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地方党政机构实行的“大部制”主要有三种典型形态:职能统合型、规划协调型和党政合署型。尽管遵循整体主义这一共同的逻辑,三种“大部制”形态在形成背景、优势、局限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却各不相同。“大部制”改革应走一条结合的道路:以职能统合型“大部制”为主要形态,规划协调型“大部制”为补充形态,党政合署型“大部制”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有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