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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示范诉讼指如果多个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基本相同或相似,法院可从中选择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该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处理其他案件的依据,这种诉讼处理方式被。示范诉讼可以有效解决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存在的重复审理问题,但为了更好保持原告诉权保障和诉讼效率两者之间的平衡,示范诉讼的运用须加以严格控制。政府信息公开示范诉讼的适用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数量大;二是各个案件均涉及同一政府信息,且被告答复的理由和结论相同。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示范诉讼;重复审理;适用条件
一、示范诉讼的一般理解
如果多个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基本相同或相似,法院可从中选择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该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处理其他案件的依据。显然,被选中的案件具有示范性,因此这种诉讼处理方式被称为示范诉讼。示范诉讼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为了“制造”判例,确立某一法律适用的规则或对某一法条的理解进行权威性解释;二是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争议相同的数个案件中选取一个样本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而所有的当事人均要受到示范判决的约束。通常,我们对示范诉讼作第二种理解。
示范诉讼通常运用于大规模民事侵权领域①。事实上,行政案件也能适用示范诉讼,比如《德国行政法院法》中就有关于示范诉讼的规定②。
示范诉讼的特质表现为四个方面:①争议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即这些群体性纠纷均涉及相同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只是当事人有所区别;②程序启动的“灵活性”。示范诉讼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还需要通过法院审查方能启动示范诉讼;③示范案件的“典型性”。被选择的示范案件须能充分体现群体性纠纷中的共通问题;④示范裁判具有扩张效应。因为其他案件的争议在示范案件中已经得以审理,因此法院无需再次审理,而是将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处理其余案件的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升审判质效,还可以分解群体性纠纷,化解其余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示范诉讼是解决涉众型案件的捷径,其用以点带面的方式将涉众型案件的争议浓缩在一个案件中,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解决共性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清楚的表明法院处理此类争议的立场,又能将众多矛盾解决于个案中,避免涉众型案件的不稳定风险,同时提升审判效率,还能防止矛盾裁判的产生。
二、理论上的可行性评析
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完全符合示范诉讼的基本特征,从理论上讲,将示范诉讼制度引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可行。
第一,群体性纠纷的“同质性”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实践中,多名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情形十分常见。在申请遭到拒绝时,多名申请人会共同或分别起诉至法院,形成多个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是在争议同一政府信息是否应该由被告向原告公开,可以说,这些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雷同”。
第二,无论是当事人协商选定还是法院依职权确定示范诉讼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中均不存在问题。对于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言,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之间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关联,因此在申请人之间达成示范诉讼契约的可能性很大。即使当事人之间出于各种考虑难以协商一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确定。
第三,在众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选择一件示范案件并非难事。如上所述,所有案件的争议均围绕同一政府信息,且被告也是同一个行政机关,被告在各个答复中阐述的拒绝公开理由和法律依据也完全相同,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作为示范案件。
第四,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将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用以约束其他案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由于各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针对同一项或多项政府信息,即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开该信息,原告之间的个体差异与争议的处理无关,因此示范裁判结果即为法院处理此类争议的“标准答案”,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只能得到这样的答案。从这一点来讲,示范裁判效力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扩张是一步到位的,这一点也与“诉的利益”理论相契合③。
三、相关案例评析
示范诉讼并未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得以确立,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的尝试,相关的案例也已出现④。
比如,原建设部曾经制定并下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直辖市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2013年,包括胡某某在内的数十人共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进行考核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考核资料、考核表和考核结果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针对胡某某等人作出告知书,告知该信息不存在。胡某某等人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均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被告依法制作和搜集上述信息。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选择胡某某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其他人的起诉。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胡某某等数十人向住建部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予以答复。虽然答复的具体内容完全相同,结果也一致,但各个答复是针对不同的申请人作出的,法律地位彼此独立。原则上讲,每一个答复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围绕着各个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均可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案件的裁判效力不能当然羁束其他案件。而且,其余案件的原告并未参与胡某某案的审理,也未能发表意见,阐述观点,用该案的判决去裁定驳回其他原告的起诉有违诉权保障原理。严格来讲,法院应当逐一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或是合并审理,然后针对每一个案件分别作出判决。但法院选择了胡某某案作为示范案件,只是对这一示范案件作出判决,其他的案件则一律裁驳,从而大大减少了审判工作量,这是一种典型的示范诉讼。
从案件实际效果而言,胡某某等数十人具有共同的利益,无论是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理由,还是提交的证据均完全相同,胡某某案的审理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原告的诉求和具体诉讼意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逐一对胡某某案之外的其他案件进行审理不会涉及新的诉讼问题,只会耗费司法资源。因此,上述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并无不妥之处。 四、适用条件与诉讼流程
1.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数量大。示范诉讼是法院为了减轻涉众型案件带来的压力而对诉讼进行的一种简化。因此,涉众型案件是适用示范诉讼程序的前提。至于案件数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启动示范诉讼程序,这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态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承载力。参考域外的立法例⑤,案件数量的下限应当为10件,即如果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超过10件,法院可以考虑启动示范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二是各个案件均涉及同一政府信息,且被告答复的理由和结论相同。示范诉讼适用的条件是群体性纠纷的“同质性”,即各个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只有在众多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样的政府信息,而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答复时,各案件才会具有同质性,即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相同。具体而言,这种答复内容可以是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是涉案信息是否存在,又或者是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可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总之,各个答复的内容和结果应当是一致的。
2.诉讼流程
第一,示范诉讼的启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后申请启动示范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如果当事人申请启动,各当事人需协商选择示范案件,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示范裁判效力的约束。为保证示范案件的质量或是防止协商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法院应对协商选定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示范案件的最终选择。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示范诉讼程序的,应事前通知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其中最为重要的事项就是示范案件的选择。总之,要充分听取意见,尊重大多数当事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同时,法院还应就示范诉讼的程序、法律效力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向当事人作出详细说明,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从实践情况来看,有的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难以通过原告协商的方式来启动示范诉讼或是选定示范案件,因为其分别申请信息、分别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巨量案件,以此来给行政机关施加外围压力,由此去解决其与该行政机关或是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纷争,以更快更好的实现个人利益,如获得更高额的补偿费或获得某项许可。因此,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依职权启动示范诉讼程序将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第二,示范案件的审理。选定示范案件后,法院要暂时中止其他案件的审理以及类似案件的受理,并及时开庭审理示范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其他案件的原告以及潜在的原告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或采取互联网、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将裁判结果公布。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扩大释法范围,向其他案件的当事人阐述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裁判理由,提升示范裁判的影响力。与一般诉讼案件一样,示范判决作出后,法院只需要向示范案件当事人送达,也只有示范诉讼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其他案件的原告不能针对示范判决提出异议,但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对示范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监督。
第三,其余案件的处理。一旦示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可以将其余案件恢复审理。法院可将示范裁判的结果告知其余案件的当事人,并进行相应的阐释,申明法院对于此类争议的立场,引导当事人根据示范裁判调整诉讼行为。如果法院已在示范案件中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则可建议被告向其余原告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如果被告仍然拒绝公开信息,则可直接依据示范判决的结果判决被告公开信息。相反,如果法院在示范案件中支持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在其余案件的审理中,向原告释明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阐述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建议其撤回起诉。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则可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四,加强对示范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监督。由于示范裁判会羁束其余案件的审理结果,示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将对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示范诉讼原告为了一己私利而与被告达成“默契”,消极诉讼,极有可能使法院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从而损及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示范诉讼起到应有的作用,法院有必要对示范案件的原告进行十分严格的监督。首先,法院应鼓励其他案件的原告对示范案件的原告进行监督,使其他案件的原告尽可能多的了解示范案件的审理情况,如安排其旁听案件审理或是见证证据交换。如认为示范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未能积极主张诉权,或是与被告私下妥协,其他案件的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认真对待。其次,法院如果发现示范案件的原告消极诉讼甚至是申请撤诉,足以严重影响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时,法院可依职权更换示范案件。此外,法院在示范案件中应当强化全面审查的原则,以提升示范裁判的准确性。
注释:
①齐树洁,徐雁.群体诉讼的困境与出路:示范诉讼制度的建构——珠江绿洲饮用水纠纷民事赔偿案的启示[J].中州学刊,2009(1):22-26.
②《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如果以同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为诉讼标的争议超过20件,在事先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择定其中一件或数件作为示范诉讼,而停止其他事件的诉讼。法院的中止裁决不可撤销,以保障示范诉讼程序的进行,减少群体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对程序进行的不利影响。第93条之1第2项对其余中止的诉讼事件,在示范判决确定后,程序应如何继续进行以及示范判决结果如何援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③“如果对争议事件法院已提供诉讼救济或纵允许起诉亦无法达成原告目的,可认为原告缺乏客观诉之利益,法院则无需介入并加以审判”。见:翁岳生编.行政法[M]:下册.第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428-1429.
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1564号案件.
⑤《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如果以同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为诉讼标的争议超过20件,在事先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择定其中一件或数件作为示范诉讼,而停止其他事件的诉讼。法院的中止裁决不可撤销,以保障示范诉讼程序的进行,减少群体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对程序进行的不利影响。第93条之1第2项对其余中止的诉讼事件,在示范判决确定后,程序应如何继续进行以及示范判决结果如何援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作者简介:
赵锋(1980.4~),籍贯:湖北省荆门市,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示范诉讼;重复审理;适用条件
一、示范诉讼的一般理解
如果多个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基本相同或相似,法院可从中选择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该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处理其他案件的依据。显然,被选中的案件具有示范性,因此这种诉讼处理方式被称为示范诉讼。示范诉讼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为了“制造”判例,确立某一法律适用的规则或对某一法条的理解进行权威性解释;二是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争议相同的数个案件中选取一个样本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而所有的当事人均要受到示范判决的约束。通常,我们对示范诉讼作第二种理解。
示范诉讼通常运用于大规模民事侵权领域①。事实上,行政案件也能适用示范诉讼,比如《德国行政法院法》中就有关于示范诉讼的规定②。
示范诉讼的特质表现为四个方面:①争议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即这些群体性纠纷均涉及相同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只是当事人有所区别;②程序启动的“灵活性”。示范诉讼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还需要通过法院审查方能启动示范诉讼;③示范案件的“典型性”。被选择的示范案件须能充分体现群体性纠纷中的共通问题;④示范裁判具有扩张效应。因为其他案件的争议在示范案件中已经得以审理,因此法院无需再次审理,而是将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处理其余案件的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升审判质效,还可以分解群体性纠纷,化解其余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示范诉讼是解决涉众型案件的捷径,其用以点带面的方式将涉众型案件的争议浓缩在一个案件中,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解决共性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清楚的表明法院处理此类争议的立场,又能将众多矛盾解决于个案中,避免涉众型案件的不稳定风险,同时提升审判效率,还能防止矛盾裁判的产生。
二、理论上的可行性评析
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完全符合示范诉讼的基本特征,从理论上讲,将示范诉讼制度引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可行。
第一,群体性纠纷的“同质性”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实践中,多名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情形十分常见。在申请遭到拒绝时,多名申请人会共同或分别起诉至法院,形成多个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是在争议同一政府信息是否应该由被告向原告公开,可以说,这些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雷同”。
第二,无论是当事人协商选定还是法院依职权确定示范诉讼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中均不存在问题。对于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言,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之间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关联,因此在申请人之间达成示范诉讼契约的可能性很大。即使当事人之间出于各种考虑难以协商一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确定。
第三,在众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选择一件示范案件并非难事。如上所述,所有案件的争议均围绕同一政府信息,且被告也是同一个行政机关,被告在各个答复中阐述的拒绝公开理由和法律依据也完全相同,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作为示范案件。
第四,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将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用以约束其他案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由于各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针对同一项或多项政府信息,即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开该信息,原告之间的个体差异与争议的处理无关,因此示范裁判结果即为法院处理此类争议的“标准答案”,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只能得到这样的答案。从这一点来讲,示范裁判效力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扩张是一步到位的,这一点也与“诉的利益”理论相契合③。
三、相关案例评析
示范诉讼并未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得以确立,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的尝试,相关的案例也已出现④。
比如,原建设部曾经制定并下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直辖市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2013年,包括胡某某在内的数十人共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进行考核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考核资料、考核表和考核结果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针对胡某某等人作出告知书,告知该信息不存在。胡某某等人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均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被告依法制作和搜集上述信息。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选择胡某某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其他人的起诉。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胡某某等数十人向住建部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予以答复。虽然答复的具体内容完全相同,结果也一致,但各个答复是针对不同的申请人作出的,法律地位彼此独立。原则上讲,每一个答复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围绕着各个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均可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案件的裁判效力不能当然羁束其他案件。而且,其余案件的原告并未参与胡某某案的审理,也未能发表意见,阐述观点,用该案的判决去裁定驳回其他原告的起诉有违诉权保障原理。严格来讲,法院应当逐一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或是合并审理,然后针对每一个案件分别作出判决。但法院选择了胡某某案作为示范案件,只是对这一示范案件作出判决,其他的案件则一律裁驳,从而大大减少了审判工作量,这是一种典型的示范诉讼。
从案件实际效果而言,胡某某等数十人具有共同的利益,无论是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理由,还是提交的证据均完全相同,胡某某案的审理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原告的诉求和具体诉讼意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逐一对胡某某案之外的其他案件进行审理不会涉及新的诉讼问题,只会耗费司法资源。因此,上述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并无不妥之处。 四、适用条件与诉讼流程
1.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数量大。示范诉讼是法院为了减轻涉众型案件带来的压力而对诉讼进行的一种简化。因此,涉众型案件是适用示范诉讼程序的前提。至于案件数量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启动示范诉讼程序,这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态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承载力。参考域外的立法例⑤,案件数量的下限应当为10件,即如果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超过10件,法院可以考虑启动示范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二是各个案件均涉及同一政府信息,且被告答复的理由和结论相同。示范诉讼适用的条件是群体性纠纷的“同质性”,即各个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只有在众多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样的政府信息,而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答复时,各案件才会具有同质性,即事实争议和法律问题相同。具体而言,这种答复内容可以是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是涉案信息是否存在,又或者是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可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总之,各个答复的内容和结果应当是一致的。
2.诉讼流程
第一,示范诉讼的启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后申请启动示范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如果当事人申请启动,各当事人需协商选择示范案件,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示范裁判效力的约束。为保证示范案件的质量或是防止协商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法院应对协商选定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示范案件的最终选择。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示范诉讼程序的,应事前通知所有的案件当事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其中最为重要的事项就是示范案件的选择。总之,要充分听取意见,尊重大多数当事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保障其程序参与权。同时,法院还应就示范诉讼的程序、法律效力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向当事人作出详细说明,使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从实践情况来看,有的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难以通过原告协商的方式来启动示范诉讼或是选定示范案件,因为其分别申请信息、分别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巨量案件,以此来给行政机关施加外围压力,由此去解决其与该行政机关或是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纷争,以更快更好的实现个人利益,如获得更高额的补偿费或获得某项许可。因此,在涉众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依职权启动示范诉讼程序将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第二,示范案件的审理。选定示范案件后,法院要暂时中止其他案件的审理以及类似案件的受理,并及时开庭审理示范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其他案件的原告以及潜在的原告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或采取互联网、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将裁判结果公布。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扩大释法范围,向其他案件的当事人阐述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裁判理由,提升示范裁判的影响力。与一般诉讼案件一样,示范判决作出后,法院只需要向示范案件当事人送达,也只有示范诉讼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其他案件的原告不能针对示范判决提出异议,但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对示范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监督。
第三,其余案件的处理。一旦示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可以将其余案件恢复审理。法院可将示范裁判的结果告知其余案件的当事人,并进行相应的阐释,申明法院对于此类争议的立场,引导当事人根据示范裁判调整诉讼行为。如果法院已在示范案件中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则可建议被告向其余原告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如果被告仍然拒绝公开信息,则可直接依据示范判决的结果判决被告公开信息。相反,如果法院在示范案件中支持被告的主张、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在其余案件的审理中,向原告释明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阐述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建议其撤回起诉。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则可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四,加强对示范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监督。由于示范裁判会羁束其余案件的审理结果,示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将对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示范诉讼原告为了一己私利而与被告达成“默契”,消极诉讼,极有可能使法院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从而损及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示范诉讼起到应有的作用,法院有必要对示范案件的原告进行十分严格的监督。首先,法院应鼓励其他案件的原告对示范案件的原告进行监督,使其他案件的原告尽可能多的了解示范案件的审理情况,如安排其旁听案件审理或是见证证据交换。如认为示范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未能积极主张诉权,或是与被告私下妥协,其他案件的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认真对待。其次,法院如果发现示范案件的原告消极诉讼甚至是申请撤诉,足以严重影响其他案件原告的利益时,法院可依职权更换示范案件。此外,法院在示范案件中应当强化全面审查的原则,以提升示范裁判的准确性。
注释:
①齐树洁,徐雁.群体诉讼的困境与出路:示范诉讼制度的建构——珠江绿洲饮用水纠纷民事赔偿案的启示[J].中州学刊,2009(1):22-26.
②《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如果以同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为诉讼标的争议超过20件,在事先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择定其中一件或数件作为示范诉讼,而停止其他事件的诉讼。法院的中止裁决不可撤销,以保障示范诉讼程序的进行,减少群体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对程序进行的不利影响。第93条之1第2项对其余中止的诉讼事件,在示范判决确定后,程序应如何继续进行以及示范判决结果如何援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③“如果对争议事件法院已提供诉讼救济或纵允许起诉亦无法达成原告目的,可认为原告缺乏客观诉之利益,法院则无需介入并加以审判”。见:翁岳生编.行政法[M]:下册.第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428-1429.
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1564号案件.
⑤《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如果以同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为诉讼标的争议超过20件,在事先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择定其中一件或数件作为示范诉讼,而停止其他事件的诉讼。法院的中止裁决不可撤销,以保障示范诉讼程序的进行,减少群体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对程序进行的不利影响。第93条之1第2项对其余中止的诉讼事件,在示范判决确定后,程序应如何继续进行以及示范判决结果如何援引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作者简介:
赵锋(1980.4~),籍贯:湖北省荆门市,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