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及路径优化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ming1988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有力促使民事诉讼的公正以及优化司法服务.本文从研究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法理问题及路径优化之意义出发,进而探讨在此过程中所蕴含的一些法理问题,最终提出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路径优化,进而使人工智能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发展.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通常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到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亦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但,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尤其是第二十三条的出台对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审查产生了较大影响,需引起重视.那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实务中又应当如何
在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简化诉讼流程、化解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快速解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小额诉讼法律依据的梳理,分析小额诉讼“遇冷”现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概括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特点.立足于自身工作经验,为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出建议,以期对广泛应用有所裨益.
高校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近年来各高校已经把电信网络诈骗列为常态化防控重点工作,以桂林市的高校为例在常态化防控背景下高校预防电信诈骗的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高校网络诈骗的诱因、特征及构建常态化防骗机制的必要性,提出构建常态化预防网络诈骗机制的思路及建议,为高校构建平安校园提供依据及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电梯设备在各行各业开始得到广泛应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类型,其可能在运行中出现事故问题,进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需要进行全面分析,明确责任认定方法,并落实防范事故措施,避免后续再次出现同样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电梯事故法律责任认定与防范建议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参考.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程表明主办侦查员制度既是公安机关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刑事司法责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刑事侦查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案效能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通过从不同层面、维度阐述“侦查员”“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制度”三个概念的基本含义,进一步理清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目的、作用,从而丰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内涵,明确主办侦查员制度组成的体系性及其具有的目的意义,为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监督措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裁判的最终结果是否具有较高规范性和完整性.鉴于刑罚交付执行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因此受到了社会大众高度关注.然而由于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缺乏较高完善性,导致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效果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在对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检察监督方法展开详细分析,为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范的建立健全奠定坚实基础.
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的施行,展现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及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具有独特研究价值及讨论意义.我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可以看做是“普通法”和“特殊法”,在应用中,我国《知识产权法》需要保持民法视野,同时还需保持自己的个性,而其个性是从公共政策性所决定的.诚实、公平、合法的原则,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适用,同时这些原则也被赋予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内涵及特色.在实际应用中,了解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关系,是我们遵法、
比例原则在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行政法》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处罚目的偏差、行政处罚畸重或畸轻等问题,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益性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行为时不仅仅要遵循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原则,更应当合理界定处罚动机、处罚目的和处罚结果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行政处罚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此类犯罪的隐蔽性更强,犯罪现场范围更广更难锁定.对此类犯罪适用现场等待型自首,应当从我国《刑法》的目的解释入手,结合电信网络犯罪的特点,从投案时间节点分析其投案主动性,从客观行为表现考量其接受处罚的自愿性,从侦查及到案经过评价其行为对司法的便利性,审慎适用现场等待型自首.
实现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也是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社区在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边界较为模糊的问题.而且部分市民缺乏法律意识,法律概念模糊,进而影响了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的作用,致力于社区治理的法制化建设,要做好引领作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执法,并不断地优化相关法律服务,给市民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监督途径.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我国城市社区的法治化水平,从而能更好地为我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