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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在2010年5月中旬进行。考试指定辅导教材及其质量,是每一位考生都很关注的。笔者在今年的考前辅导中,发现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中存在部分明显的问题。为帮助考生正确处理,本文拟就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考试教材 初级会计实务 长期股权投资 增值税 存在问题
0 引言
参加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现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考前复习。笔者在对我们铜仁职院经管系的考生(初级会计资格的考生)进行辅导时,发现2010年指定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以下简称该教材)中明显地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其中部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在校考生以及社会考生参考。
1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该教材在讲到“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时,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中,提到“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例题是“[例1—70]承[例1—69],如果甲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涉及教材第43—44页)
借:应收股利5000
贷:投资收益 5000”
上述做法(以下简称该做法)中,显然存在一些问题: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涉及“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时,首先应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当年”: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原因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往往是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
“投资以后年度”: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公式略)。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该做法中涉及的是投资当年(2008年5月15日)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因此,应按上述“投资当年”的相关规定,该现金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现举例如下:
丙公司2008年1月1日以8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外支付相关税费50000元。丙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丙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年度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当年度宣告分配利润
2008年100000009000000
2009年2000000016000000
注:乙公司2008年度分配的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丙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相关处理如下:
①2008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50000
贷:银行存款 8050000
②2008年应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借:应收股利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
以后收到该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应收股利 270000
③2009年应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计算: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金额=(9000000+16000000-10000000)×
3%-270000=180000(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16000000×3%=480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480000-180000=300000(元)
分录:
借:应收股利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以后收到该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应收股利 480000
由此可见,该教材的该做法中,将甲公司投资当年应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分具体情况,就全部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这显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 关于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该教材在讲到“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中,专门提到: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所提到的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当然应该包括建造固定资产中的自营工程所购入的工程物资。
但是,该教材在所举例题中,却“言行不一”。如[例1—79](教材第52页),将所涉及的与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有关的增值税额作为“工程物资”的成本处理,而不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对于本例题中涉及的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水泥,其涉及的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我认为在增值税转型后,如此处理也是不恰当的,不过这一问题暂时不在这里探讨,留待以后单独探讨)
3 谈谈“应交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涉及委托修理车间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教材第89页[例2—33]的会计处理中是存在问题的,即:将修理车间固定资产的费用作为制造费用处理,这是不对的。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般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对于发生在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与其他发生在车间的间接费用一样计入“制造费用”(当然,如果该修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另当别论)。
第二,商场购入商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或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或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再需要使用“商品采购”科目。而本教材第88—89页[例2—32]中,仍然使用了“商品采购”科目,虽然问题不大,但也是不恰当的。
参考文献:
[1]黄晓榕,财务会计(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200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关键词:考试教材 初级会计实务 长期股权投资 增值税 存在问题
0 引言
参加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现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考前复习。笔者在对我们铜仁职院经管系的考生(初级会计资格的考生)进行辅导时,发现2010年指定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以下简称该教材)中明显地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其中部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在校考生以及社会考生参考。
1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该教材在讲到“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时,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中,提到“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例题是“[例1—70]承[例1—69],如果甲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涉及教材第43—44页)
借:应收股利5000
贷:投资收益 5000”
上述做法(以下简称该做法)中,显然存在一些问题: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涉及“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时,首先应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当年”: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原因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往往是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
“投资以后年度”: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公式略)。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该做法中涉及的是投资当年(2008年5月15日)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因此,应按上述“投资当年”的相关规定,该现金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现举例如下:
丙公司2008年1月1日以8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外支付相关税费50000元。丙公司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丙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年度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当年度宣告分配利润
2008年100000009000000
2009年2000000016000000
注:乙公司2008年度分配的利润属于对其2007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丙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相关处理如下:
①2008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50000
贷:银行存款 8050000
②2008年应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借:应收股利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000
以后收到该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70000
贷:应收股利 270000
③2009年应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计算: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金额=(9000000+16000000-10000000)×
3%-270000=180000(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16000000×3%=480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480000-180000=300000(元)
分录:
借:应收股利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以后收到该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应收股利 480000
由此可见,该教材的该做法中,将甲公司投资当年应收到长信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分具体情况,就全部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这显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 关于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该教材在讲到“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中,专门提到: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所提到的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当然应该包括建造固定资产中的自营工程所购入的工程物资。
但是,该教材在所举例题中,却“言行不一”。如[例1—79](教材第52页),将所涉及的与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有关的增值税额作为“工程物资”的成本处理,而不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对于本例题中涉及的自营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水泥,其涉及的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考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我认为在增值税转型后,如此处理也是不恰当的,不过这一问题暂时不在这里探讨,留待以后单独探讨)
3 谈谈“应交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涉及委托修理车间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教材第89页[例2—33]的会计处理中是存在问题的,即:将修理车间固定资产的费用作为制造费用处理,这是不对的。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般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对于发生在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与其他发生在车间的间接费用一样计入“制造费用”(当然,如果该修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另当别论)。
第二,商场购入商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或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或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再需要使用“商品采购”科目。而本教材第88—89页[例2—32]中,仍然使用了“商品采购”科目,虽然问题不大,但也是不恰当的。
参考文献:
[1]黄晓榕,财务会计(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2009).]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