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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制度的机制均在于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把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上位概念 ,更便于界定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笔者认为 ,相邻权和地役权在性质、制度价值 ,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使地役权有与相邻权并存的必要 ,故我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调整上应采用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