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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婚姻家庭伦理的介入.婚姻家庭伦理是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伦理通过性禁忌、贞操观念分别对性冲动、性结合方式进行规制,家庭伦理通过不伤害原则、“同居共财”伦理/物权平等伦理分别对生存欲、群体性生活方式进行规制,而立法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吸纳采歉抑路径.人性善恶假设是影响中西方亲属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原因.中国立法应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