理论的观念——价值与知识的论辩》、《公共行政学》等。  摘要 从理论上来看,社会管理作为政府一项基本职能,其正当性、范围和方式受国家构建和行政治理模式的影响和约束。目前,政
关于沈德潜倡导“格调”说,学术界长期以来盛传着一条据说出自王昶所辑《湖海诗  传》的资料,由繁到简大致有如下三种版本:  第一种版本:  其时(,)叶燮门人苏州沈德潜独持格调说,崇奉盛唐而排斥宋诗,与杭州厉鹗对峙……以汉魏盛唐倡于吴下。  第二种版本:  苏州沈德潜独持格调说,崇奉盛唐而排斥宋诗(,)……以汉魏盛唐倡于吴下。  第三种版本:  苏州沈德潜独持格调说,崇奉盛唐而排斥宋诗,以汉魏盛唐倡
塞巴斯蒂安晚上经常要出去骑摩托。有时我问他骑到了哪儿,他会很含糊地告诉我说:就远一点儿的地方。我问他那里有什么。他会说:也没有什么。我想让他带上我去看看,有时他会愿意带上我,我们果然也没去到什么地方,只是离家远了很多很多,没有看到什么特别的事。我想这就像你不知道你闭着眼睛的时候苹果长什么样。有时我想跟在他后面,看看他一个人的时候去了哪儿,可是我们家里只有一辆摩托。钱都花在造房子上了,生活里还有很多
我已经不知道多久没有看到朋友和我的姐姐了。准确地说,我刚刚才见到她们,但感觉已经隔了几个世纪。这不是我在衬托情绪,而是我真实的感受。我的脑子里都是那场遥远又近在眼前的实验。姐姐按下启动按钮,电脑上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波形,这时阴云密布的空中出现了闪电,花园中的基站腾起了一种柠檬黄的“火焰”。  “天啊!基站被雷擊中了!”  我第一个举起灭火器冲进花园。进入花园的一瞬间,我看到奇特的景象,那基站的“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