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公民权利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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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权与和谐社会构建关系密切: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权利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基础;权利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权利实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选择。
  [关键词]公民权利;和谐社会;公平正义
  [中田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1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5—0022—03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今后国家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目标的制定与实施为今后一段时期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公正的损害人民权益的现象将得到根本遏制,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得到广泛提升。从宏观方面看,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法制的完备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但从法理分析看,公民权利的实现才真正体现公民社会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和对百姓的关爱。
  
  一、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重和谐是中华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正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此作为构建促进社会和谐的首要任务。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是法制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因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将公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以最终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直以来,我国宪法始终将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根本主旨与出发点,新修宪法又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分别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公民权已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核心内容。
  第一、公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并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公民享有自由广泛平等的权利乃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社会之所以不和谐,乃是因为公民因其所处的地域、职业、身份等不同,而出现权利和自由的不足、不平等。权利的不足和不平等导致了自由受限等社会排斥,从而导致了经济贫困甚至贫困世袭现象。“权利贫困”群体的日益边缘化,出现对社会的认同危机以至于反叛往往是构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实质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不体现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的和谐关系就很难建立。我国宪法认为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界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私法无处不在,私法作为调整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围绕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公民权利的平等自由则能使最为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提出权利要求,借助法治的力量获得冤屈的平复和正义的伸张,权利平等自由是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地位和处境的根本之道,因为“物质救济只能释放没有保障的金钱,权利救济则能赋予穷人一种永恒的力量”。[1]
  第二、和谐社会必然是权利社会。和谐必须重视对人的关怀,和谐必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构建社会主义的主体,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就是民主法治——以追求保障公民权为目标。和谐关系包括许许多多方面,但和谐最核心的内容应该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也就是实现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尚有不和谐关系存在带来的权利危机: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几乎涉及公民权利的方方面面。关系着人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从权利角度看,没有公民的权利,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在我国目前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较大的情况下,保障公民自由的财产权(含农民土地和住房)、居住权、自由迁徙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权等等都是通往和谐社会的不二法门!从我国实际发展看,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已经悄然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制度建设层面上,人们已经认识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运行框架:法治的框架是否完整。权力的制约、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否有严密的保证,民主的程序是否完善等等。现代和谐社会应该而且必定是权利社会,没有权利的实现,和谐社会无从谈起。
  
  二、权利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基础
  
  确立法治理念,培育公民的权利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正确认识公民权利观的基础作用非常重要。公民的权利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捍卫的观念。它表明为人们认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这一重要性,因而决不轻易地放弃自己的权利,敢于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2]P203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从法制建设与发展看,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公民是权利形成的源泉,权利是公民的需要的满足形式,是以实现公民的利益为主要表现的。当前,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使权利回归于公民.就是要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赋予公民权利,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公民权保障体系,并将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切实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之中,使公民各项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得到有效保障。权利本位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基本法治观念。公民意识得以张扬,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当前,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应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公民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在我国宪法中明确阐明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即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必须接受权利的制约,须合法化取得并不得滥用。权利本位要求公民有权支配社会事务和参政议政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国家以保证 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国家承认“法无禁止即自由”,自由不局限于法律,承认在法律不禁止的地方存在大量的自由,并要予以尊重而不加以随意干涉;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本位思想的核心内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强调权利本位首先意味着只有权利存在,才能设定义务。即权利是配置义务的基础,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P120—122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重心、本位;三是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关系。“依法治国”提出以后,一些公民的权利意识有明显提高,但在具体的法律行为中,又表现出个人权利绝对服从集体权利,实际上,我们应倡导和坚持的权利本位地位,是从个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上来体现集体利益的,并充分尊重群体、社会和国家权利的实现。总之。理解权利本位。应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注意公民对正当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解,法律对各种社会主体正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三、权利平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
  
  《决定》的重要理念与亮点之一是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明确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价值观。标志着国家发展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向“保障公平正义”的演进。将着力于为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社会的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战略意义上看,“和谐社会”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对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偏爱,是和谐社会的德性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我国,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以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它是制度、人类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保障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因为利益是公民权利的集中体现。罗尔斯一直强调,公正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品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剥夺性。即使社会整体的利益也不能压倒它,利益平衡就是一种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更加公平”,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的目标就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平衡和共享,通过合理地分配社会经济权益,实现阶层间的利益均衡,实现社会公正,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利、各得其所,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从而实现和谐相处。
  公平意味着不同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权利平等正是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尤其对在社会分配体系中处于劣势的群体,要保障他们获得国家必要帮助的权利。公平还体现为对于国有财产、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以增强和保持市场经济的活力。公平还意味着在战略部署、产业政策调整方面要重视城乡均衡发展;意味着加快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意味着培植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实现“权力法治”、“权利保障”。实现机会平等与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还需要从公民个体的活动融入到社群、融入社会,需要很多的“磨合”或利益的博弈均衡,在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下,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选择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切实维护、实现、丰富、发展公民的权利,以权利平等、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和行动指南,作为公民社会应有的模式和内涵,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和最本质的要求。
  
  四、权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选择
  
  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通过实施法律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也要通过社会发展促进并最终实现各种正当利益。相比较而言。公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选择。
  第一、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根本的是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一直以来,国家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多半停留在制度保障上。当然,制度建设很重要,但要看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受到制定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够,还需完善和提高,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大都与法律条文中的权利保障内容不充分有很大关系。因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开创了我国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意指“尊敬和重视”,“保障人权”,就是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免受来自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的侵害和破坏。然而,我们知道,法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只有具备并实施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之后,它才能成为实有权利。就目前而言,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两种最佳方式:一是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确认人权和公民权利,把尽可能多的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二是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把尽可能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构建和谐社会,重视公民权利,既要体现制度内容上的完善,更应发展地看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关于权利,马克思有一句经典的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这句话表明权利在特定历史阶段总是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限制,也蕴涵着权利有一个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实现权利在根本上依靠社会发展,而权利的实现是社会和谐的根本选择。为此。要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政治权利,保证公民主体地位,依法行使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比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文化权利,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的社会权利,使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这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和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二、限制公共权力。在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依法治国的关键不再像古代法家法治那样只是用以规制臣民。而主要在于规制国家公共权力,以保障公民的主体地位。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是要保证公民的主体地位,使公共权力在法律的有效约束下、在公民权利授权范围内运行,也就是只有法律上允许做的,政府才能去做,否则就是滥用权力。而公共权力的滥用就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应受到制约的。目前,我国已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可以说,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现代法治旨在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 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实现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如洛克所说,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因此,要大力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造就政府公共权力为人民谋幸福的和谐社会状态。
  第三、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公民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社会和谐是以社会公正为前提的,而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权利保障的平等为前提的。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平等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权的本质内涵。也是确保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不同地区和阶层的贫富差臣的日益拉大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民权的原则,结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特点,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保障机制,完善以权利公平为核心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保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兼顾和保护不同方面群众特别是易受侵害群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首先,加强制度建设。法律制度的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着各种主体之间的和谐。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保障人人平等。而有缺陷的制度就会影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所以,加强制度建设,必须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也就是在制度建设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和正义。其次,构建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尽管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并不必定带来公民权利的当然实现,其中,社会结构及其分配体制对权利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因为“不公平的社会分配体制是权利的社会实现途径上的严重障碍,这一障碍不被克服,社会再怎么发展,也不会带来权利普遍而充分的实现。”[5]再次,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得到利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公民权利中,有些权利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和实现,否则公民权利将是一纸空文。因此,疏通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增进法律的运行实效,避免法律抛锚,确保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得到便利、及时、有效的救济,从司法上给予最大的保障,才能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童大焕.和谐社会必是权利社会和自由社会[N].中国保险报,2006—10—13.
  [2]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卓泽渊.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8.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5]闫佳阳.论权利的实现与和谐社会[J].沈阳干部学刊,2005.(3).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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