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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多余指定常常被专利保护机关采纳,以弥补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小峋弊端。但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该做法越来越暴露出法理依据不足、专利保护范围不确定等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和缺陷指出,多余指定原则已经走到了式微之时,在适用时当慎而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